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者的思維技巧 24.盜竊與生產不可類比——歸謬反駁法
某被告人從一個軍工廠盜竊了手槍四支,子彈一百多發。根據軍職罪條例解釋,盜竊大量槍支彈藥,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法院開庭審理時,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因為四支手槍和一百多發子彈不能算大量。如果算的話,那麼軍工廠生產了四支手槍一百多發子彈也可以算大量生產了。”檢察官在答辯中予以反駁:盜竊槍支彈藥與生產槍支彈藥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回事,怎能混為一談?如果按照辯護人的邏輯來推理,一個人在造幣廠盜竊人民幣一萬元也不能算數額巨大了,因為造幣廠在生產中印出一萬元的鈔票,數額顯然是不大的。
這裏,出庭公訴的檢察官所運用的就是歸謬反駁法。歸謬法是間接反駁方法的一種。在論證過程中,人們為了反駁某一判斷,可以先假定這個判斷是真的,並從這種假定中推出一個(或一係列)顯然荒謬的結論來,然後從這些結果的荒謬,合乎邏輯地推出被反駁判斷也是荒謬的。
例如,被告人張某故意殺人一案開庭審理時,辯護人為張某殺人案作從輕辯護,提出:“根據被告人交待,被害人生前對被告人有訛詐行為,被告人前後五次交待都是一致的,因而是可信的。”但在本案中並沒有其他證據證實被害人的訛詐行為。檢察官以歸謬法進行反駁:“如果被告人多次交待使成為可信的事實,那麼謊言重複一千遍,就會成為真理了。”
歸謬反駁法的邏輯根據是充分條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後件式。根據被反駁判斷推出的謬誤的不同,歸謬反駁法推出荒謬結論有以下三種形式:
第一種是從被反駁判斷中推導出與實際不符或與已知真理相悖的假判斷。這種方法的思維過程是:
被反駁判斷:p
假定:p真
證明:如果p,那麼q;q假
所以:p假
例如,《古今譚概》中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
徐孺子南昌人,十一歲,與太原郭林宗遊,同稚還家。林宗庭中有一樹,欲伐去之,雲:“為宅之法,正如方口,口中有木,‘困’字不祥。”徐曰:“為宅之法,正如方口,口中有人,‘囚’字何殊?”郭無以難。這個故事是說,太原的郭林宗由於迷信思想作怪,認為庭院內有一棵樹,就如口中有木,成了不吉祥的“困”字,因而想把樹砍掉。從南昌去作客的十一歲的徐稚勸阻說,如果認為庭院內不能種樹,那麼宅中也不能住人了。因為口中有木成了“困”字,口中有人就成了“囚”字,就更不吉利了。徐稚運用歸謬法得出的結論顯然荒謬可笑,因而使郭林宗無言以對。
第二種是從被反駁判斷中推導出兩個相矛盾的判斷。這種方法的思維過程是:
被反駁判斷:p
假定:p真
證明:如果p,那麼q而且非q
所以:p假
例如,伽利略在反駁“物體越重下落速度越快”這一判斷時指出:如果有一塊輕石頭A加在一塊重石頭B上一同下落,根據“物體越重下落速度越快(P)”的判斷,可以導致兩個矛盾的結論:一是因為(A+B)比B重,所以,(A+B)的下落速度比B快(q);一是下落速度慢的A加在下落速度快的B上,會減低B的下落速度,所以(A+B)的下落速度比B慢(非q)。“q”與“非q”這兩個結論是自相矛盾的,而自相矛盾的兩個判斷同時並存是恒假的。因此,“物體越重下落速度越快(p)”是假的。這樣,從亞裏士多德以來一直被當作“真理”的這個傳統觀念,就被伽利略推翻了。
第三種是從被反駁判斷中推導出與其相矛盾的判斷。這種方法的思維過程是:
被反駁判斷:p
假定:p真
證明:如果p,那麼非p
所以,p假
例如,某村農婦徐某與一男子通奸。為了消除障礙,徐某勾結奸夫將自己十五歲的親生兒子侯某殺死,並拋屍河中。屍體被發現後,公安機關偵查人員根據群眾反映,認為河中的屍體是徐某的兒子侯某。徐某拒不承認,並從外地領回一個與其子侯某麵貌相似的少年,聲稱其兒子在家,企圖蒙混過關。偵查人員請來本村隊長識別真假。隊長來到徐某家中後,便問侯某:“你知道我叫什麼名字嗎?”那個“侯某”目瞪口呆,無言以對。偵查人員據此得出結論,這個孩子是假侯某。他們的思維過程是:假定那個少年是侯某(p真);如果是侯某(p)而不知道隊長名字,那麼肯定不是侯某(非p);所以說那個少年是侯某是假的(p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