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思考問題時要始終圍繞中心,有一個明確的範圍,把精力集中到一個焦點上。如果注意力分散,遊移不定,忽這忽那,那麼對問題的思考就難以取得效果。
第二,表達思想時,論點必須明白、確定,不能東扯西拉,隨意變換。辯論時,爭論的雙方都必須弄清分歧之所在,圍繞同一對象進行思想交鋒。反駁時,要針對對方原意,不能斷章取義。回答別人問題也不可以答非所問。
第三,同一律要求思維保持確定性,是以同一時間、同一關係和同一對象為前提的。如果超出了這一前提條件,那就不能說是違反了同一律的要求。因為容觀事物總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倘若反映的對象發生了質的變化,思維內容自然也要隨著發生變化。例如,同一個人,昨天還是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今天已經成為犯罪分子。由於時間、關係的變化,雖然同一個對象卻反映出不同的性質這是正常的。進而也說明,事物保持自身的同一,也是一種相對的同一。
違反同一律的邏輯錯誤主要有:
(1)混淆概念。
所謂混淆概念,是指在同一思維過程中,無意識地把原來的概念換成了另外一個概念。例如:
某甲在公共汽車上扒竊現金一千元被群眾抓獲。在扭送派出所途中,某甲借上廁所之機脫逃。某區檢察院以盜竊罪、脫逃罪對某甲提起公訴。開庭時,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某甲不構成脫逃罪。因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的“脫逃罪”是指依法被逮捕、關押的人犯為了逃避司法機關的審查、監管或處罰,在押解途中,或在看守所、監獄勞改場所關押中,趁監管人員不備,或以暴力、威脅的方法使監管人員失去對其監管的能力,從而逃脫對其所采取的強製措施或處罰。而被告人某甲是在作案後由群眾扭送公安機關途中脫逃,這一行為侵犯的客體不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的正常的監管活動。因此,不能把群眾抓獲了被告人,而被告人“脫逃”同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的“脫逃罪”混淆起來。
這位辯護人的意見是正確的。雖然兩個“脫逃”語詞相同,但作為法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卻不盡相同。起訴書認定被告人構成脫逃罪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在邏輯上是混淆了“脫逃”和“脫逃罪”這兩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違反了同一律。
混淆概念的邏輯錯誤往往是對法律條文理解不深或文理不通所造成的。如果在司法實踐的基礎上提高認識,加強邏輯思維訓練,就可以糾正或減少這類錯誤。
(2)偷換概念。
所謂偷換概念,是指在同一思維過程中,有意識地把原來的概念換成另一概念,進行詭辯。例如:
有一家修理商店的服務公約上寫著:物品修理,立等可取。一位顧客的打火機壞了,到該店來修理。營業員收進打火機,開始了無休止的聊天。這位顧客急等著要用打火機,便催他們快修。營業員卻要他兩天後再來取貨。顧客說:“你們服務公約上明明寫著立等可取,怎麼要兩天後才能取貨呢?”營業員油腔滑調地回答:“你站立著等兩天取貨,不就是立等可取嗎?”明眼人一眼即可看穿,這個營業員犯了“偷換概念”的錯誤。因為“立等可取”是有確定內涵的,它是指“稍等一會就可取走”。服務公約上的“立等可取”就是這個意思。而營業員故意把“立等”歪曲為“站立著等”,一直等兩天才取貨,是故意違反同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