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為什麼對他適用類推——類比推理法(3 / 3)

有關模擬實驗法在本書第十章中已有專述,這裏不再重複。

再次,類比推理在形成和提出科學假說的過程中,也有著重要作用。

類比推理是推出假說的工具,而科學的假說又可以引導人們作新的探索,導致驚人的發現。有關假說的正確運用,我們將在第三十章中敘述。

本章開始所述馬某侵犯他人財產案,是適用類推對馬某定罪處刑的。刑法中的類推,其思維形式正是類比推理。

所謂類推,就是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可以比照刑法分則最相似的條文定罪判刑。

我國刑法雖然對於各種具體犯罪以及應處的刑罰都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但是不可能將一切犯罪行為都規定在刑法之中。因此,我國刑法又以適用類推作為補充。

盡管刑法中的類推就是類比推理,但二者對結論的要求並不完全一樣。類比推理的結論可以是不確定的,隻是作出一個可能性的判斷。而刑法中的類推由於涉及到定罪,因而要求它必須是“最相類似”的,也就是說,必須盡量提高結論的可靠程度,才能恰當地給懲處對象定罪判刑。

我國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適用類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具有社會危害性,已構成犯罪,應受到刑法懲罰的行為。如果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或者雖有危害性但情節輕微,危害不大,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不能適用類推。例如,情節輕微的、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打架鬥毆行為雖對社會治安具有一定影響,但是沒有觸犯刑律就不能適用類推。

(2)必須是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就是說,刑法分則有明文規定的不能類推(也不需要類推),也不能為了加重或減輕處罰而將刑法有明文規定的犯罪適用類推。例如盜竊犯為群眾十分痛恨,但是不能為了加重處罰而把盜竊推為搶劫。

(3)必須是與刑法分則最相類似的行為。“最相類似的”是指在犯罪客體、犯罪主體以及犯罪的主觀方麵相同,而在犯罪的客觀方麵如行為的方式、手段等不同但又類似。這“三同一相似”也可以說是適用類推的最基本條件。

根據以上分析,類推的適用,可以用公式表示如下:

刑法分則某條文規定的罪行具有a(客體)、b(主體)、c(主觀方麵)、d(客觀方麵),定p罪、處q刑;

某罪行具有a、b、c,並與d有相似特征;

所以,某罪行應定p罪,處q刑。

我們結合馬某侵占他人財產案這一正確類推的實例來分析,這個案件之所以能適用類推是因為:

①被告人馬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郭某3.9萬餘元,致使郭某財產遭受巨大損失,其行為已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公民合法財產所有權關係,具有社會危害性,已構成了犯罪。

②馬某所侵占財物,是受他人委托保管,在其本人控製下的財物,這與采用秘密竊取方式占有他人財物是有區別的。被告人馬某實施的這種行為,在刑法分則中無明文規定。

③綜觀全案,被告人馬某的罪行與刑法分則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最相類似,基本上具備了該條文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在犯罪主體、主觀方麵、客體上均相吻合,僅犯罪的客觀方麵即犯罪行為的表現方式不盡相同。

所以,本案完全符合類推的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適用類推:

(1)犯罪的主體不同。有的犯罪係特殊主體,如貪汙罪、受賄罪等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而不是一般主體。如果犯罪主體不一樣,顯然不能類推。

(2)犯罪的主觀方麵不同。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性質不同,處刑的輕重也就不一樣。如果把過失犯罪類推為故意犯罪,或把故意犯罪類推為過失犯罪,都是錯誤的。

(3)犯罪的客體不同。犯罪的客體不同其性質也不相同。如盜竊正在進行通訊的電話線和盜竊倉庫裏的電話線就是兩種性質不同的犯罪。前一種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後一種屬於侵犯財產的犯罪。可見,客體不同的犯罪是不能類推的。

(4)犯罪的客觀方麵根本不同。適用類推的案件,在犯罪的客觀方麵要相似,不能根本不同。如果兩種行為根本不同,是不能類推的。例如秘密竊取與暴力搶劫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犯罪行為,無類似之處,即使其他三方麵相同,也不能類推。

為了防止錯誤類推,我國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適用類推“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見類推的適用是受嚴格的控製和掌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