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轉移論題。
轉移論題也叫離題,是指在同一思維過程中,無意識地用另一判斷替換了原來所要論證或反駁的判斷。同一律要求人們在議論中不僅概念要保持同一,而且議論的論題也要保持同一,不能隨意改變。說話、寫文章都要圍繞論題展開論述,而不能用另外的論題來頂替所要議論的論題,否則就會犯“轉移論題”的錯誤。
本章開頭那件傷害案,辯護意見中就是把辯論焦點“造成傷害的原因”變成了“引起糾紛的原因”,犯了“轉移論題”的邏輯錯誤。再如:
某單位黨委召開民主生活會,主題是“從大興安嶺森林火災,看官僚主義的危害”。有人發言說:“從這次大興安嶺森林火災所造成的嚴重後果看,官僚主義危害確實是極大的。但是,哪裏有危險,哪裏就有解放軍。由於人民子弟兵的英勇奮鬥,減少了損失……”這個同誌發言就離題了。論題本來是談官僚主義危害性,但他卻大講解放軍的無私奉獻,從邏輯上看是犯了“轉移論題”的錯誤。
(4)偷換論題。
所謂偷換論題,是指在同一思維過程中,故意用另一論題替換所要論證或反駁的論題,這是詭辯者常用的伎倆。例如:“某縣檢察院立案查處某局副局長潘某受賄一案,審訊時檢察官問:你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收受回扣中飽私囊,這是不是犯罪行為?”潘某回答說:“這有什麼,現在社會上拿回扣的人多呢。”潘的這句話,就是偷換了論題。
在司法工作中,還有一種“公眾證明”的情況也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所謂“公眾證明”,就是有意識地回避對方的觀點,而用帶有感情色彩的語言去影響聽眾的情緒,從而使聽眾同情、支持自己。比如早幾年某縣法院審理一件盜竊案,被告人是一個插隊五年、很少從事農業勞動、長期流竄城市行竊的知識青年。辯護人沒有針對犯罪事實和證據去反駁,而是說什麼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工作得不到安排,進而列舉了一大堆社會上的走後門安排工作的現象,發言時對不正之風著力抨擊,大聲疾呼,慷慨激昂,當時確實贏得了一部分聽眾的同情和共鳴。但其實質還是“偷換論題”。
司法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我們辦案必須以法律為準繩。而法律的概念、條文都具有確定性的特征,是什麼就是什麼,不允許任意改變。每一個司法工作者都應該掌握好案件的事實、性質和法律條文之間的統一,確保辦案質量。在以下幾個方麵我們應該特別注意同一律的運用:
(1)對法律的理解,包括司法解釋和學理解釋,都應該與法律條文自身的含義保持同一。不允許司法工作人員在執法中按個人理解、體會去解釋法律、辦理案件。
(2)製作法律文書所用的概念、確定的罪名都應該與事實、法律條文相統一。書寫案件的時間、地點、人名、數字等概念也應該前後一貫,符合同一律的要求。
(3)立案、調查或偵查的過程要保持同一。無論刑事還是民事、行政案件,認定的性質、動機、手段、時間、後果、行為人都必須保持一致。
(4)審訊、辯論中也必須遵守同一律。辯論,要圍繞同一問題辯;反駁,要圍繞中心議題反駁;回答,要圍繞所提問題回答,這些都是同一律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