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以上三種形式我們可以看出,歸謬反駁法主要應用於反駁和客觀實際相悖謬的論題。也就是以對方的錯誤論題為根據,從中引申出荒謬的結論,並把這荒謬的結論作為正確的論題提出來。當對方批駁這個荒謬結論時,就導致了對方自己反駁自己,最終使對方的錯誤不駁自倒。
實際上,在司法實踐中是經常運用歸謬法進行論證的。請看這樣一個案例:
被告人弓某自1973年起與女青年邵某戀愛,後多次發生兩性關係,形成事實婚姻。1980年8月3日晚,邵宿在弓家。弓某懷疑邵某與別的男人有來往,便持刀比劃著對她說:“你要是變心,早晚要死在我手裏。”7月7日,弓、邵又發生口角。7月11日弓到邵家想“言歸於好”,但遭到邵拒絕。此時,弓某因口渴到廚房喝水,看到錘子,就抄起朝邵的頭部打擊。並說:“打完你,送你到醫院瞧去。”隻打了幾下,一見邵頭出血,就立即停手。邵某被打得暈暈糊糊,躺在床上,邊喊“來人”,邊對弓某說:“如果我真的幹出什麼對不起你的事,就是打死我,也不冤枉!”弓上前掐其脖子,堵嘴不讓她嚷嚷,並拿刀晃了一下。邵某說:“親愛的,你鬆手,我不嚷嚷。”弓鬆開手。邵見他頭部也碰出了血,說:“我給你擦擦。”弓某說:“你別管我。”趕快拿手巾替邵擦血。邵某說:“你趕緊把我送醫院啊!”弓某找了一件藍衣服把邵的頭部包了,送她去醫院。事後弓某拿了十元錢給他姐姐去醫院看邵某,並於當日下午到公安機關自首。
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被告人弓某提起公訴。一審法院以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但能中止犯罪和投案自首,判處弓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弓某以“無殺人故意”為由,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律師圍繞傷害罪還是故意殺人罪進行了成功的辯護。二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期三年。
在本案辯護過程中,律師多次使用了歸謬法進行論證。如在反駁“弓某犯了故意殺人罪”這一論題時,律師提出,當時現場隻有弓、邵二人,體力又懸殊,邵某被打後,雖喊“來人”,但始終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上訴人如果真想致邵某於死地(即假定弓某故意殺人為真),那麼:
錘打可死亡(推斷之一);
刀砍可死亡(推斷之二);
掐脖可死亡(推斷之三);
而結果是,上訴人打了幾下,見邵某頭出血就停手了(推斷與現實矛盾);
見血即停,有力地證明了弓某沒有剝奪邵某生命的故意(即弓某故意殺人為假)。
律師在本案中運用歸謬法反駁是成功的。
我們在司法工作中運用歸謬反駁法,應該注意兩個問題:
一是被假設的“p”和“q”之間一定要是充分條件的,也就是由前件p真必然推出後件q真。
二是由假設為真的前件出發,推導所得出的後件的荒謬性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隻有這樣,歸謬反駁的說服力才強。
最後,我們在實踐中還應該注意掌握歸謬法與反證法的聯係與區別。
二者的聯係是:
反證法是通過確定反論題為假,間接確定論題為真。而在確定反論題為假時,一般都用到歸謬法。因此也可以說,反證法中一般包括了歸謬法。
二者的區別是:
(1)它們作用的方麵不同。反證法用於證明,而歸謬法用於反駁。
(2)它們的出發點不同。雖然反證法與歸謬法都是從假定的前提判斷出發,並且都運用否定後件式的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形式,但反證法以與論題相矛盾或相反對的判斷為出發點,而歸謬法是以被反駁的論題的自身為出發點。
(3)它們的目的不同。反證法所要達到的目的在於確立某一判斷為真,而歸謬法所要達到的目的在於確立某一判斷為假。由於歸謬法是從論敵的錯誤中自然而然地引申出荒謬的結果,能使論敵的論點不攻自破,反駁簡捷有力,因而在司法工作中是被經常運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