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憲法保護公民正當禮尚往來——歸納思維法(3 / 3)

1991年底至1992年4月,僅五個多月時間,河南省新鄉邊續發生十一起撬盜保險櫃案件;

1991年10月3日新鄉市所屬輝縣南寨鄉第二軸承廠保險櫃被撬,丟失現金5000元,公債券1.5萬先;

1991年10月14日,新鄉市外貿畜產品公司財務科被盜,保險櫃被撬開,被盜走現金4000元、朝鮮幣3.8萬元、港幣存折2000元、人民幣存折4000元;

1992年4月4日,新鄉肉聯廠財務科保險櫃被撬,被盜走現金3400元,汽油票5312升。

……

這是一連串保險櫃被盜案記錄。

新鄉市公安局多次召開縣、區公安機關負責刑偵的領導會議,認真研究分析案情。經過討論,他們認為這十一起案件有六個相似之處:①作案目標全是人們認為很安全的保險櫃;②作案手段都是使用特製工具打開櫃門;③作案時間均選在夜深人靜時;④大多數現場留有橫條紋球鞋印;⑤案犯膽量較大,當被人發現逃跑後,又在另處作案;⑥作案時均戴手套,很可能有犯罪前科。

新鄉市公安局經歸納思維後作出判斷,犯罪分子可能是新鄉本地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團夥作案,其中一人身高1.70米左右,體能好,善攀援,懂保險櫃知識。根據作案時間的連續性、作案手段的相似性及現場遺留痕跡的同一性,他們果斷決定,將十一起案件並案偵察。他們很快突破了全案,將郭世亮、鄭炳彥等六名罪犯捕獲。

在運用歸納推理進行思維的過程中,最容易出現的邏輯錯誤是以偏概全。這是一種僅根據部分情況或偶然的聯係就推斷出一般性認識的邏輯錯誤。對這種從部分事實推導出錯誤的一般性結論的情況,也可以稱之為“輕率概括”。本章開始時所述韋某受賄一案,辯護人之所以會推導出“擔任一定職務,握有一定權力的公民,不能有正常的禮尚往來”的錯誤結論,就是因為他在運用簡單枚舉歸納推理進行思維的過程中,犯了以偏概全的邏輯錯誤。

簡單枚舉歸納推理是根據某一屬性在同類的一些對象中不斷重複,而沒有遇到與之相矛盾的情況,從而對該類對象作出一般性結論的推理。在枚舉過程中的重複性和無矛盾性,是簡單枚舉歸納推理的最重要依據。由於簡單枚舉歸納推理所得到的結論是或然性的,所以如何估價它的可靠程度,就是我們應該十分注意探究的問題。實際上,簡單枚舉歸納推理在運用時必須廣泛枚舉,大量搜集能夠證明結論的事實。所考察的事實材料愈多,根據愈充分,結論的可靠性就愈高。反之,所考察的材料愈少,結論的可靠性就愈低,甚至可能是虛假的。

在韋某受賄一案的法庭辯論過程中,檢察官以事實材料分析了關於“禮尚往來”的問題。檢察官明確指出:被告人韋某為女兒辦結婚酒席十一桌,每桌十二人,共有一百二十餘人赴宴。被告人韋某收受了賓客的大量現金及照像機、毛毯等高檔商品。對其中絕大多數人贈送的錢物,我們都認為是正當的禮尚往來。這說明了我們國家的憲法和法律是保護所有公民的民主自由權利,包括正常的禮尚往來的權利的。辯護人僅以起訴書指控韋某受賄犯罪事實中女兒結婚收受財物部分,即提出“擔任領導職務,握有一定權力的公民不能有正常禮尚往來”的觀點是思維方式上的錯誤。檢察官又當庭宣讀證據材料,闡述某甲等四人在被告人韋某女兒結婚時送禮的賄賂實質:

證據一某甲:“我們其實不認識韋的女兒,他女兒結婚我們之所以送錢,是為了使韋對我們有個好印象,將來在建築業務上能照顧我們。”

證據二某乙:“1987年5月,韋的女兒已經結過婚了,但為了靠近韋經理,我們仍以禮金的形式送去四百元。因為不送錢去,業務接不到手。”

……

由於該院檢察官在韋某受賄一案出庭公訴時,注重了在犯罪事實和思維方式兩個方麵予以答辯,從而有力反駁了辯護人精心準備的辯護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