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謾罵不會導致骨折——思維同一法(1 / 3)

司法工作者的思維技巧 30.謾罵不會導致骨折——思維同一法

一天,王某回家發現自己家的一隻母雞被人打死,便懷疑本村平素行為不軌的李某所為,隨即站在家門口指桑罵槐,謾罵李某,李某聽到後十分惱怒,與王某爭吵起來。此時王某的母親也出來參與口角,雙方相互糾纏起來,扭打之中李某用拳猛擊王的母親,致使王母兩根肋骨骨折,造成重傷。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李某提起公訴。

法庭上李某的辯護人提出:王某家的雞被人打死,他在沒有調查了解真相的情況下,首先出言不遜,謾罵李某,這是導致本案傷害結果的根本原因。因此王某應負一定責任。

公訴人答辯時首先用假言反證法進行反駁:

如果王某出言不遜進行謾罵是造成傷害的根本原因;

那麼王的母親肋骨骨折,必然是王某謾罵所致;

但是眾所周知,謾罵是不可能造成他人骨折的,事實證明王母肋骨骨折,是李某揮拳猛擊所致;

所以,說王某的謾罵是造成其母骨折重傷的原因是錯誤的。

接著公訴人進行分析:辯護人之所以產生錯誤的結論,是因為其思維方式違反了同一律。在他的論證中已經把原來的論題“造成傷害結果的原因”轉移為“引起糾紛的原因”,犯了“轉移論題”的邏輯錯誤。

同一律是思維基本規律之一。其內容是:在同一思維過程中,每一思想的自身必須是同一的。其公式是:A是A。所謂“同一思維過程”,是指在同一時間和同一關係下,對同一對象而言,是什麼就是什麼;“每一思想”,是指思維過程中的每一概念或判斷;“自身的同一性”,是說在同一思維過程中每一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必須前後一致,每一個判斷肯定什麼或否定什麼前後必須一致。總之,一個思想在同一思維過程中是什麼或不是什麼,必須保持同一。

請看這樣一段話:

律師主持調解,就其性質來說,當屬民間調解性質。由律師主持調解所達成的協議書,不具有法律上的強製力。因此,在律師工作實踐中,往往發生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後,又因一方當事人反悔而使協議無法履行。為了使雙方當事人所達成的協議書受到法律保護,保障協議內容的履行,應與公證機關相互配合,將律師主持調解達成的協議書,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公證。公證機關確認其真實、合法,依法出具公證書後,就在法律上產生了效力。

“律師”這個概念所反映的定義是“受當事人委托或由法院指定,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或處理其它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在這段話中,“律師”這個概念雖然被多次使用,但其內涵始終保持了同一。

我們再看這樣一個案例:

被告人殷某家住殷家上門。因封建殘餘思想作祟,殷家下門到上門遊鑼鼓(節日的一種娛樂形式,過去有協議互相不準到對方地界遊鑼鼓)。被告人殷某策劃、組織上門的人用鳥銃將下門的殷顯雨擊成重傷。庭審中辯護人提出,如果沒有下門的鑼鼓聲,就沒有上門的鳥銃響,肇事責任在下門,因此被告人不應受刑事追究。

本案同前麵所述傷害案件的性質一樣,辯護人也違反了思維同一法,把“傷害原因”轉移為“糾紛原因”了。

同一律要求我們在使用同一個概念時,無論其重複多少次,這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應該同一,不能隨便加以改變。例如“犯罪”這個概念,其內涵是“觸犯刑律而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在使用這個概念時,就必須保持它確定的內涵,不能隨便增加或減少。犯罪就是犯罪,不能把不是犯罪的行為說成“犯罪”,也不能把犯罪的行為說成“不是犯罪”。根據同一律的要求,判斷和論證也必須保持同一性和確定性。這種要求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