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他是被當場扭獲的強奸犯嗎——假說思維法(3 / 3)

案件的性質往往能指明作案人的範圍。例如內盜案件能指明作案人在單位內部;報複殺人能指明凶手是與被害人有仇的人等等。正由於案件性質在破案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所以首先確定案件性質便成了破案工作的重要一步。如某地一未婚女青年被殺害。經查,該女正在談戀愛,近期精神恍惚,經常外出,似有思想包袱。在被害當晚,死者匆忙換衣服,梳洗後外出。行前還對同寢室某人說:明早我若未回來,請代為請假。這說明罪犯可能有預謀,事前與死者有約會,死者是在自願的情況下被罪犯騙入殺人現場的。偵查人員結合其他材料綜合分析,認為屬奸情殺人。於是很快提出假說:區團委幹部任某,曾與死者同在區財稅局工作過。在此期間與死者戀愛並發生過性關係。任某調回區團委後,又與某公司一女青年戀愛,但同時仍與死者保持秘密戀愛關係。任某可能是凶犯。隨著偵查活動深入,幾個犯罪嫌疑人逐一被排除,而任某疑點越來越大,最後證實,任某確是本案殺人凶手。

(4)依據類比推理提出假說。

假說也可以通過類比推理的方法提出。當我們發現兩個同類性質的案件在某些方麵有相同之處時,又假定已知其中的一個案件是某犯所為,於是便推測另一個案件也是該犯所為。這就是依據類比推理的方法提出的假說。這種假說比較具體,一般能把嫌疑對象落實到唯一的某對象頭上,或是同一個團夥的對象頭上,使偵查範圍壓縮到最小限度。

恩格斯說:“隻要自然科學在思維著,它的發展形式就是假說。”同樣,假說這種思維形式,在社會科學領域也正在被廣泛運用。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假說必須以已有的事實材料和料學知識為根據。正是這一特征,使假說和一切無知妄說區別開來;假說具有猜測的性質,它的真實性隻有在檢驗之後才能確定,正是這一特征,使假說和那些已被實踐檢驗過的科學原理或定律區別開來;假說具有可以檢驗的性質,正是這一特征,使假說和一切不可檢驗的神話式的空談區別開來。

假說是人們的認識接近客觀真實的方式。人們向客觀真理的逼近,就是在假說的產生、充實、修正、淘汰和更新的形式中逐步實現的。

現在我們回到本章開始所述公安機關報捕的潘某強奸(未遂)一案中來,檢察官在對此案所提出的假說的檢驗過程中,約請公安機關再次深入現場認真進行補充偵查。結果在丁某家灶間的草堆裏找到一節脫落的表帶,該村的一個小孩又送來在丁家門口撿到的兩節表帶。經比對,這些表帶均係潘某手表上的。當時一個在丁某家門口賣西瓜的人也證實,小商販潘某進入丁某家之前戴著手表。

這些材料的獲得,不僅支持和驗證了假說,而且使證實“搶手表”一節實際存在的證據形成了鎖鏈。

至此,檢察官又以丁某所在村為中心,擴大了補充偵查範圍。從查獲的大量證據看,潘某與丁某二人並非素不相識,而是早有往來。檢察機關最後確認:潘某不構成強奸罪,作出了不批準逮捕決定,從而避免了一起錯案。公安機關及當事人丁某也未再提出異議。

在已有的事實材料的基礎上,占有新的事實材料,這是建立假說的基本條件。總的看,假說的建立,既是一個歸納過程,又是一個演繹過程,這就規定了假說特有的邏輯步驟:

第一步,假說的提出。即根據已知事實或原理,提出疑難和問題,並對疑問提出各種預測性的觀點、見解。

第二步,假說的論證。即憑借已知事實對假說進行分析推演,提出其成立與否及可靠性的理由。

第三步,假說的檢驗。假說不能停留在邏輯論證階段,更不能依據人們的主觀願望而使之成為定論。隻能堅持以法律為準繩,靠事實、實踐和科學實驗來檢驗。

任何假說,大體上都要經過提出假說、論證假說和檢驗假說三個步驟。從一定意義上說,這三步反映了人們認識客觀真理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