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七章 液化氣體槽罐車典型事故案例(2 / 3)

使用這樣的液氨罐遲早必然釀成事故。具體分析如下:

1.管理混亂,違章使用

1970年毫州:市化肥廠將該麵定液氨罐改為移動式運輸罐便用;1981年化肥廠將該液氮罐借用,由於無借用手續,加之人事變動,借後長期使用不還,並擅自將液氨罐原有的九處開孔,隻留壓力表、安全閥,排汙三處管口。必須安裝的安全附件多數不裝。蛋廠不僅自己使用,而且還多次借給別單位使用,對該設備隻使用,沒有進行正常的維護和檢查。亳州市化肥廠少了一台設備無人過問,不去索回,這次又向蛋廠借用該罐,作為運輸液氨使用,使用前也未認真檢查,對液氨罐的安全狀祝一無所知。

安全監察暫行條例3實施條例齣2、5條的規定:汽奪槽車的使用單位,應向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逐台進行登記,領取《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後,方準使用。而亳州市化肥廠和亳州市打蛋廠均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氮罐在長時間使用過程中未遵守1982年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國發(82)22號文的規定,亳州市化肥廠和亳州市打蛋廠均未進行過全麵檢驗,以致在焊縫產生裂紋並擴展至外壁不足的過程中,都未能及時發現。若按規定要求進行檢查,該液氧罐必定報廢,因而也就不會發生這起事故。

液氨罐原設計為固定式貯存容器。亳州市化肥廠不作任何技術處理,就將其改作為木符合安全要求的移動式運輸罐使用。作為運輸液氨罐應有經檢驗合格的壓力表、安全閥、溫度計等其它安全配件,但該液氨罐僅有一隻壓力表和一隻安全閥。且經事故後檢查,安全閥的型號及開啟壓力、-排放能力均不符合規定要求,不起安全泄放作用。

違反化學危險物品銷售、充裝、運輸的有關規定。化肥廠在購運液氨前未辦理化學危險物品的采購、運輸許可證,充裝後並將兩桶汽油與其混裝一車,並違反嚴禁通過:城鎮或人口稠密地區的規定行車。太和縣化肥廠銷售液氨違反規定,未辦理經營許可證,也未建立相應的充裝安全管理製度,在充裝前未按規定對該液氨罐作必要的外觀檢查,充裝後沒有稱量,也沒有認真作充裝記錄。

以上情況均說明,這是一起嚴重的違章事故。

五、某化肥廠發生一起罕見的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爆炸事故

江蘇省某化肥廠是一個年產合成氨一萬二千噸的小型化肥廣。就在這個少廠裏,曾經發生過一次全國罕見的液化石油氣槽車爆炸事。

1978年3月4日下午,廠裏的一輛擦化石油氣汽車槽車載著剛從外地運回的液化石油氣,表灌進一個25立方米的臥式貯罐,代替煤的燃料。剛開始罐裝時,裝卸工就發現貯罐裏的液麵已達到85%的限位。他連忙告訴司機:“把泵關上,停止灌裝”。司機急於下班回家,停泵後沒有拆下膠管,也沒有向下一班司機交待,把槽車停在原位就走了。裝卸工隻是向值班領導彙舉貯罐裝滿,沒講關於槽車和膠管的事、也下班回家了。夜班司機隻知道要把槽車開進車庫,沒有檢查就開車。因貯罐的單向閥是鑄鐵的,抗拉能力差,被汽車拉斷。

貯罐裏原來裝有10噸液化石油氣壓力為0.1MPa心便從單財閥的斷裂口噴射的最遠點距裂口處達40米。噴出的液化石油氣迅速氣化,體積擴大250倍以上,舜刻之間,液化石油氣的雲霧籠罩了周圍大片地區。大約4分鍾,“轟”的一聲目響,把正跑氣的25立方米貯罐拋起來,再摔下。導致了這起嚴重事故的發生。

根據調查分析,引爆火源有四種可能:第1種,距離貯罐22米的鍋爐間裏的鍋爐明火;第二種,是距離貯罐50米的造氣車間煤氣發生爐的明火;第三種,是沒有安裝阻火器的汽車槽車排氣管噴出的火星;第四種,是氣體擴散區域內各種非防爆型電器設備。

究竟是哪一種明火引爆的,還難以確定。不過,根據現場查看,爆炸中心是在液化氣噴射最遠點的周圍。

這次爆炸造成的危害是極為慘重的,距離爆炸中心150米範圍內的建築物幾乎全被震塌,距離爆炸中心200米範圍內的建築物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壞。據推算,這次爆炸的威力至少等於兩噸炸藥的當量。爆炸後,一片火海,烈焰騰空高度數十米,燒了三個小時才被撲滅。這次事故造成六人死亡、五十五人受傷,破壞建築物達600米直接損失70多萬元。

