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種情況下辨認死者是誰,似乎已經不太可能。但是偵查人員根據已掌握的女孩高某的特征,通過以下比對推理得出了結論:
①從牙齒、顱骨的結合縫及頭發分析,死者女性,十歲左右,與高某性別、年齡相符;
②顱骨後枕部較平,前額較高,兩外門齒長出半截,與高父所述的高某麵部特征吻合;
③右腳拇指中間隆起,四麵凹陷,與高父所述高某腳趾特征相同;
④現場發現兩小段腰帶係蚊帳布所做,與高某失蹤前所用腰帶相同;
⑤按屍體腐敗程度推斷死亡時間與高某失蹤時間相符。
通過上述比對推理得出結論,死者就是高某。破案後證明,這個結論完全正確。
進行比對推理,通常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第一步,分別檢驗。就是對現場客體(即現場提取的檢驗客體)和嫌疑客體(即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的懷疑與現場同一的客體)分別進行觀察研究,然後在此基礎上確定其重要特征。如在某盜竊犯罪現場提取到一隻膠鞋鞋印,偵查此案過程中又提取了某嫌疑人的膠鞋鞋印,對二者分別進行檢驗,以確定它們的特征。
第二步,比對檢驗。就是將兩個客體的特征進行具體比對,以發現其相同點和差異點。如將上述提取的兩個膠鞋鞋印進行比對。這一步也可以用實物進行直接比對。
第三步,綜合評斷。這是決定性的一步,是比對推理得出結論的一步。如上述兩個膠鞋鞋印特征完全一致,即可認定嫌疑人即為盜竊犯。比對推理的結論應該包括認定同一和否定同一。
比對推理是一種特殊的推理形式,有其特定的邏輯要求。唯物辯證法告訴我們,客觀世界沒有兩個絕對相同的事物。任何事物都因其獨有特征而區別於他事物。我們把握了對象的獨有特征,就能夠在紛繁複雜的事物中識別出具有這一特征的對象。這就是比對推理能夠通過特征比對進行同一認定的客觀依據。
比對推理在偵查活動中的重要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實際上,在起訴,審判工作中、同樣運用著比對推理。檢察機關審查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查提起公訴的案件,都必須遵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或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認真查明犯罪事實、情節、證據是否清楚。那麼靠什麼方法來查明呢?重新調查取證嗎?當然是不可取的,也是不必要的。所謂查明事實、情節,主要是對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和鑒別,以確定證據的真實性。而比對就是審查、鑒別證據的一個重要方法。
起訴、審判中的比對,同偵查中的比對是有區別的。偵查中的比對是為了解決某一個或幾個具體問題,進行局部的、直接的、微觀的,主要依靠視覺器官、科學技術進行的比對;而起訴、審判中的比對則是從全麵審查案件事實、情節的角度,對證據材料進行較全麵的、宏觀與微觀相結合的、帶有較多間接性的,而且主要是利用大腦的辯證思維進行的比對。所以也可以說,起訴和審判中的比對,是偵查比對的進一步發展和靈活運用。
例如,某縣檢察院在審查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劉某強奸一案時,發現卷宗裏被告人多次供述僅承認與被害人是通奸關係,而“被害人”的控告材料雖然陳述了一些強奸情節,但又提到三次強奸的時間都是在晚上七時左右,每次持續的時間都是一小時以上,在發生性關係時還互相交談,事畢後還一起吃飯等。“被害人”陳述的這些重要情節同“強奸”性質有很大的“異”;而同被告人的供述卻又有根本上的“同”。而且卷宗裏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實劉某強奸犯罪。該縣檢察院遂認為劉某強奸罪不能確定,對本案作出了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