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者的思維技巧 28.憲法保護公民正當禮尚往來——歸納思維法
韋某係縣房屋建設開發公司經理,因犯受賄罪,檢察院對韋某提起公訴。開庭審理本案時,辯護人發表辯護詞說,被告人韋某在其女兒結婚時收受某甲等四人贈送的錢物,起訴書也認定為受賄不妥。並由此提出:“現在人們經常談起,作為一個擔任一定領導職務,手中握有一定的權力的公民,還能不能有正常的禮尚往來?”
實際上,在他的辯護意見中隱含著這樣一個簡單枚舉歸納推理:
韋在女兒結婚時收受某甲的錢物,起訴書認定是受賄;
韋在女兒結婚時收受某乙的錢物,起訴書認定是受賄;
韋在女兒結婚時收受某丙的錢物,起訴書認定是受賄;
韋在女兒結婚時收受某丁的錢物,起訴書認定是受賄;
所以,韋在女兒結婚時收受所有人贈送的錢物,起訴書都認定是受賄。
依據這個結論,辯護人又進一步推出了“既然韋某在其女兒結婚時接受的錢物都認定為受賄,那麼,擔任一定職務,握有一定權力的公民,就不能有正常的禮尚往來。”很顯然,這個結論是錯誤的。
歸納推理是從個別性知識的前提得出一般性知識的結論的推理。它的前提是一些關於個別事物或現象的判斷,而結論則是關於該類事物或現象的普遍性判斷。歸納推理的結論超出了前提所陳述的範圍(除完全歸納推理外),因此,歸納推理的前提與結論之間的聯係一般具有或然性。
例如,公安機關在長期的偵查工作中發現:
甲地水麵呈仰臥狀態的浮屍是女屍;
乙地水麵呈仰臥狀態的浮屍是女屍;
丙地水麵呈仰臥狀態的浮屍是女屍;
所以,凡呈仰臥狀態的浮屍是女屍。
在這裏公安機關根據部分呈仰臥狀態的水麵浮屍是女屍,推出所有呈仰臥狀態的水麵浮屍都是女屍的結論,運用的就是一個不完全歸納推理。
歸納推理與演繹推理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二者在我們的思維中同等重要。正如恩格斯所說:“歸納和演繹,正如分析和綜合一樣,是必然相互聯係著的,不應當犧牲一個而把另一個捧到天上去,應當把每一個都用到該用的地方,而要做到這一點,就隻有注意它們的相互聯係、它們的相互補充。”
就認識的進程而言,人們首先認識個別事物,利用歸納推理從許多同類的個別事物中發現共同點,從而得到一般性的規律。
如法醫對溺水死亡者進行檢驗發現:
某甲溺水而死,其乳突小房粘膜出血;
某乙溺水而死,其乳突小房粘膜出血;
某丙溺水而死,其乳突小房粘膜出血;
……
所以,凡溺水而死者,其乳突小房粘膜都會出血。
在掌握了一般規律的基礎上,人們再以確認了的規律為指導,利用演繹推理更深刻地認識個別事物。
如在某火災現場清理出丁某屍體。經法醫檢驗丁某口鼻無煙痕,遂作如下演繹推理:
凡被焚屍體口鼻內無煙痕者,焚前已死;
丁某被焚而口鼻內無煙痕;
所以,丁某焚前已死亡。
這個演繹推理的大前提“凡被焚屍體口鼻內無煙痕者,焚前已死”,就是司法機關在觀察分析了許多焚屍案例後,依靠歸納推理提供的。歸納推理和演繹推理就是這樣循環往複,互相補充,使人們的認識逐步上升,逐步完善。
但是,歸納推理和演繹推理畢竟是兩種不同類型的推理。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第一,思維進程不同。演繹推理是由一般到個別,即從一類事物具有(或不具有)某一屬性,推出其中的某個(某些)個別事物也具有(或不具有)這種屬性;而歸納推理則是由個別推到一般,即從個別事物具有(或不具有)某一屬性,推出與其同屬的一類事物都具有(或不具有)這一屬性。
第二,斷定的範圍不同,結論的可靠性也不同,演繹推理的結論斷定的範圍沒有超出前提的範圍,即前提蘊含了結論。因此隻要前提真實,推理形式正確,結論必然真。而歸納推理(除完全歸納推理外)的結論斷定的範圍超出了前提斷定的範圍,因而前提與結論僅有或然性的聯係,結論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