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文某犯了故意傷害罪——穆勒探求法(1 / 3)

司法工作者的思維技巧 25.文某犯了故意傷害罪——穆勒探求法

為了不耽誤合同規定的交貨期,某縣電視元件廠的一批產品急需送往九十公裏外的火車站托運。廠供銷股長楊某派當時唯一沒有出車的駕駛員文某出車。文因晚間要與女朋友約會,不願出車,便推說車況不好,刹車跑偏。楊某不相信,二人發生爭執。文某對楊某說:“你不信,上車來試試。”此時另一個駕駛員黃某剛好出車歸來,便上前阻止。文某對黃說:“這個老東西,非治他一下不可。”隨後,文某與供銷股長楊某一起登車去試刹車。車行至縣郊區,楊問文某:“多快速度試刹車最好?”文說:“越快越好。”片刻,時速表指針已指向七十碼。文某猛踩刹車,汽車突然製動,慣力將楊某從擋風玻璃處甩出車外,楊頭部撞在路邊石階上,導致顱內大出血,搶救無效死亡。車管部門鑒定,該車刹車正常,沒有跑偏現象。

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對被告人文某應負刑事責任無異議,但定何罪分歧較大。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文某是交通運輸人員,又是在駕駛汽車過程中導致楊某的死亡,因此被告人文某的行為應定交通肇事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文某謊稱刹車跑偏,意圖逃避出車,受楊批評後,竟產生報複念頭,采用高速行車、緊急製動的手段將楊甩出致死,應定故意殺人罪。

這兩種意見之所以未能對文某的行為準確定性,就在於未能透徹地分析文某的行為與造成楊某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聯係。

實際上,對文某的行為應定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從本案事實分析,首先,造成楊某死亡結果的原因是人為的,而不屬一般過失性質的交通肇事;其次,被告人文某不具有剝奪楊某生命的故意,對楊某的死亡結果,顯然不是被告人所希望的。被告人文某為了報複楊某,在“非治他一下不可”的思想支配下,通過高速行車、緊急製動的行為來實現治楊一下的目的。這裏我們可以看出,被告人文某出於侵犯楊某身體健康的故意,並實施了損害楊某身體健康的行為,這是導致楊某死亡結果的根本原因。

按照我國刑法的罪責自負原則,當事人隻能對自己的危害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因此,當危害結果已經發生,要使某人對這一結果負責任,就必須查明某人的行為同這一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係。辯證唯物主義認為,引起一定現象發生的現象是原因,被一定現象引起的現象是結果。這種現象與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聯係,就是因果關係。

事物之間的因果聯係是必然的。果總是由因引起的,也無一個因不產生果。從長期的司法實踐中我們感覺到,案件中的因果聯係是相當複雜的。這種複雜性主要表現在以下諸方麵:

(1)客觀上存在“一果多因”、“一因多果”或“多因多果”的情況。“一果多因”,是指某一危害結果是由數個危害行為所造成。如共同犯罪案件中數個犯罪人的危害行為,共同造成某一危害結果。又如在重大責任事故案件中,所造成的嚴重後果,往往涉及數個人的過失行為。在確定因果關係時,就應當區別原因對結果起作用的程度,分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以便分清責任的主次。“一因多果”是指一個危害行為,同時或先後引起數個危害結果。例如,搶劫行為不僅危害了公私財產關係,同時也危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有的誹謗行為,不僅損害了他人的名譽,甚至導致他人自殺身亡。所以在遇到“一因多果”的情況時,就應分析主要結果和次要結果,直接結果和間接結果,以便正確解決刑事責任問題。對於“多因多果”的分析,也應遵循以上原則。

(2)因果關係在時間上的順序性。因總是先於果,即使從某現象看,原因與結果幾乎是同時發生,但無論如何,作為原因的現象總不會出現於作為結果的現象之後,總是由原因引起結果,而不會顛倒過來。但也不能說,隻要在時間上先後相繼的都有因果聯係。如甲、乙、丙三人合夥盜竊,甲先到作案地點,稍後,乙、丙二人到作案地點,就不能說甲到作案地點是乙丙二人去作案地的原因。又如,王某單獨盜竊後,邀李某代為銷贓,則李某的銷贓行為與物主的財物被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3)因果關係的相對性。客觀世界是由各種現象普遍聯係、互相製約組成的。在普遍聯係的鏈條中,無法弄清什麼是因,什麼是果。隻有運用“簡化”和“孤立”的方法,把某一對現象從普遍聯係的鏈條中抽出來加以研究,因果關係才能顯現出來。因此原因和結果的區別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例如,公安幹部開槍打死了凶犯王某,這裏公安幹部開槍是王某死亡的原因;王某死亡是公安幹部開槍的結果。但是,公安幹部為何要開槍呢?原來是凶犯王某手持凶器拒捕。這裏凶犯王某持械拒捕又成為公安幹部開槍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