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清朝柔遠記選錄(3)(2 / 2)

——以上見原書卷十一。

癸卯、道光二十三年

春正月,詔怡良讞台灣獄。

夏五月,逮台灣鎮總兵達洪阿、台灣道姚瑩入都。

春正月,詔怡良讞台灣獄。

時英酋流言四布,欲罪台灣鎮、道以雪憤。詔閩浙總督怡良渡台查辦;並奉廷寄:『倘此案稍有隱飾,不肯破除情麵,以致朕賞罰不公不明,又誤撫夷之局,將來朕別經察出,試問怡良當得何罪!凜之、慎之』。怡良既渡台,即欲傳旨逮問,而台郡兵民望其騶從,相與喧噪不已;達洪阿亟諭解之。次日,又持香炬赴愬行營,複經鎮、道撫循遣散。而全台士民遠近奔赴,合詞申理;怡良懼激變,受其詞,慰而遣之。然既奉明諭,不欲誤和撫之局,思從權完案。至是,宣傳上意,迫鎮、道具供;以兩次洋船之破,一係遭風擊碎、一係遭風擱沉,實無兵勇接仗之事據奏。又稱:此事在未經就撫以前,各視其力所能為,該鎮、道誌切同仇,理直氣壯,即辦理過當,尚屬激於義憤;惟一意鋪張,致為借口指摘,咎有應得。達洪阿、姚瑩遂不敢堅執前情,求奏請治罪。

夏五月,逮台灣鎮總兵達洪阿、台灣道姚瑩入都。

怡良等奏上,有旨逮達洪阿、姚瑩入都,交刑部會同軍機大臣訊結。議上,奉上諭:『該革員等呈遞親供,朕詳加披閱。達洪阿等原奏,僅據各屬文武士民稟報,並未親自訪查,率行入奏,有應得之罪;姑念在台有年,於該處南、北兩路匪徒迭次滋擾,均迅速蕆事,不煩內地兵丁,尚有微勞足錄。達洪阿、姚瑩著加恩免其治罪,業已革職,應毋庸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