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液化石油氣鐵路槽車爆炸事故
1.企業類別:鐵路部門
2.傷亡人數:當場死亡8人,重傷2人(其中1人因搶:救無效而死亡)輕傷14人。
3.經濟損失:(未統計全)直接經濟損失約15萬元。
4.事故發生日期:1985年8月17日下午。
5.事故發生經過:1985年8月5日,鐵道部XX機車車輛廠通過書麵委托該廠液化氣站中修液化氣鐵路罐車兩台,該罐車於1980年購進並投入使用,在1984年曾進行過大修,此次中修前未發生過異常現象。
中修前罐車的液化石油氣已先由該廠液化氣站用小瓶灌裝完畢。8月9日曾采用引管線點火燒天燈的辦法排除槽車罐體內餘氣,點燃了3.5小時後熄滅。8月10將槽車拉至車輛段檢修行走部分。8月17日上午進行罐體檢驗,8月17日下午約16時開始向槽罐內充入空氣進行氣密性試驗。17時20分左右,槽車罐體內的壓力上升至1.5MPa時,一聲巨響,罐體突然發生爆炸,同時有一股黃煙從罐體的入孔處衝起。
罐車爆炸後,槽罐的筒體分裂成五大片和很多小塊,筒體的兩個封頭被撕裂,人孔蓋飛離現場約130米後砸入水泥地麵深約20厘米,槽罐車底架大梁嚴重彎曲,整個底盤報廢,近約30米的一座木工房被震塌,離現場中心周圍200-500米建築物的門窗玻璃被震碎;在現場工作的12人,當場死亡人,另外一名重傷搶救無效而死亡,現場慘不忍睹。
6.發生事故原因分析:在對槽車進行氣密性試驗前沒有按照有關規定對槽車用氮氣、水、水蒸汽進行置換,槽車的殘存液化氣與空氣混合在爆炸範圍內遇到火源立即引起爆炸。
槽車在進行氣密性專,目前雖然采用了引管線點火燒天燈的辦法排除槽罐內餘氣,但沒有用氮氣、水、水蒸汽進行置換,實際上槽罐內仍有1個大氣壓力(絕對壓力)的氣相液化石油氣。另外槽車大修後用了一車,估計正是在這時罐內瞬間起火便發生爆炸。至於罐內之所以能夠起火,火源從何而來分析有兩種可能。
靜電引起火花。在向槽罐內加壓空氣的過程中,空氣在輸氣管道中高速流動,隨著罐內的壓力不斷增大,空氣分子之間相互撞擊和摩擦劇烈的作用,使得氣體和管道產生靜電荷。雖然槽車的車輪緊貼在鐵軌上,通過鐵軌走了一部分電荷,但如果導電歐姆過大,所產生的電荷不能及時消除,當電圧升高到,定程度便會在氣體的噴衝,發生撤火花點燃様罐內的媒合氣體。
二、一起殘留的液氨爆炸事故
1.企業類到:化工都門;
2.傷亡大數:死亡3人,傷53人;
3.經濟損失:未統計;
4.事故發生日期:1986年10月20日晚6時。
5.事故發生經過:1986年10月20日晩6時,天空正下著雨,縣第化肥裝載液氧返回多:X縣化肥廠67.6公裏處,忽然發現車上貯罐漏氣,即停車檢查,還沒等查明漏氣部位,液氨貯罐的前底部即炸裂開一個直徑為350-340厘米的孔澗,罐內所裝的大量液氨從孔洞中猛烈向外噴出,將卡車底板衝擊一個直徑800厘米的大洞,重1噸的罐體在強大反衝擊力作用下,掙斷捆綁罐身的兩根4股粗鐵絲擰成的固定繩,從車上翻滾向後拋落到距離原位64.4米的公路上,大量有毒的液氨迅速氣化,急劇擴散,運氨氣車的司機和押運員二人當場死亡。
6.事故發生原因:
設備有嚴重缺陷。爆炸的這台液氨運輸罈是XX縣第一化肥廠在1981年前後用一台直徑800毫米、長350毫米,罐體壁厚12毫米,容積1.7立方米固定式液氨貯罐(設計壓力改:製而成的,在改製過程中違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和有關製造標準。
國家技術法規和有關標準規定,液氨汽車槽罐的設計壓力應為2.2MPa而該廠對設計壓力隻有1.6MPa的固定式貯罐未經任何處理措施即改裝為較高設計壓力的運輸用液氨罐。
