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A是a的原因。
從公式中可以看出,契合差異法是兩次求同,一次求異。第一次,先在正事例組中,根據存在的唯一共同先行情況A,用求同法斷定A是a的原因。第二次,再在負事例組中,根據存在的唯一共同先行情況沒有A,用求同法斷定沒有A是沒有a的原因。第三次,再將正負事例組的結論加以比較對照,用差異法斷定,A是a的原因。
例如,某國家機關在兩個月內曾發生五起泄露重大機密案件。經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發現有機會了解、掌握該項機密的僅十餘人。通過進一步排隊摸底,鄭某成為重要嫌疑對象。該機關兩個月內共研究、決策此項機密七次,鄭某參加研究的五次均不同程度泄密;另兩次研究時,鄭某因去北京開會未參加,兩次內容均未泄露。偵查人員運用契合差異並用法分析,認為鄭某極可能是重大機密泄露的原因。後經其他證據證實,確係鄭某泄密。
在使用契合差異法時,我們應該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盡可能增加正、負兩事例組的場合,以提高結論的可靠程度。
第二,選擇負事例組場合時,要盡可能與正事例組場合相似,否則難以對比。因為隻有那些同正事例組場合關係密切,同時又是相類似的事例,才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兩類事例組場合越相似,結論的可靠性越高。
第三,前麵分述的契合法和差異法的注意事項,在並用時也同樣應予注意。
(4)共變法。
共變法的基本內容是:在被研究現象發生變化的若幹場合中,隻有一種先行情況相應地變化,則這個相應變化的先行情況就是被研究現象產生的原因。它的邏輯形式是:
場合 先行情況 被研究對象
(1)A1BCD a1
(2)A2BCD a2
(3)A3BCD a3
所以,A是a的原因。
從公式中可以看出,各場合中的先行情況都是相同的,隻是A這一情況的量(或程度)不同。A的情況發生變化後,被研究對象a也就相應地發生變化,於是推測:A是a的原因。
例如,1984年江蘇省鎮江市某村辦皮鞋廠的產品開始打入國際市場,產量逐步增長。而與此同時,該廠上底車間工人的體質在短時間內卻大幅度下降。有的職工幾個月內身體狀況變得非常虛弱,有的女工甚至喪失了生育能力。檢察機關會同勞動保護部門一道進入該廠調查。辦案同誌發現,這個車間產量成倍增長後,通風條件並沒有任何改變。皮鞋上底所用的氯丁膠越來越多,散發出來的有毒物質“苯”在空氣中的含量逐步增加。由於缺乏通風設備,車間工人長期在含有有毒氣體的環境裏工作,苯中毒極可能是職工身體素質下降的原因。後經職業病防治所對該車間工人進行普遍體檢,確認有12名工人嚴重苯中毒。印證了辦案人員用共變法推出的上述結論。檢察院以玩忽職守罪對該廠廠長立案偵查。
共變法是以因果聯係的確定性為客觀根據的。在特定條件下,當原因的作用擴大或縮小時,表現於結果的效應也必然擴大或縮小,由此判定先行情況A與被研究現象a具有因果聯係。共變法的結論仍然是或然性的,在使用時我們應該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幾個場合中的先行情況除一個情況是變化的外,其它都應是相同的,不變的。否則就難以避免因果變化的偶然巧合。
第二,要注意區別唯一變化的情況與被研究現象之間是單向作用還是相互作用,是正比共變還是反比共變。
(5)剩餘法。
剩餘法的基本內容是:已知某複合的先行現象是被研究複合現象的原因,而且知道複合的先行現象中的A、B、C部分,分別是被複合現象a、b、c部分的原因,從而推出某複合先行現象的剩餘部分D是被研究現象剩餘部分d的原因。它的邏輯形式是:
已知ABCD是abcd的原因。
且知:A是a的原因;
B是b的原因;
C是c的原因;
所以,D是d的原因。
例如,某市文物商店一天夜晚被盜。公安機關在偵查時發現,店裏除工作人員的腳印外,罪犯留下四雙不同的腳印。很快即捕獲了盜竊犯三人。經比對足跡,剩下的一雙腳印應是尚未抓獲的罪犯所留。最後第四名盜竊犯被抓獲。
使用剩餘法時,我們應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必須已明知被研究的複合現象與另一複合現象有因果聯係,並清楚各部分的因果對應關係,否則結論不可靠。
第二,與剩餘部分對應的因果關係,不一定是單一的,有可能是複因,還須作進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