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為什麼對他適用類推——類比推理法(1 / 3)

司法工作者的思維技巧 26.為什麼對他適用類推——類比推理法

被告人馬某的父親與港商代理人郭某是老朋友,曾經商議過合夥做生意,因而被告人馬某也與港商郭某結識。後來馬某隨郭某從上海赴廣州,二人同住在海華酒店。一天郭去深圳辦事,臨行前將一隻密碼箱交給馬某保管。郭去後,馬某即搬至其他旅社住宿,乘客房無人時撬開了密碼箱。箱內有郭在上海的存折二個,存款三萬九千餘元,還有少量現金以及私人圖章等物。馬某攜帶密碼箱返回上海,先後八次將郭的存款及利息全部從銀行取出,恣意揮霍。當郭某返回廣州時,發現馬已不知去向,隨即趕到上海,經去銀行查詢,得知存款已被全部提走,遂向公安機關報案。當公安機關將馬某捕獲時,僅追回了贓款一萬二千餘元。

公安機關認定馬某犯有盜竊罪,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適用類推,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侵占他人財產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馬某因犯侵占他人財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本案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適用類推對馬某定罪處刑,辦案人員的思維形式,就是一個類比推理。

類比推理又可簡稱為類比。它是從兩個(或兩類)對象某些屬性上的相同或相異出發,根據其中某個(或某類)對象還具有或沒有其他的屬性,進而推出另一個(或另一類)對象也具有或沒有其他屬性的推理。

類比推理的一般形式為:

A對象具有屬性a、b、c、d;

B對象具有屬性a、b、c;

所以,B對象也可能有屬性d。

類比推理有其客觀基礎。物質世界存在的各種事物都具有某種屬性,沒有屬性的事物是不存在的,不屬於一定事物的屬性也是不存在的。而且事物或事物類所具有的許多屬性之間不是彼此孤立、毫不相幹的,而是相互聯係、相互製約的正是這樣,我們能從觀察到兩對象在一係列屬性上都相同,推出它們在其他屬性上也相同。

據有關資料,僅1986年全國內河船舶就發生事故4104起,沉船79艘,死亡1116人,造成經濟損失2629萬元。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是無證無照駕駛,違章超載。下麵我們以類比方法來分析1986年前後發生的幾起重大沉船責任事故:

(1)1985年4月14日,河南省博愛縣青天河水庫管理處發生一起沉船事故。分析其屬性為:

a.小遊船載人;b.無照營業駕駛;c.嚴重超載(額定載客20人,實際載客147人)。

所得結果d:沉船(147人全部落水,死亡113人)。

(2)1986年4月17日,江西省西康縣發生一起沉船事故。其屬性為:

a.渡船載人;b.無證無照駕駛;c.嚴重超載(額定載客29人,實際載客153人)。

按例(1)類比應得結果d:沉船(確實因嚴重超載翻沉,死亡50人,其中小學生48人)。

(3)1987年1月11日,四川省黔江縣發生一起沉船事故。其屬性為:

a.個體木質小機船載人;b.無證無照駕駛;c.嚴重超載(載客達79人)。

按例(1)、(2)類比應得結果d:沉船(確實因嚴重超載吃水加深,致使船底與木樁相撞沉沒,死亡40人)。

(4)1987年1月29日,貴州省納雍縣過獅河水庫,發生一起沉船事故。其屬性為:

a。水庫工作船載人;b.無證駕駛;c.嚴重超載(載渡人員達101人)。

按例(1)、(2)、(3)類比應得結果d:沉船(確實翻沉,死亡59人)。

從以上類比實例中我們可以看出,類比推理有以下特點:

(1)類比推理的前提所反映的是兩個(類)特定的對象,並根據它們具有或不具有某些屬性的類比,推出一個新的判斷。它既不同於演繹推理,也不同於歸納推理,實際上是一種從特殊到特殊的獨立類型的推理。

(2)類比推理是或然性推理。其客觀依據是事物屬性之間的互相聯係和製約。但它的根據並不充分,因為對象之間既存在相同性,又存在相異性。僅從已知兩者間具有或不具有一些屬性而推出它們具有或不具有另一屬性,這顯然是或然的。

(3)類比推理前提不蘊涵結論,即前提真不能必然推出結論真,同時結論真也不蘊涵前提真。

既然類比推理的結論可能是真實的,也可能是虛假的,那麼我們應該如何提高類比推理的可靠程度呢?

第一,類比對象間的相同屬性應盡可能的多。

如甲廠財會室被盜,罪犯撬鎖所留下的撬壓痕跡,從使用工具和用力角度看,和乙廠財會室盜竊案完全相同,公安機關由此推斷,兩廠財會室盜竊案係一人所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