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人們在認識過程中,由於對事物的具體情況不清楚,一時作不出明確的斷定,不好采取肯定還是否定的措施時,不明確表態,這並不違反排中律。例如:案件發生後,對於某人是否確實犯罪,如果認識還不清楚,證據還不夠充分,而不對他作出“是罪犯”或“不是罪犯”的判斷,隻是斷定他有犯罪嫌疑,這並不違反排中律。
而詭辯論者為掩蓋其真實的動機,常常利用“模棱兩可”的手法,在原則問題麵前采取折衷主義的態度,混淆是非,進行詭辯,這是違反排中律的,我們應予以注意。
把握好思維排中法,不僅可以揭露“模棱兩不可”的錯誤,而且可以為自己的思想確定性提供保證。
有一個很有趣的“鮑西霞肖像之謎”的故事。在莎士比亞的名著《威尼斯商人》中有這樣一個情節:富家少女鮑西霞姿色出眾,道德高尚,許多王孫貴族公子為之傾倒,紛紛向她求婚。但是鮑西霞自己沒有擇婚的自由。她的亡父在遺囑裏規定,一定要猜匣為婚。鮑西霞有金、銀、鉛三隻匣子,其中有一隻匣子裏放著鮑西霞的肖像。誰能一次猜中,她就嫁給誰。在這三隻匣子上各刻著一句話:
金匣子上刻的是:肖像不在此匣中;
銀匣子上刻的是:肖像在金匣子中;
鉛匣子上刻的是:肖像不在此匣中;
這三句話中隻有一句是真話。看起來這對求婚者是一個相當難的題目。但是如果有人自覺運用思維排中法,那麼判定肖像在哪隻匣子裏卻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
因為思維排中法斷定兩個互相矛盾的思想中必有一真。上麵的三句話,其中金匣子上刻的“肖像不在此匣中”即“肖像不在金匣子中”,與銀匣子上刻的“肖像在金匣子中”正好構成矛盾關係。兩個判斷中必有一真。又因為前提條件已告訴我們,三句話中隻有一句話是真話,那麼真話必然是刻在金匣子或銀匣子上麵。所以在鉛匣子上刻的肯定是假話。既然鉛匣子上刻著的“肖像不在此匣中”是假話,那麼鮑西霞的肖像就肯定在鉛匣子中了。
作為執法者,我們司法工作人員在是與非、正確與錯誤、罪與非罪等原則問題上,必須要有明確的態度,這就要遵守思維排中法則,不可以含糊其詞,或采取回避態度。我們在司法工作中運用排中律進行思維,主要應該把握兩條:
第一,嚴格執行國家法律,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以我國刑法為例,我國現行刑法以及後來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對刑法修改補充的一係列規定,對刑法的適用範圍、犯罪的構成、罪與非罪問題、刑罰的種類、量刑的輕重都規定得十分明確具體。我們審理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時都必須做到嚴格準確地依照法律和思維排中法對被告人的行為作出明確的判斷,或者有罪,或者無罪,不能模棱兩可、含糊其詞。特別是當被告人的行為確有嚴重錯誤,又介於罪與非罪之間時更應填重。有罪就是有罪,無罪就是無罪,二者必居其一。不能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在罪與非罪之間,但錯誤嚴重,影響很大,宣告無罪就便宜他了,在檢察機關就給他一個“免予起訴”,在審判機關就判一個“免予刑事處分”。這樣做既不嚴肅,也不合乎邏輯,嚴格地說,是違法的。
第二,司法幹部在審問被告和調查取證時,要避免“複雜問語”。
所謂複雜問語,是一種隱含著某種錯誤假定的問語。對這種問語無論作肯定或是否定的回答,其結果都意味著對問語中所隱含假定的承認。而如果問語中所隱含的那個假定的事實並不能成立,那麼簡單地作肯定的或否定的回答都是不正確的。例如:
問:“天黑以後你停止沒有停止拆鄰居的房子?”如果回答“停止了”或“沒有停止”,都等於承認你拆了鄰居家的房子。
問:“你殺死他後,有沒有拿走死者的手表?”如果回答“拿走了”或“沒有拿走”,都等於承認你殺了人。
在上述兩例中,如果被問者確實沒有拆鄰居家房子,或者確實沒有殺過人,就可以明確回答:“我沒有拆鄰居的房子”或“我沒有殺人”這種回答並不違反排中思維法則。
使用“複雜問語”,實質上是一種誘供、指供,我們應該自覺避免。有關“複雜問語”的情況,我們已在第二十二章“問題思維法”中詳細介紹,這裏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