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文某犯了故意傷害罪——穆勒探求法(2 / 3)

傳統邏輯判明因果聯係的方法當推“穆勒五法”。穆勒(又譯密爾·彌爾),19世紀英國哲學家、邏輯學家和經濟學家。他的主要著作有《邏輯體係》、《論自由》、《功利主義》等。穆勒認為,邏輯是研究人類知性在追求真理時的活動的科學。他在培根的“三表法”和“排除法”的基礎上,提出了稱作實驗研究的歸納法,即:契合法(或求同法)、差異法(或求異法)、契合差異並用法(或求同求異並用法)、剩餘法和共變法,簡稱為“穆勒五法”,用這些方法來探究現象間的因果聯係,所以又叫做判明因果聯係的方法。

探求現象之間的因果聯係,是一個複雜的認識過程。古希臘唯物主義哲學家德謨克利特說過:“寧可找到一個因果的解釋,不願得到一個波斯王位。”說明了揭示事物現象之間的因果聯係是多麼重要。

本章開始所述被告人文某利用交通工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一案,對文某的行為定性時之所以產生爭議,就是由於對因果認識上的差異。

以下按照“穆勒五法”內容,逐一介紹探求因果聯係的邏輯方法。

(1)契合法(求同法)。

契合法又叫求同法。其基本內容是:如果被研究的現象在若幹不同的場合出現,而在各個場合的許多先行情況中,隻有一種情況是這些場合共同所具有的,那麼這個唯一的共同情況就是被研究現象產生的原因。契合法的特點,是異中求同。它的邏輯形式是:

場合 先行情況 被研究對象

(1)A B C a

(2)A D E a

(3)A F G a

……

所以,A是a的原因。

例如,某村有甲、乙、丙三戶人家食物中毒。當日三家所吃食物各不相同,但有一點,即當天上午這三家均在集市上購回某商販出售的帶魚。後經驗證,這三家果然是因為吃了變質的帶魚而中毒。

用契合法判明現象的原因有一定的局限性。因為有的現象的產生不隻是一個原因,有時也可能有多種共同的情況。因而用契合法所得出的結論是或然性的,隻提供初步的可能情況。在使用契合法時,我們應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要注意各場合有無其他相同的先行情況未被發現。各種場合下,相同的先行情況可能不止一個。而未被發現的相同先行情況或許正是被研究現象產生的原因。

第二,盡量增加被研究現象出現的場合。如果被研究現象出現的場合愈多,結論的可靠性就愈大。

第三,必須掌握唯一相同的先行情況與被研究現象是否具有必然聯係。

(2)差異法(求異法)。

差異法又叫求異法。其基本內容是:如果在被研究現象出現與不出現的兩個場合中,其他先行情況都相同,隻有一個先行情況不同,那麼,這個唯一不同的先行情況就是被研究現象產生的原因。差異法的特點,是同中求異。它的邏輯形式是:

場合 先行情況 被研究對象

(1)A B C a

(2)一B C 一

所以,A是a的原因。

例如,某市檢察院1991年受理群眾舉報該市石油公司經理部經理受賄一案。舉報材料反映,該經理部專營計劃外柴油,幾年來銷售數萬噸,進貨單位分布於江、浙、閩沿海的幾十個漁港,經理印某每批準售出一噸柴油,向對方索取回扣5元……。經選點初查,印某並非每筆業務都有受賄行為。檢察官為選準偵查方向,避免無效勞動,認真研究三年來柴油市場變化的規律,並運用差異法列表分析。他們把市場柴油銷售狀況分為“緊俏”、“一般”、“疲軟”三種,發現印某在柴油銷售行情呈一般與疲軟狀況時,均無受賄行為,而柴油市場緊俏時,印某均向對方索賄,從而排除了原偵查計劃中的部分單位,突出了取證重點,使辦案周期大大縮短,很快查清了印某受賄一萬餘元的犯罪事實。

在使用差異法時,我們應該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除唯一不同的先行情況外,其餘的先行情況必須相同。

第二,唯一不同的先行情況,是被研究現象的整個原因,還是部分原因。如果兩個場合中唯一不同的情況隻是被研究現象的部分原因,那麼應當繼續探求其他原因。則,得出的結論是不可靠的。

(3)契合差異法(求同求異法)。

契合差異法又叫求同求異並用法。其基本內容是:有兩組事例,一組是由被研究現象出現的若幹場合組成,我們稱之為正事例組;另一組是由被研究現象不出現的若幹場合組成,我們稱之為負事例組。如果在正事例組的各個場合裏隻有一個唯一相同的先行情況,而且這個相同先行情況在負事例組的各個場合裏都不存在,那麼這個情況就是被研究現象的原因。它的邏輯形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