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對知情權的闡述最經典的是胡錦濤總書記的十七大報告:“擴大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做主。人民當家做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要健全民主製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可見,知情權是民眾的一項民主權利、政治權利,其首要對象是社會的公共事務,是國家和世界的大事,其目的是保證人民當家做主。另外知情權也包括與民眾切身利益相關的各種事項,例如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信息享有知情權。但是說到公民權利,總是一個嚴肅的問題,“知情權”不應當濫用到那些生活瑣事上去。這是我們了解知情權的第一個重要方麵。
我國已於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與更好地滿足我國公民的知情權關係密切。條例開章明義規定:“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製定本條例。”很明顯,知情權是該條例的立法精神和基礎。
由於政府掌握的信息據估計約占社會信息總量的80%,《條例》要求各級政府及其下屬部門為民眾獲取他們有權獲取的政府信息提供保障,這是滿足公民知情權的十分重要的內容。
《條例》雖然沒有公民知情權的明確表達,但是它明確把政府公開信息作為政府的一項義務,把“不依法履行政府公開義務”列為違規的、應受行政處分的行為,是一個曆史性的進步。曆史上,任何政府都要向它的民眾公開信息,古羅馬統治愷撒在議事廳外廣場上豎立石膏牌公開他的政令,曆史上第一份以散頁紙張形式發行的報紙,是17世紀英國都鐸王朝複辟時期查理二世創辦的《牛津公報》,以此公開國王認為他的臣民必須知道的政府信息,這類公開信息的行為是行使權力的需要,統治的需要。中國是一個具有“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悠久儒家文化傳統的國家,政府公開信息從行使權力變到履行義務,這要有一個深刻的觀念轉變。《條例》有關“義務”的提法,為實行這個轉變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
傳播權和知情權的思想,起源於17世紀、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天賦人權”和“主權在民”的學說,在現代社會已經成了普遍的人權和民主原則。我國社會主義憲法規定,中國公民享有言論、出版自由,在立法上保障了公民的傳播權。同時,我國黨和政府還曆來主張“將大事告訴人民”,通過政情公開將公共權力機構的活動置於人民群眾的廣泛監督之下。
在現代社會,大眾傳播擁有廣泛的出版自由或新聞自由的權利,包括采訪權、編輯權、報道權以及對公共傳播資源的使用權等,在某些方麵,傳媒的權利甚至超過了社會成員作為個人所能享有的權利,成為傳播特權的擁有者。應該指出的是,傳媒的這些權利,是建立在它們公共性和公益性的基礎之上的。換句話說,隻有在傳媒作為社會成員和公民實現自己的傳播權和知曉權的場所、工具和手段而發揮作用的時候,它們才能享受這些特權;如果傳媒活動僅僅是為了謀取私利,拒絕承擔這些義務和責任,它們的自由權利也就失去了任何法理上的依據。
二、傳媒接近權
