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從兩把殺豬刀上找答案——比對推理法(3 / 3)

起訴和審判工作中運用比對推理,主要包括閱卷比對、訊問比對,以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一百零九條的規定進行勘驗比對,以查明證據的真偽和可靠程度,證據之間的辯證聯係。具體應用時應掌握以下四個環節:

(1)將認定的犯罪事實與證據材料相比對,看罪、證是否相符。如果罪、證相符,就起到了“識同”作用;如果罪、證不符,則起到“別異”作用。

(2)將被告人的供述、辯解和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及卷內書證和隨卷物證相比對,看證據的可靠程度。在比對後,如果發現多方麵證據一致,就起到了“識同”的作用;如果發現有矛盾,有差異,則起到“別異”作用。

(3)將犯罪事實與結論相比對,看認定的犯罪性質、罪名是否正確。在比對之後,如果發現犯罪事實與定罪結論具有邏輯聯係,互相對應,這就起到“識同”作用;如果發現犯罪事實和定罪結論沒有邏輯關係(即推不出),或者不相對應(此罪錯定彼罪),那就起到“別異”作用。

(4)將犯罪事實與刑法的有關條款相比對,看是否應當受處罰以及有無免除處罰的條件。如果應受處罰,就起到了“識同”作用;如果確認不應受刑罰處罰,或者存在免除處罰的條件,那就起到了“別異”作用。

司法工作者正確運用比對推理,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必須把認定對象的多項特征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比對。

比對時既要將個別特征逐一比對,更應該將所有特征綜合成一個整體進行比對。不能隻見樹木,不見森林。這種整體比對,在犯罪對策學中稱為“特征總合”。比如人的身高、年齡、體形、膚色、衣著、步法等特征,從單獨一項或數項來看,具備同樣特點的對象範圍都比較廣。但綜合成整體後,其對象就特定化了。如前麵所述女孩高某失蹤一案就是一例。

(2)必須注意掌握認定對象的獨有特征。

這裏所說獨有特征,也就是特殊標記。它可以是對象所固有的,也可以是因某種外力因素形成的。如以人的特征來說,左撇子、豁嘴、拐腳等固有特征,或新近因某種原因形成的表皮裂口、斷指等。以這些特殊標記作為比對依據往往會更加有效。鎮江市郊曾發生一起強奸(未遂)案。現場勘查發現一截被咬斷的舌尖。受害人反映係咬傷罪犯後所留。於是偵查人員即以“新近被咬斷舌尖”這一特殊標記作為罪犯獨有特征,很快在一家醫院門診部將罪犯抓獲。

(3)必須注意區別“固定特征”和“可變特征”。

固定特征與可變特征的區別是相對而言的。一項特征在此場合下是固定的,在彼場合下卻是可變的。因而當存在個別特征不符的情況,有時仍然可以作出肯定的結論。在本章開始時所述某甲、某乙持殺豬刀殺人一案,某乙所持殺豬刀刀葉最寬處為3.5厘米,而死者腹部傷口隻有3.2厘米,經比對為什麼能夠認定同一?就是根據法醫學理論,受害人死亡後肌肉會有一定程度收縮的原因。這裏受害人的傷口就是一種可變特征。在本書第七章汰略思維法中提及的發生在南京市的殺人分屍一案,在查找被害人過程中曾走過一段彎路。被害人陳玉蘭失蹤前留兩條長辮,而死者是短發。由於發型特征不符而被否定。後來回頭再分析比對不合的這個特征,將死者頭發放在投影儀下觀察,才發現其截麵與新剪頭發截麵形狀完全相同,說明是被害後新剪的,從而確認死者是陳玉蘭。可見在該案中,陳的發型是可變特征。

所以,我們運用比對推理法所確定的同一,是一種有差別的同一,不是絕對的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