六、一起液氨罐車爆炸事故

事故時間:1372年4月15日12時

事故地點:山西省祁縣城趙供銷社飯店門前

傷亡人數及損失:死亡21人、重傷56人、輕傷99人,經濟損失1.2萬元。

1.事故經過和危害

1972年4月14日晨,交城縣化肥廠車隊派司機駕駛汽車從清徐化肥廠借氨罐去太原化肥廠灌裝液氨,21時返回本廠未卸氨,於15日早晨又將該罐液氨送往祁縣化肥廠。車到祁縣後,又因祁縣化肥廠不需要液氨I故又將該液氨拉回化肥廠使用。11時左右,該罐車離開祁縣化肥廠向交城縣化肥廠返回。12時20分,罐車行至祁縣城趙供銷社飯店附近停車,停車地點恰為商業網點、人群稠密區,飯店門前又是該村的廣場,停車後裝卸工下車買東西。不久氨罐突然發生爆炸,封頭擊穿駕駛室飛向前方12米處,罐體向後飛往63米處,罐內1.2噸液氮迅速氣化。當場死亡6人,在搶救過程中又死亡化人,重傷15人,輕傷99人,周圍的樹木毀壞。

2.事故設備分析:

該氮灌由清徐化肥廠1970年冬從太原市北郊化肥產買回,為AF普通鋼板焊製而成,容積為2.7立方米。原製造單位不明,清徐化肥廠買回,由本廠工人切割,將罐體從封頭連接處截去1米多長後,重新焊接好封頭,改製後的氨液容積2.16立方米,在改製過程中,聯接部位切割不平。焊工是從農村借用的臨時工,罐體上部也未安裝安全閥。

改裝後一直沒有使用,到1972年2月11日清徐化肥廠因要液氮;才派人去太原化肥廠試壓。當水壓達到25公斤厘米2時,發現焊縫漏水。12日由清徐化肥廠工人把漏水處補焊了一次,就從太原化肥廠裝11噸液氨,壓力為12公斤每平方厘米,回到廣後,壓力上升到34公斤每平方厘米,進行泄壓處理而未出事。

3.事故原因分析

該氨罐是違章自行改製的壓力容器,在改製過程中沒有嚴格按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進行。從炸開的焊縫檢查,筒體與封頭結合部位仍有氧氣切割時殘留下來的氧化鐵沒有清除,封頭與筒體的焊接部位均沒有坡口,焊縫的焊薄厚不均,隻在表麵糊了一層,焊最薄處僅2毫米。更不允許的是,在焊縫內夾墊了長1250毫米、直徑6毫米的圓鋼,占整個筒體周長的二分之一。

氨罐改製後,未經技術鑒定和質量檢驗也未裝安全閥,僅以水壓試驗後就交付使用。

在運輸過程中,本應按規定,必須派有經驗的、經過訓練的技工跟車。雖然行車前講過注意事項,但行車中漫不經心,多次違章在人眾之處停車,氨罐壓力升高不及時排放,最後導致超壓爆炸。

4.同類事故防止措施

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和危險物品運輸的有關規定:

對來曆不明,無技術資料或資料不全、無合格證明書的設備一律不用;

加強職工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思想工作,提高他們技術素廣和工作責任心,對進行癌險性大的工作,必須派熟悉此項技術和責任心強的同誌擔任。

七、一起嚴重的液化氣體槽車撞車事故

1987年7月29日上午8時30分左右,煙台市石油站的一部黃河牌液化石油氣槽車,自.淄博市煤氣公司辛店儲氣庫裝完液化氣後,自西向東沿簡易公路急急忙忙返回煙台。剛行駛不到100米,在通過辛(店)泰(安)鐵路時與向南開往泰安的581次普通旅客列車相撞,槽車被撞出10多米,落於路基溝中,槽罐被撞破裂,液化氣呼嘯而出,頃刻化為白霧,向周圍彌漫。此時市煤氣公司領導等5人去氣庫辦事,正巧趕到事故路口,他們立即在公路上設立警戒線,嚴禁一切車輛行駛,在周圍禁止一切火種,並迅速向勝利煉油廠報警。煉油廠領導及廠消防隊火速趕到,三部消防車用高壓水槍猛射槽罐及裂口,並借助風勢,向較安全的東南方向驅趕氣霧,經過二個多小時的緊張戰鬥,液化氣全部被驅散幹淨,列車及時開走,沒有引起著火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