大眾傳媒是人民獲取信息的主要來源,也因此成為引導和製造輿論的最佳工具。然而媒介逐漸集中化、商業化的結果,使得經濟和政治上的弱勢群體,無法借以表達其意見或引起公眾討論其所關心的話題,造成言論自由表達的不公。20世紀60年代,美國民權運動風起雲湧,想把不同意見通過傳媒傳播給社會大眾,因無法如願而走上街頭,以示威抗議的形式製造新聞,傳達信息。此一做法,雖然達到了接近使用媒介的目的,卻造成社會的動蕩不安,有識之士因此積極尋求解決之道。哈佛大學法學教授巴隆(Jerome Barron)於是在1967年在《哈佛大學法學評論》上發表了《接近媒介——一項新的第一修正案權利》一文,首次提出了“媒介接近權”(the right of access to mass media)的概念。1973年,他又出版了《為了誰的出版自由——論媒介接近權》一書,對這個概念進行了係統的論述。其後,這一概念在社會上產生了迅速而廣泛的影響。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於1972年規定:有線電視從業者,必須免費撥出三個頻道,供地方政府、教育和社會服務機構及社區民眾使用。
媒介接近權的概念,反映了資本主義媒介製度下社會成員的表現自由或言論自由的權利與媒介的私人占有製之間的巨大矛盾。這個矛盾,如果說在自由資本主義階段尚能由於許多中小媒介的存在得到緩和,那麼在進入壟斷階段後,傳媒越來越大型化和獨占化、越來越集中於少數大資本手中的狀況下,矛盾的激化便是在所難免的。
傳媒接近權的接近(access)一詞,實際上包含接近和使用兩個概念。接近權是人民以間接、有限的方式,改變媒體刊載或播送的內容,通常包括反論權和更正權;使用權則是人民可以自行提供或製作節目內容(不需顧慮傳播專業規範),並要求媒體播送的權利,甚至可以擴大到人民要求公平分享電波頻率,自行建立和經營媒體的權利。在這些基本內容中,其核心是要求傳媒必須向受眾開放。這個權利概念提出已有30多年曆史,它雖然尚未形成法律上的明文規定,但至少在三個方麵已經產生了普遍的影響。第一個方麵是“反論權”,即社會成員或群體在受到傳媒攻擊或歪曲性報道之際,有權要求傳媒刊登或播出反駁聲明。第二個方麵是“意見廣告”。為了爭取受眾的好感和信任,目前很多印刷媒介已經能夠在不同程度上以收費形式接受讀者要求刊登的意見廣告。第三個方麵是規定了必須開設允許受眾自主參與的“開放頻道”的附加條件。這些措施雖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但在緩解社會矛盾方麵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我國的傳媒實行社會主義公有製,從原理上來說是不存在受眾的媒介接近權問題的。不過,伴隨著近年的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大眾傳媒也逐漸具有經營實體的性質,有了自身的經濟利益。當傳媒的自身利益與受眾利益發生衝突之際,如何自覺地尊重、維護和保障受眾的權利和利益,在我國的傳媒活動中也是一個應該引起重視的問題。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受眾並不像也不應該是以前所認為的那樣,隻是一些毫無差異、關係鬆散的烏合之眾,任憑大眾媒介隨意擺布,叫向東就不敢向西;相反,受眾通過各種社會網絡而組合成一個堅不可摧的聯合陣線,他們手挽手、肩並肩、齊心協力、同仇敵愾,使得媒介根本無法為所欲為,想打誰誰就應聲而倒,想改變誰的態度誰就俯首照辦。
與這種新的受眾觀相應的傳播理論,不再把媒介的效力看得十分強大,而取媒介效力非常微弱,影響非常有限的保守觀點。如果說早期的子彈論實為媒介萬能論,那麼新的理論就被稱為有限效果論。這種新理論認為大眾傳播對受眾並沒有想象中那麼威力無窮,傳播者的意圖隻有經過中介因素才起作用,而且即使起作用,最後的效果往往不是態度的轉變,而是對原來態度的強化。這兩種情形可以用兩個模式分別顯示如下:
這兩個模式看上去很簡單,但卻集中展示了受眾觀的曆史發展,代表了受眾研究的兩大取向:一是將受眾視為中彈即倒的靶子,一是把受眾看成堅不可摧的整體。陳韻昭說:
