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者的思維技巧 29.他是被當場扭獲的強奸犯嗎——假說思維法
一個炎熱的夏日,個體小商販潘某挑糖擔途經女村民丁某家門口。當他看到隻有丁某一個人在家時,即將糖擔挑進門,以要水喝為名來到灶間。隨後潘某用手摸正在洗碗的丁某的乳房,並將女方按倒在地,一隻手按住女方的手,另一隻手拉女的褲子,企圖強奸。由於丁某極力反抗,呼喊救命,周圍群眾趕到現場,將潘某當場扭獲。公安機關根據以上事實材料,認為人犯潘某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構成強奸罪(未遂),對潘某刑事拘留,並報請檢察機關批捕。
受害人丁某的陳述和有關證人證言證實了上述經過。
但是當檢察官提審人犯潘某時,潘卻極力為自己辯解,聲稱原來就與丁某有通奸關係,因這次來時沒有帶錢,女方就搶他的手表,是兩人在搶表時跌倒在地的。
而丁某則堅決否認過去與潘某有通奸關係,並說根本不認識潘,也沒有看見潘有手表,不存在搶手表的事。
根據雙方陳述,該院檢察官分析認為:本案人犯與受害者交待不一,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從現象上看,潘是騎在丁某身上被當場扭獲的,似是強奸無疑。但對潘某的辯解也不能置之不理。特別是有關手表一節,二人陳述截然相反,必有一真一假。要查明事實真相,關鍵在於查清手表問題。
檢察官在這裏根據已知的事實材料,提出了以下設想:假如人犯潘某供述是真實的,那麼就一定存在“搶手表”的事實。隻要能證實“搶手表”一節,潘和丁就可能是通奸關係。
這個思維過程可以用以下形式來表示:
如果H,那麼E;
E;
所以,可能H。
這種模式,我們稱之為歸納確證法。從形式上看,它雖然與演繹相同,是一個假言推理。但實質上它並不同於充分條件的假言推理。它是從肯定後件推出肯定前件的結論的,所以它的結論是或然性的。同時因為它的前提“E”是通過不完全歸納得到的,如果把“E”展開,即為“E(e1e2e3……en)”。以本案為例,“搶表”一節即可展開為“關於手表的證人證言”、“搶表現場的痕跡”、“手表的有關物證”等等。
檢察官在這裏就本案所提出的設想,就是一個假說。
假說,又叫假設,就是對事物的規律性或事物產生的原因作出的預測性的說明或解釋。這種思維形式在各個領域中都得到了普遍的應用。如醫生診斷病情;企業改革方案的設想;對市場供求狀況的預測;建設工程可行性的研究等等,都需要假說這種思維方法。同樣,在司法工作中,假說也是經常用到的。
1987年夏天,某市發生這樣一個案件:這是個星期天的上午,天氣炎熱,一對青年戀人為了躲避酷暑,進入一輛裝有空調的麵包車,當天中午,男方的母親找到他們時,這對青年已經成為互相緊緊偎依在一起的兩具僵屍。經過仔細檢查分析,並解剖屍體,兩人腹內未發現毒物,而且二人沒有任何創傷和臉部痛苦的表情,因而排除了他殺。
公安機關根據已知的上述現象作出了假說。這對青年可能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這一假說的提出,就是對二青年死亡原因所作的預測。
接著,辦案人員進行推演:在盛夏,酷日當頭,坐在麵包車裏開著空調器談情說愛十分愜意。但是,由於車不開動,一氧化碳吹不走,在後蓋不嚴的情況下,因風向關係,一氧化碳泄入車內,並逐步積累使濃度增高。一氧化碳是無色、無臭、無味的氣體,這對戀人因身體感到不舒服,不是離開車子,而是漸漸地偎依在一起,這是很正常的。於是他們中毒越來越重,直至無法自拔而死亡。
最後,對本案提出的假說進行驗證,經法醫再次驗屍鑒定,這對青年確係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根據驗證結果得出結論:二人死於空調器所產生的泄入車內的一氧化碳中毒。這樣,既解決了一個疑案,又發現了一個容易被忽視的問題:空調器也會產生一氧化碳,在某些特定條件下,也會產生致人死亡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