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二十七小時偵破的一起碎屍案——思維不矛盾法(2 / 3)

矛盾律與我們上一章所講述的同一律,都是關於思維要有確定性的規律。同一律要求“A是A”,矛盾律要求“A不是非A”,可見,同一律是用肯定的形式表達一個確定的思想,而矛盾律則是用否定的形式表達一個確定的思想。或者可以說,矛盾律以否定的形式表達了同一律用肯定形式所表達的同一個思想。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矛盾律是同一律的進一步展開和反證。

思維不矛盾法要求對同一對象不能既肯定它具有某種屬性,又否定它具有某一種屬性。違反了這條要求,就會犯“自相矛盾”的邏輯錯誤。通常人們說的“出爾反爾”、“前言不達後語”、“自己打自己嘴巴”等,都是思維自相矛盾的生動的反映。

“自相矛盾”的邏輯錯誤在判斷方麵的表現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麵:

第一,在同一思維的過程中,作出了兩個相互矛盾的判斷。本章開始所述的分屍案被告人譚某在回答兩位居民主任詢問時,表達的概念就是自相矛盾的判斷。再如:

某法院就一件傷害案件開庭審理時,辯護人提出本案應屬正當防衛,但最後又要求法庭減輕處罰。公訴人當即指出:“我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辯護人既然認為被告人是正當防衛,為什麼又要求法庭減輕對他的處罰呢,這顯然是自相矛盾的。”

第二,在一個判斷的自身中,包含著相互矛盾的斷定。例如:

某刑警隊長就一起爆炸案件在總結會上發言說:“這樣一起惡性的爆炸案件,我們在局領導的直接指揮下,在廣大群眾的支持和配合下,依靠我們全隊幹警的艱苦努力,無私奉獻,僅用了半個月時間就偵查終結,將在今年元旦前移送起訴,這充分體現了……”

這位刑警隊長講話中,就有一個自相矛盾的判斷:“將在今年元旦前移送起訴。”因為今年元旦就是今年的1月1日,而元旦前又隻能是去年。

從以上兩方麵的表現可以看出,我們在說話、寫文章時,應該自覺遵守思維不矛盾法,保持思想的前後一貫性。

在司法工作中嚴格遵守思維不矛盾法則,對防止出現冤假錯案,有著重要的意義。請看這樣一個案例:

受害人吳某係林場護林員。1979年10月21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左右,當他獨自攜槍執行護林任務時,發現一老一少兩個男人偷砍杉木,即鳴槍警告。但二人背上四條杉木急走。吳某追上去,要二人將杉木背去場部。年老的扔掉煙說:“去就去!”吳即轉身讓路。不料,突然被年老的抱住摔倒。在搏鬥中,吳被年輕人用刀砍成重傷昏迷,攜帶的半自動步槍被砸丟在草叢中。受害人吳某多次反映了二人特征:年老的講客家話,年少的穿黃色衣服。

該縣公安局按照被害人提供的案件情況與作案人的特征,在劃定的幾個嫌疑對象中,讓受害人辨認,認定了鄰縣某公社農民唐記合(男,42歲)及其子唐球真(16歲)為作案人。縣檢察院以搶劫、殺人罪起訴。縣法院以殺人、搶奪槍支罪判處唐記合死刑,唐球真有期徒刑十五年。地區中級法院同意判處唐記合死刑,改判唐球真有期徒刑十二年。後來省高級法院複核此案時,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深入調查,認定是一起險殺無辜的錯案,並批複原審法院,對被告人唐記合、唐球真作無罪釋放。

縣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及地區中院認定二唐是作案人的主要理由是:

①被害人對作案人的指認;

②當天上午兩被告人行蹤不清,有作案時間;

③從被告人家中提取的兩把柴刀,被認定為砍樹和殺人的作案工具;

④被告人唐球真上衣有“O”型血跡,與被害人血型相同;

⑤唐球真供認作案。

上述理由如果都是真實可靠的,那麼當然可以認定係二唐作案。然而並非如此。

本案的證據之間存在著兩個突出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