20世紀初,鼓噪一時的“子彈論”把受眾看成毫無抵禦能力的“靶子”,以為傳播可以像子彈一樣必然地命中受方,使他們一個個應聲倒地。現在,傳播學者已經大量實驗證明,受眾在信息麵前絕不是馴服的奴隸,而是具有高度自覺的主人。他們掌握著自主權,不但選擇信息,而且還自行解釋、自行決定吸取還是舍棄。因為作為傳播媒介的報紙、廣播、電視,已無法繼續盲目自信其無上權威,他們承認自己麵對的受眾是很難征服的,如果不設法研究受眾的需求,努力提高傳播技藝,是無法提高命中率的。
至此,我們所談的受眾觀——不論是中彈即倒的受眾,還是聯合禦敵或主動防衛的受眾,有一點基本一致:即它們都有意無意地把媒介當成進攻的一方,而把受眾視為防衛的一方;都假定媒介通過傳播信息而影響受眾,而受眾通過接收信息而受到媒介的影響。區別僅僅在於子彈論認為攻方取勝容易,因為守方孤立無援,形如靶子;而有限效果論認為攻方取勝不易,因為守方聯合禦敵,眾誌成城。上引陳韻昭的話中有“受眾是很難征服的”、“提高命中率”之類的話,就很清楚地顯示出這種攻守之勢。這種以媒介為攻,以受眾為守、以媒介施加影響、以受眾接受影響為基調的受眾理論,大抵都屬傳統型的受眾研究。
現代型研究是把這種攻守之勢完全顛倒過來,即把受眾變為主動者,而把媒介視為被動者;在傳播活動中,受眾不再隻是信息的接受者,而成為信息的尋求者。總之,現代型研究非常強調受眾在傳播中的主導地位。這種對受眾作用的重視在有限效果論中已顯端倪,不過那還隻是治標不治本的改良,而現代型研究則是一場根本性的革命。
以上,我們對若幹主要的受眾觀作了簡要的介紹和分析。由此不難看出,任何一種受眾觀提供的都是受眾的一個側麵像,而受眾本身則是一個具有多種社會屬性的客觀存在。理解這一點,對我們準確而全麵地認識受眾在大眾傳播過程中的性質、地位和作用是很有必要的。
第四節 使用與滿足理論
與大眾社會理論和子彈論相左的,除了拉紮斯菲爾德領銜主持的《人民的選擇》,還有幾乎在同期進行的另一項實證調查——使用與滿足的實證研究。這一研究直指單個受眾使用媒介的行為,為受眾具有主動性的觀點提供了充分的實證基礎。
20世紀30年代後期,美國已經成為了一個“媒介社會”——近2000家日報、幾十家發行量驚人的全國性雜誌、幾千家定期出版物、龐大的電影業,和由全國幾百家廣播電台聯網形成的非常成功的廣播係統。隨著30年代的蕭條走向結束,看書讀報、去影劇院、聽廣播消磨掉大部分美國人的大量時間。但是,這種轉變來得太突然了。報紙和雜誌類的紙質媒介倒是由來已久,但電影和由無線電報改造而成的收音機的出現和興起,使人們在對它們不甚了解的同時,就被電子媒介所裹挾的大量通俗文化、新聞和體育信息洪流席卷而去。
媒介影響巨大,受眾真的隻能束手就擒嗎?已掌握實證調查工具的社會學家開始思考,受眾到底在讀什麼,聽什麼,看什麼呢?受眾到底是被動地接受信息,抑或他們更為主動、有意識地去尋找某些內容而略去另一些呢?再進一步,這些信息對接受者來說有什麼功能呢?
這些當然都是很重要的問題。如果受眾不是被動而是主動的,那麼對他們行為的解釋肯定會與老舊的子彈論不同。而且,這類問題也暗示,受眾如果主動地使用媒介,那麼信息的接收和理解過程就是一個從體驗到滿足的過程,這當然又是一個新的重要的研究課題。
所謂使用與滿足(uses and gratification),是指受眾使用媒介以滿足自己的需求。使用與滿足論是受眾分析中的一種新興理論,它同傳統的媒介傳播信息以影響受眾的思路迥異其趣。因為一個是立足於媒介,另一個則是立足於受眾,這裏的攻守之勢判然相異。
一、問題的提出
1937年,為了使廣播的效果研究更加係統化,在洛克菲勒基金會的資助下,廣播研究室(ORR)在哥倫比亞大學成立,領導還是曾經主持過《人民的選擇》研究的拉紮斯菲爾德。一段時間後,研究室把研究重點放在連續播放的日間廣播肥皂劇上。在30年代末40年代初的美國,這種廣播劇無處不在、風靡大眾,就跟今天讓大家如醉如癡的電視肥皂劇一樣。這一研究方向的價值盡管遭到某些人的質疑,但廣播室的研究者對此矢誌不渝。
拉紮斯菲爾德的學生赫·塔·赫佐格提出了以下日後被視為經典的關於“滿足”的問題:聽眾認為他們自己從日間連續廣播劇中獲得了什麼滿足?作為心理學家,我們對這些說法作何判斷?用心理學知識來闡釋他們的評價,能讓我們解釋他們為什麼對連續劇如此投入嗎?
