32.雙筒獵槍是怎樣打響的——思維排中法(1 / 2)

司法工作者的思維技巧 32.雙筒獵槍是怎樣打響的——思維排中法

1981年10月,黑龍江省某地發生了一起殺人案。被告人劉某與被害人李某發生口角,李某被劉某所持雙筒獵槍擊中喪生。

對本案如何定性,縣公安局與縣檢察院發生分歧。縣公安局根據被告人劉某的供述,認定被害人李某在與劉某搶槍時將槍拽響,擊中自己的右下腹而死亡,劉某的行為應定為“過失殺人”;縣檢察院則根據三名證人證明李某沒有搶槍而認定劉某“故意殺人”。為慎重起見,檢察分院調閱了本案卷宗。從材料上看,縣公安局認定“過失殺人”顯然證據不足;但縣檢察院認定“故意殺人”證據也欠充分。

檢察分院的檢察官認真進行分析認為:本案關鍵在於必須查清被害人李某是否搶槍而拽響了槍。如果李某搶槍並拽響了槍,那麼不管怎樣被告人劉某都不是故意殺人;如果劉某蓄意槍擊李某並造成李某死亡,那麼被告人劉某肯定是故意殺人。

分院的檢察官在這裏分析本案就是運用的思維排中法。

所謂思維排中法,是指在同一思維過程中,任何一個思想或者是什麼,或者不是什麼,二者必居其一。也就是說,兩個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同假,必有一真。

排中律也是思維基本規律之一,其公式是:A或者非A。

從本案來看,如果是因李某搶槍而拽響了槍造成自己死亡,隻能確認劉某“不是故意殺人”,並不能因此認定劉某“過失殺人”;如果李某沒有搶槍,那麼被告人劉某肯定是“故意殺人”。劉某或者“是故意殺人”(A),或者“不是故意殺人”(非A),二者必居其一,不可以同時排除這兩種情況而出現第三種情況。所謂思維“排中”,就是指排除兩個矛盾思想之外的含混不清的中間情況。

分院檢察官仔細分析本案特點:被害人李某是被雙筒獵槍擊中腹部後死亡的。經屍體檢驗,已知傷口為4×3厘米。傷口長度與射擊距離成正比關係,如能找出李某傷口長度與射擊距離的比值,那麼就可以計算出槍響時槍口與被害人之間的距離。於是他們進行偵查實驗。用同一獵槍和相同的子彈,對兩個槍筒分別進行試驗。第一槍槍口距目標600厘米,扣前扳機,子彈從外側槍筒射出,命中目標範圍為直徑15厘米,計算出槍口與被害人距離為160厘米;第二槍扣後扳機,子彈從直徑不同的內側槍筒射出,計算出槍口距被害人88.8厘米。經測驗,被害人臂長僅60多厘米,實驗結果表明,被害人無論如何都夠不著槍筒,這就排除了被害人搶槍而拽響槍的可能性。

最後被告人劉某不得不低頭供認,自己犯了故意殺人罪,當被害人李某回頭斥罵他時,他就開了槍,扣的是後扳機。原先之所以說假話,目的是為了減輕罪責。

我們在前麵一章所敘的思維不矛盾法,是指對於兩個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同時都加以肯定,其中必有一假。而思維排中法則更進了一層。它是指對兩個相矛盾的思想不能都否定,其中必有一真。從這個意義上說,排中思維也是不矛盾思維的繼續和擴展。排中律與矛盾律既有聯係又有區別:

其聯係在於,二者都是關於思維確定性的規律。矛盾律不允許思想有邏輯矛盾,排中律則進一步要求人們在兩個相矛盾的思想中作出明確的選擇。

其區別在於:

第一,適用的範圍不同。矛盾律適用於具有矛盾關係或反對關係的判斷,排中律則適用於具有矛盾關係的判斷。

第二,邏輯要求不同。排中律要求在兩個具有矛盾關係的判斷中必須指出一個是真的,不能同假;矛盾律則要求在兩個相矛盾的判斷中必須指出一個是假的,不能同真。

第三,邏輯錯誤的表現不同。違反排中律的邏輯錯誤表現為“模棱兩可”;而違反矛盾律的邏輯錯誤表現為“自相矛盾”。

第四,具體作用不同。矛盾律要求兩個互相否定的思想不能都真,必有一假。因而它可以由真推假,是間接反駁的邏輯根據。排中律要求兩個相互否定的思想不可能都假,必有一真。因而它可以由假推真,是間接證明的邏輯依據。

我們已經明確了思維排中法要求我們在同一思維過程中對兩個相互矛盾的思想必須有一個明確的態度,承認其中一個是真的。如果對兩個互相矛盾的思想都否定,或者含糊其詞,騎牆居中,都會犯“模棱兩可”、“模棱兩不可”的邏輯錯誤。例如:

某單位黨委書記在大會上宣布:“現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我們要穩定下來,一個心眼把生產經營搞上去。穩定壓倒一切。凡是鬧不團結的,雙方各打三十大板,不允許不團結現象存在。”這位黨委書記原意是好的,是想要穩定人心搞經濟建設,但是他的思維違反了排中律,沒有是非界限,不管正確還是錯誤都予以否定,這顯然是不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