該廠為了使在車上支座穩當,將罐體前底部原有的集油包割去,形成一個長軸短軸340毫米的孔洞,對這個孔洞采用“貼膏藥”的辦法焊補了一塊直徑500毫米,厚度隻有6毫米的補板,補板與罐體的連接為單麵填角焊,平均焊角高度隻有3-4毫米,在焊縫中還存在大量的氣孔、夾渣等缺陷,使補板處的強度大大低於罐體的強度。
將安全閥接管插入液麵以下670毫米(距罐底隻有130毫米),使安全閥無法完成安全泄放超壓氨氣。
上述原因,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必然因素。
三、一起嚴重的汽車槽罐爆炸事故
1.企業類別:化工部門
2.傷亡人數:死亡10人,重傷56人
3.經濟損失:50萬元
4.事故發生日期:1987年6月28日上午8時
5.事故發生經過:1987年6月22日上午8時,亳州市化肥廠因生產急需,第二次(第一次於6月21日夜)派司機袁某、操作衛楊某、維修林某,駕駛一輛新型解放牌汽車,前往太何縣化肥廠購運液氨,行至雙溝與河之間,遇該車另一司機王某探家返廠,遂由王駕駛汽車行駛。上午11時許到達太和縣化肥廠,由該廠職工李某充裝液氨。12時30分充裝完畢,楊某、林某兩人在第一次購買液氨時本廠開給太和縣化肥廠的介紹信上簽了經手和充裝數量為1.0噸6隨後,同到化肥廠門西側老高飯店吃午飯,除司機王某外,其餘四人喝白酒半斤、啤酒五瓶,掙斷由四股8號鉛絲做成的固定繩,撞壞汽車前龍門架和駕駛室頂部,向前偏左方向沿街跳躍飛出95.2米,被一棵梧桐樹擋住,終止運動。
在這次事故中,司機王某當即被塌陷的駕駛室擠死在駕駛室座位上,駕駛室內另三名人員受傷(二名重傷、一名輕傷),趕集的群眾,當場被飛出的罐體撞死三名(二男一女),傷送往醫院搶救的六十二名,受傷者在醫治中死亡六名,合計死亡十名。另外,還損壞汽車一輛,舊自行車十一輛,大小樹木181棵。近萬平方米的農作物受損。截止八月二十日,經濟損失(含醫療費等)已達五十餘萬元,目前仍有十九名傷員住院治療。
四、事故的性質和原因
根據事故調查和技術鑒定分析,我們認為這次事故是一起嚴重違反《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規的特別重大責任事故。
造成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罐體焊縫開裂。
這次爆炸的液氨罐是60年代初期產品:直徑800毫米,長度340毫米,鋼板厚容積1.5立方米,筒體兩端為碟形封頭,壁厚為筒體上環縫三道,縱縫兩道,其中封頭與筒體的兩道對接環縫均未開口的單麵焊,其餘為未開坡口的雙麵焊。下部集油器壁厚4毫米,與筒體為未開坡口的單麵角焊連接。該液氨罐設計、製造均不符合要求,該液氨罐的材質為沸騰鋼不得用於製造盛裝有毒介質的容器X且焊縫質量低劣,經X射線拍片及實物解剖檢查,所有檢查部位都存在著嚴重的朱焊透、夾渣、氣孔缺口,由於焊接極差,在長期使用過程中、焊接摩擦合缺餡逐漸發展成宏觀裂紋,隨後在工作載荷下,進一步發生高應變擴展。在斷開的那條焊縫上存在一處裂紋,裂紋已擴展到55毫米,器壁剩餘厚度尚不足1毫米,該處是整個環焊縫的最薄弱點。由於這次在使用前沒有認真檢查,安全狀況不明;在使用時質充裝和運輸過程中,汽車行駛的顛簸、振動、衝搶,裂紋受到交變載荷的作用,使裂縫繼續擴展穿透器壁造成液氨泄漏,泄漏處液氨揮發,使器壁溫度迅速降低至該焊接結構的脆性轉變溫度,伺時,由於液氨罐泄漏,導致罐內氣液兩相失去平衡而爆沸,使罐內壓力急劇升高,而引起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