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見原書卷十六。
辛未、同治十年
〔秋七月〕,與日本國立約。
日本,在明代藉市貢煽誘沿海奸民,寇鈔海疆不已。至我朝,始伏處東隅,不敢動。康熙以後雖通市,而禁絕貢舟,然亦惟我之估帆往,而彼之商船不來。及聞西洋諸國鹹得在中華互市,去年遣使來上海,請通商立約;並致書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略雲:『日本國從三位外務卿清原宣嘉、從四位外務大輔藤原宗則,致書於大清國總理外國事務大憲台下:茲者,我國往昔以降,與貴國往來交誼特深。方今與西洋諸國定約貿易者,或謂我國未曾與貴國結盟。竊思我國雖僻處海隅,尚非遠隔重洋;貴國聲教,仰慕久矣。大西洋各國且荷一視同仁,不分畛域,諒不肯令我國受西洋諸國脅製。擬早年遣使來修盟好,祗以國家多故未果,然此事終不可久曠也。今本省業經奏準,權派從四位外務權大丞藤原前光、正七位外務權少丞藤原義質、從七位文書權正鄭永寧等命往貴國,定其通信、通商正約,或駐紮京師、或往來各港等因。該使臣等投至貴憲台下,則祈隨時接待,聽其陳述本國所望事件,並求貴憲著實周旋,從善襄成。本省特附此書致上,謹言』。書未紀「明治三年(歲次庚午)七月」。總理衙門據奏議駁,不許。至是,複遣使來天津,懇請通商立約。
時大學士、直隸總督李鴻章兼理北洋大臣,閱其照會恭順,又鑒於西洋諸國不遵理諭徑赴京師,若行嚴拒,勢必效尤前往;遂允代奏。上以聲教西被而不東漸,非所以宏「懷柔遠人」之量;廷議允行,命鴻章照會日本使臣酌擬章程。鴻章遂與其全權大臣從二位大藏卿藤原宗臣(伊達氏)訂修好條約十八款、通商章程三十三款,於二十九日畫押。奉批準將約互換,刊行各處,使彼此官民鹹知遵守。所設領事官,在福州者兼管廈門、台灣、淡水,在上海者兼管鎮江、漢口、九江、寧波,在香港者兼管廣州、汕頭、瓊州通商各事。
甲戌、同治十三年
夏四月,日本犯台灣番社。
命船政大臣沈葆楨渡台灣設防。
日本攻生番綱索、加芝來等社。
命福建布政使潘霨赴台灣會商設防。
五月,沈葆楨、潘霨至台灣。
潘霨、夏獻綸赴倭營。
日本與牡丹社番議和。
沈葆楨請派水師提督彭楚漢率師來台灣。
六月,埤南番目陳安生、買遠來歸化。
日本移兵於風港三家厝。
以提督唐定奎統軍赴台灣助防
沈葆楨撫降生番。
秋七月,哨弁李長興卻倭兵於茄鹿塘。
籌造鐵甲船。
沈葆楨請獎稅務司好博遜。
提督唐定奎統軍駐鳳山。
秋八月,日本遣人來軍致書。
提督羅大春、同知袁聞柝剿撫台灣叛番。
秋九月,日本兵大疫,多遁歸。
築安平炮台。
增台灣各路番地防營。
冬十月,日本遵約撤兵。
遣使駐外洋各國。
夏四月,日本犯台灣番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