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者的思維技巧 27.從兩把殺豬刀上找答案——比對推理法
這是一件故意殺人案。某甲、某乙二人各持一把殺豬刀追殺受害人,其中一人持刀向被害人腹部猛刺一刀,致使被害人死亡。案發後,被告人某甲、某乙互相推脫,都不承認死者腹部這一刀是自己刺的。辦案人員為了準確判定死者腹部這一刀的行為人,便將某甲、某乙二人的殺豬刀與死者腹部傷口進行比對。某甲的殺豬刀大一點,其刀葉最寬處約9厘米;某乙的殺豬刀小一點,其刀葉最寬處約3.5厘米;死者腹部刀傷寬3.2厘米。法醫鑒定死者腹部的致命傷係小殺豬刀所致。傷口的寬度比刀葉的寬度窄,是人死後肌肉收縮的結果。從而從兩把殺豬刀上找到了答案:某乙是致使受害人死亡的直接行為人。
辦案人員在這裏運用了比對推理的思維方法。確認被考察的某個對象是否就是已知的那個對象,這是刑事案件偵查中經常碰到的問題。這種比對確認過程,在犯罪對策學中稱為對客體的同一認定。
所謂比對推理,概括起來說,就是根據已知對象與被考察對象的特征逐一對應相同,從而得出被考察的某個對象就是已知的那個對象的結論的推理形式。
其思維過程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
所以,s就是p。
在公式中,“p”是已知對象,也稱為比對原型。例如從犯罪現場提取的指紋、足跡、手寫文字、受害人屍體以及依據各種因素刻畫出的罪犯特征等,這是我們進行比對推理的基礎。“s”是被考察的對象,即犯罪對策學中所指的被審查客體,也稱為比對對象。例如嫌疑人的指紋、足跡、手寫文字和其他特征,嫌疑人所有或使用過的某種工具等,是通過比對擬作認定的對象。“a、b、c、d”表示用以比對的各項特征,是比對推理的已知條件或根據,即推理的前提;特征之間的符號“∧”我們在第15章中已講過,讀作“合取”,是並且、而且的意思;上下虛線表示的是特征之間的相同關係,要求各項特征必須逐一對應相同,否則就不能得出s就是p的結論。
比對推理與我們前一章講到的類比推理有相同之處。比如它們都是由個別到個別,或從特殊到特殊的推理。但是,二者是有原則區別的。主要表現在:
(1)類比推理是根據兩個對象某些屬性上的相同或相似,且已知其中一個對象還具有其他屬性,由此推知另一個對象也具有與之相同屬性的推理。
而比對推理隻是將兩個對象的外部特征進行具體比對,以確定它們之間的因果聯係。
(2)類比推理的結論是或然性的,其結論有待於進一步的驗證;而比對推理的結論是必然性的。經比對,特征一致,作出肯定的結論;特征不一致,作出否定的結論。
比對推理的基本作用在於“識同”。當然,不同則異,因而也有“別異”的作用。但是我們所說的比對推理,是建立在比對原型與比對對象的特征分析和逐一比對的基礎上的,已經不同於那種簡單的“識同別異”,因而其結論更為可靠和令人信服。有這樣一個案例:
十歲女孩高某一天看電影後失蹤,家長四處查找無著落。十餘天後,高父得知五公裏以外的黃河灘上發現了一具女孩屍體,即前往認屍。因當時屍體已經高度腐敗,無法確認,便挖坑就地掩埋了。
半個月以後,當地公安機關在偵查另一起案件過程中得知了這個情況,認為與正在偵破的案件有關,隨即趕往掩埋地點勘查。到黃河灘後發現女孩屍體已被狗扒出吃掉,僅找到五小塊碎肩胛骨,兩半截大腿骨,幾塊殘缺肋骨,一團頭發,兩小段腰帶,一個右腳大拇指甲和一個沒有表皮、肌肉的顱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