二、主要結論
概括地說,肥皂劇聽眾的傳媒接觸動機和使用形態大致包括:心緒轉換,人際關係,自我確認和環境監測四個方麵,這個結果對強調媒介萬能的子彈論來說是又一記沉重的打擊。
(一)固執的受眾(obstinate audience)
人類的認識活動有時很像個鍾擺,當它朝一邊擺到極點的時,就開始朝相反的另一邊擺。對受眾的認識就是如此。
20世紀60年代以前,人們基本上都把受眾當成傳播活動中的“被動的客體”,隻是消極地接受信息。這種認識集中體現於拉斯韋爾的5W模式中(誰——說什麼——通過什麼渠道——對誰說——產生什麼效果)。在這個經典模式中,傳播者明顯掌握著主動權,他發出信息,他控製媒介,他操縱傳播,他擺布受眾;而受眾除了俯首聽命、任由宰割之外別無選擇。在這裏,誰是發號施令的主人,誰是唯命是從的奴仆,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來。這種認識不妨稱之為“傳者第一論”。
當認識的鍾擺朝傳者第一的方向擺到極點的時候,有人便開始反其道而行之。他們不從信息怎樣傳給受眾上看問題,而從受眾如何使用信息上做文章;不講信息怎樣給予受眾,而講受眾怎樣尋求信息。也就是說傳播活動的主動權是由受眾而不是由傳者所掌握。在這裏,受者成為主人,而傳播者淪為奴仆。或者準確地說,受眾猶如顧客,而傳播者隻是聽命於顧客為顧客提供所需服務的招待。這種認識可稱為“受眾第一論”。
對受眾第一論的興起發生決定影響的,就是哈佛大學的心理學家鮑爾(R.A.Bauer)。1964年,鮑爾發表了一篇重要論文,題為《固執的受眾》。他在文章中指出,以往的傳播研究總是站在傳播者的角度,總是從傳播者如何影響受眾的態度這種思維定勢上考慮問題,這在他看來是犯了方向錯誤。他認為,傳播研究應該站到受眾的角度,應該著重探討受眾對信息的處理,以及對整個傳播過程的決定性作用。他有兩句話因為說得很巧妙而常被人們引用。他說,以往的研究總是問“信息如何作用受眾”(What can the message do to the audience),而現在的研究則應問“受眾如何處理信息”(What can the audience do with the message)。這兩句話很明顯地反映出兩種迥然不同的研究方向。一個是從信息到受眾,一個是從受眾到信息;一個關心信息的效應,一個關心受眾的需求;一個認為傳者方麵最重要,一個認為受眾方麵最關鍵。一句話,不是信息影響受眾,而是受眾駕馭信息。
鮑爾的論述在強調受眾作用的同時,也敲響了子彈論的喪鍾。按照子彈論的觀點,受眾很容易受信息影響,由媒介擺弄,傳者盡可以對他們隨意揉搓。而鮑爾卻提出,受眾是“頑固”的,不是那麼好欺負的。對頑固的受眾來講,信息不是被動接受的,而是主動發現的。既然受眾都是頑固不化、執著己見,那麼媒介就根本不可能隨心所欲地左右受眾,所謂子彈論也就根本無法成立。正像施拉姆所寫道的:
到20世紀30年代末,各種書籍中的研究足以表明,所謂槍彈不可抗拒的看法是沒有根據的,而雷蒙德·鮑爾在1964年發表的題為《固執的受眾》一文,則為子彈論唱了最後的挽歌。這篇文章證明了幾十年前已經得出的結論:人民並不是射擊場上的靶子;當他們受到宣傳彈的射擊時並不是隨之倒下。他們能排斥槍彈,或是抵抗它們,或是對之另作解釋,或是把它們用於自己的目的。受眾是固執的,他們拒絕倒下。而且傳播的信息也並不像槍彈,它們並不是射向接受者的,而是放置在接受者可以愛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的地方。
(二)“自助餐廳”論(cafeteria)
傳播學研究領域有一種奇特現象,那就是它的不少理論學說最初都導源於一兩句畫龍點睛、帶有啟示性的話語。比如,盧因的把關一語竟引發後來大量的把關研究,這在盧因本人恐怕也未曾想到。再如,政治學家科恩的那句話——報紙在讓人們怎樣想上難以奏效,但在使人們想什麼上卻非常有效,也如晨鍾暮鼓,令人茅塞頓開,結果導致議程設置理論的誕生。這裏所談的使用與滿足論,同樣也是肇始於鮑爾的那句名言:不問信息如何作用受眾,而問受眾如何處理信息。
