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他是被當場扭獲的強奸犯嗎——假說思維法(2 / 3)

無獨有偶,1992年6月17日,廣東韶關市市區發生一宗離奇命案。在一輛私人所有的桑塔納小轎車內發現4具青年男女的屍體。經檢查,既無血跡,又無傷痕。後經公安機關偵查發現,原來是兩男兩女在車內集體淫亂後入睡,因車內空調器泄入一氧化碳而中毒死亡。

假說與無根據的主觀猜測和懷疑完全不是一回事。假說必須從實際出發,在詳細占有材料的基礎上,用科學方法進行分析,並按照假說的合理步驟去探索,經反複實踐,才能起到推進認識發展的作用。這樣的假說才會成為正確認識的誘發劑和牽引機。

在北京市郊曾發生這樣一起凶殺案。死者是25歲左右的女青年,曾被強奸,頭部受傷39處。從傷痕的形狀分析,凶器可能是一把直徑為2.5厘米的圓形鐵錘。死者右手小指骨折,係抵抗所致,但屍體附近沒有發現大量血跡和搏鬥痕跡,死亡不到24小時。從死者衣袋裏電報底稿查明,死者為黑龍江興凱湖農場職工李某,是從牡丹江乘火車途經北京準備回上海結婚的。在離現場5公裏的河裏找到了死者的遺物,證明凶手曾到此銷贓企圖滅跡。

誰是凶手?

根據掌握的上述材料,公安機關對凶手的狀況提出了以下假說:

從作案過程分析,被害者頭部有39處傷痕,凶器又可能是一把直徑為2.5厘米的圓形鐵錘。這裏就產生了一個問題:為什麼要用鐵錘打擊39次才能使受害者致死?由此推測:凶犯在行凶時受到空間環境的限製,鐵錘難以高舉。

從案情現場分析,受害者在被害前曾同凶犯搏鬥過,但屍體現場並非就是作案現場,因為無搏鬥的痕跡,而且也沒有大量血跡。另外,在距屍體5公裏處才發現死者遺物,因此斷定凶手必定有一個能運送死者和遺物的工具。由此推測:凶犯作案時,可能有汽車。

從現場足跡分析,經調查去過現場的人員,排除了幾十個無關的足跡,隻在死者身邊留下幾個隻穿襪子的奇怪腳印,由此推測:凶犯可能是一個高約1.7米的中年男子。

歸納以上三點,凶犯很可能是一個身高1.7的中年男性司機,作案第一現場可能是小臥車或卡車駕駛室。本案偵破後的事實證明:這個假說是符合實際的。

從上述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假說的提出,絲毫不能脫離案件實際,否則就會成為毫無根據的主觀癔斷。比如在尋找一般刑事犯罪作案人而提出假說,就要從具體案件實際出發考慮以下幾方麵:

(1)依據現場的犯罪痕跡特征提出假說。

現場犯罪痕跡是作案人的犯罪活動留下的結果。而作案人的行為則是這些結果的原因。由於犯罪痕跡與犯罪活動之間的聯係是一種特定的因果聯係,所以作為原因的犯罪活動的特征,必然會在結果上留下相應特征。如某市發生一起重大盜竊案,現場隻發現一隻獨特的塑料涼鞋印,別無其他有價值的物證。這隻獨特的涼鞋印長26厘米,前掌呈雲形狀,後跟有三排共10個空格。經查,這種鞋子是東北鞍山市塑料廠出品的,並僅在遼寧省內銷售。於是偵查人員提出了一個假說:罪犯很可能是與遼寧地區有關係的人。後來發現某廠一幹部的女婿唐某有重大嫌疑。他從遼寧海城來本地尋找臨時工作。經辨認,唐某腳上所穿涼鞋與現場鞋印很相似,於是進一步提出假說:罪犯極大可能是唐某。破案後證實,以上假說是正確的。

(2)依據作案條件提出假說。

依據作案條件提出假說,所根據的就是假定的作案人有與作案條件相符合的事實。例如前麵所舉發生在北京市郊區的那件凶殺案,之所以提出某汽車司機是嫌疑人,就是因為本案第一現場在汽車上,作案條件必須有汽車。依據作案條件提出假說,是一種重要的偵查方法。很多案件都是靠這種方法劃定偵查範圍,最後找到作案人的。

(3)依據案件性質提出假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