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二十七小時偵破的一起碎屍案——思維不矛盾法(1 / 3)

司法工作者的思維技巧 31.二十七小時偵破的一起碎屍案——思維不矛盾法

1978年12月7日晚8時許,天已經完全黑了。有個中年男子騎著自行車,鬼鬼祟祟地來到天津市聶公橋上。天氣已進入嚴冬,路上行人極少。這個男子將自行車停妥,從車後架上取下一個白包,扔到橋西側的河裏,然後向李七莊方向騎去。中年男子的這一幕,恰恰被幾個好奇的年輕人看見。他們設法將這個白包從河裏撈了上來,打開一看,不禁大吃一驚。原來包裏麵是許多血淋淋的、大小不一的人肉塊。第二天清晨,又有人在天津南開區複康橋下發現一個裝有部分屍塊的塑料袋。經公安機關的刑事技術部門鑒定:被害者是一個女人,三十歲左右,已婚。

弄清這名被害婦女的身份,是偵破本案的關鍵。天津市公安局迅速發動群眾查找全市失蹤的已婚婦女。福順街區片的居委會主任李大娘和治保主任楊大娘查到汕頭路居民譚某家中時,隻見屋裏亮著燈,窗上拉著布簾,擋得嚴嚴實實。主任輕輕地敲了一下門。

“誰?有嘛事?”門打開一條縫,譚某探出頭來。

“你愛人小馮呢?”兩位大娘邊問邊擠進屋子,屋內晾滿了洗過的衣服。

“去娘家了。”

“多咎去的?”

“昨天。”譚某回答的聲音很微弱。

楊大娘感到譚某的回答不太自然,便又追問了一句:“是今天去的嗎?”

“啊,是今天去的。”

楊大娘覺得更加可疑,又故意問:“噢,你愛人上班去了。”

“啊……上班去了。”

兩位主任感到譚某的回答自相矛盾,這裏麵可能有問題,趕忙報告了派出所。派出所立即到小馮娘家和工作單位查找,結果表明,小馮12月6日下午4時下班後就失蹤了,既沒有去娘家,也沒有再上班。刑偵人員聯係到譚某與幾名青年提供的拋擲屍塊的中年男子體貌特征很相似,其妻小馮與被害婦女的年齡、體態也相仿,判斷譚某很可能是殺人凶手。12月8日深夜,公安機關突擊傳訊譚某,同時搜查了譚某的住宅。結果發現譚家有大量噴濺血跡,已洗的衣服上也有人血的痕跡。在事實和證據麵前,譚某交代了自己殺妻拋屍的經過。

本案從發案到破獲,僅用了二十七小時。之所以能迅速偵破這起殺人大案,首先在於兩位居民主任發現譚某說話自相矛盾,從而引起了對他的懷疑。

譚某在同一時間、同一關係下既說“小馮昨天回娘家了”,又說“小馮今天回娘家了”,這是兩個相矛盾的判斷。譚某又說“小馮今天上班”,這與“小馮今天回娘家”也是兩個相矛盾的判斷。譚某的說話自相矛盾,違背了不矛盾律。

所謂思維不矛盾法,是指在同一思維過程中,任何一個思想不能既是什麼,又不是什麼。即在同一思維過程中,任何一個思想不能自相矛盾。

不矛盾律是思維基本規律之一。它的公式是:A不是非A。

在這個公式中,“A”表示一個思想(或一個判斷),“非A”表示與“A”相矛盾的思想(或一個判斷)。這個公式表示“A”與“非A”不能同真,其中必有一假。例如:

“死者是自殺”(A)和“死者是他殺”(非A);

“盜竊者是O型血”(A)和“盜竊者不是O型血”(非A);

在這兩組判斷中,第一組兩判斷是矛盾關係;第二組兩判斷是反對關係。不管兩者之間是矛盾關係還是反對關係,每組判斷中隻能有一個判斷真,一個判斷假。我們不能既承認“死者是自殺”,同時又承認“死者是他殺”。

思維不矛盾法要求我們在同一思維過程中,人們的思想必須前後一貫,不能自相矛盾,不能既肯定又否定。也就是說,在同一思維過程中,對同一客觀的對象不能作出互相反對和互相矛盾的判斷。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思維不矛盾是對同一時間、同一關係下的同一對象而言。如果是同一對象的不同方麵,或是對不同的對象作出不同的判斷,這並不違反矛盾律。因為隨著時間的推移,認識的對象發生了變化,人們的認識也將隨之發生變化,作出與原先不相同的判斷,這是很自然的事。例如一個人犯了罪,我們說他是一個罪犯,但經過服刑改造,此人認清了自己犯罪的危害,刑滿釋放後積極工作,為人民做了許多好事,我們又說他是一個好人,這並不違反矛盾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