我們知道,其實在20世紀40年代傳播學實證研究剛剛萌芽之初,便有學者從受眾的角度研究受眾如何使用媒介及其使用動機。例如,1949年,貝雷爾森(Berelson)巧遇紐約八家報紙發送員罷工,此實乃調研受眾在無報可讀的情況下的心理表現的天賜良機。……類似的研究就是站在受眾的立場的,而不像效果研究隻站在傳播者的角度。可惜,在功利主義的影響下,研究角度演變的結果是,“效果”研究一枝獨秀,“使用”研究一蹶不振,而且這一研究角度一中斷就是數十年。
一直到鮑爾的這篇文章問世,才又間接替“媒介的使用”研究接了生。20世紀70年代初以來,在英國、美國、日本、北歐、以色列,有一大群學者感於“效果”研究早已陷入僵局,紛紛采用另一種態度,從相反的一端關注受眾如何使用媒介,動機為何,凡此種種皆統稱為“使用與滿足”的研究。
那麼,使用與滿足到底是什麼意思呢?對此施拉姆有個形象而準確的比喻。這個比喻是說,媒介就像自助餐廳,花色多多,品種不一,受眾參與傳播就像在自助餐廳就餐,每個人都是根據自己而不是他人的口味挑選食物,酸甜苦辣鹹,肥瘦多少,悉聽尊便,媒介提供的林林總總的信息就是自助餐廳裏的飯菜,隻有被挑選的份,豈有強迫人家接受之理。這個比喻的意思再清楚不過,在傳播活動中受眾才是主角,他使用媒介是為了滿足自己的特定需要,而不是為博得傳播者的愉悅,正像人們去自助餐廳是為了滿足自己特定的口腹之欲,而不是為了博得餐廳老板的高興一樣;而媒介隻是為受眾服務,隻是提供盡可能滿意、盡可能可口的飯菜,至於受眾吃什麼、吃多少,媒介無能為力,也毋庸插嘴,也就是說媒介無法強求受眾接受自己所傳播的信息,因而也就難以影響受眾。從這個比喻中不難明白,信息不是強行加諸受眾,就像把飯菜硬塞進人的嘴裏,而是由受眾自行選擇、自行處理。
綜上所述,所謂使用與滿足論乃是從受眾方麵看待傳播活動的理論,它特別強調受眾的作用,突出受眾的地位,認為受眾通過對媒介的積極使用,從而實際上製約著整個傳播過程,而受眾的使用媒介都是基於自己的需求,都是為了滿足自己的願望。這就是使用與滿足論的基本意思。
使用與滿足論並沒有什麼深奧的地方。作為受眾,每個人在日常生活中都會對所謂使用與滿足有切身體會。一張報紙到手,誰都會撿自己感興趣的東西先看,而且一個人有一個人的看法,正像每人都有各自的飲食習慣一樣。聽廣播、看電視、電影以及翻閱圖書雜誌也無不如此。這個節目對味就多聽一會,那個片子沒意思就換個頻道,就像在自助餐廳裏換道菜一樣。萬一覺得今天的東西一無可看,或者由於不舒服、沒情緒、工作忙等原因而顧不上看,那麼受眾可以完全不理媒介的茬,就像餐廳的飯菜萬一都不可口,那麼人們可以不在那裏用餐,或者下館子,或者買個漢堡包,衝包方便麵什麼的。總之,受眾與媒介乃是使用與被使用的關係,使用得順手,令人感到滿意,那就繼續使用;否則就終止使用。這裏誰是傳播的真正主人,受眾心裏不說也很清楚。
三、矯枉未免過正
毋庸置疑,使用與滿足論在理論上存在明顯的偏頗之處。它過分強調受眾對傳播活動的主導意義,把受眾的能動性誇大到不適當的程度。雖然不無矯枉之功,但也未免顯得過正。具體來說,使用與滿足論至少在以下幾點上大可推敲。
第一,使用與滿足論假定受眾都知道自己的需求是什麼,並知道如何在使用媒介中滿足其需求。如此一來,使用與滿足的研究便需要依賴個人對自己心理需求所作的主觀報告,但心理學研究告訴我們,人類動機具有難以窺測的複雜性與含混性,這使得受試者的主觀報告的伸縮餘地很大,以此作為科學研究的依據顯然很不可靠。在研究中運用自我彙報以判斷其動機的方法,顯得有點簡單或過於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