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離婚
引言離婚是依照法定手續解除婚姻關係,也可以說是已婚男女的人際關係的解體,它往往會給當事人帶來痛苦,這種痛苦有時甚至能夠達到慘烈的程度。然而沒有愛情的婚姻與不和諧的家庭生活給人帶來的痛苦往往並不弱於離婚的痛苦,其痛苦程度有的其至比離婚更加慘烈。近現代曆史表明,離婚率將隨著社會現代化程度的提高而增長:也就是說,一個步入現代化的社會,就不可避免地要麵對這種痛苦。因此,有必要對離婚現象加以研究。這項研究旨在了解我閏離婚現象的現狀,其中包括離婚的原因、過程、後果及人們對離婚所持的觀念和態度。過去,我閨報刊上關於離婚問題的文章雖然不少,但嚴格意義上的社會學研究並不多見,即使是采用社會學方法的研究也多為問卷方法,缺乏對離婚現象的近距離觀察。本文試圖用社會學個案深人訪談方法對離婚現象做一番客觀的觀察和研究。文獻綜述研究離婚問題的社會學者多注重以下兒類問題:離婚率的變化,影響離婚率的因素,離婚的原因,離婚的後果。關於離婚率的研究根據斯科恩等人的調查,在1888至1945年間,美國、比利時、瑞士、瑞典等國的離婚率十分接近。隨後,結婚率呈上升趨勢但已停止,離婚率亦呈上升趨勢但未停止,初婚年齡則呈下降趨勢。納奇斯根據在希臘10個城市中所作的調査做出結論說,由於保守的家庭傳統、過時的離婚法和緩慢的法庭程序,希臘的離婚率是比較低的。計樣本中1962年結婚的有1.2%離婚,1972年結婚的有1.8%離婚,1982年結婚的有口.3%離婚。1983年家庭法的改革使離婚變得容易一些了,預計可能會使離婚率有所上升,但還是遠不及美國及西歐其他國家的離婚率高。西森科對蘇聯離婚率的研究報告指出,從1940年起,蘇聯的離婚案件增加了450%,從1970年起增加45%,每年約有350,000兒莆與父母(多為父親)分離。離婚發生於婚後4年內的占36.5,5—9年的占27.3%,10—20年的占23.2,多於20年的占12.6。阿裏斯托娃的一項民意河測驗表明,蘇聯未婚女青年對離婚持有如下看法:認為做出離婚決定將會困難的人占56%,對年輕和無子女集者提出離婚這種情況容忍程度較高的人占70%,相信隻有發生違反基本婚姻價值觀的行為才應離婚的人占10%。羅布津斯卡的硏究指出,合法離婚在波蘭僅僅是從1946年才開始出現的新事物。從那時至今,離婚率增加了兩倍。尤其是大城市居民的離婚率較高,大概是受了工業化與都市化的影響。庫瑪蓋對日本離婚率的研究展示出另一幅畫麵。日本在1900年以前離婚率很高,而後持續下降,以1964年為轉折點,隨工業化與都市化的進程,離婚率又開始回升。近期由於越來越多的女性提出離婚並在離婚後過獨身生活,離婚率有繼續上升的趨勢。然而作者認為,家庭仍然是一個與日本價值觀念相符的製度,它對離婚率上升的反作用會在不久的將來導致離婚率的下降。林將台灣地區的離婚率同發達國家做了一番比較。他指出,一般認為離婚率在新教和東正教國家比天主教和東方國家要高,在發達國家比在發展中國家要高。台灣地區的離婚率低於多數工業國家,怛高於意大利和墨西哥。在台灣,從1947到1950年,離婚率呈急劇下降趨勢,1950年後上升,到1954年達到頂峰,後又開始下降,到1968年,下降趨勢停止,此後到1973年保持平衡,從1973到1980年又重新閱升。台灣的離婚率以台北市為最高,此外還有30歲以下離婚女性多、30歲以上離婚男性多的特點。關於影響離婚率的因素的研究海德卡認為,過去20年間蘇聯離婚率上河升的原因在於合法離婚的可能性上升了,即離婚的手續文變得容易了,人們的家庭責任感及社會關係對家庭的支持下降,人們對用解除婚姻來解決夫妻不和這一方法的心理準備和接受程度提高了,尤其是年輕人,離婚法庭沒有充分發揮其調解作用,原因在於缺少社會學、心理學、教育學以及性學方麵的知識。坎波預言,在美國,雖然目前離婚率相當高,但有跡象表明,在不久的將來離婚率將有所下降,促成這種下降趨勢的因素有以下10種:結婚率下降,結婚年齡推遲,單身者所占比例上升,人們精神健康程度提高,婦女就業已達飽和程度,不會再有大的增加,國內遷移速度下降,美國“文化革命”時期結束,所謂“繁榮的混亂狀態”結束,無過失離婚法案的潛在影響已經過去,對離婚後果的恐懼感上升。作者認為,由於這些因素將在一個時期內保持發展勢頭,所以離婚率將會出現下降趨勢。除了對影響離婚率因素的綜合研究,還有許多學者做過對單一因索的專門研究。如哈斯基關於社會階層這—影響因素的研究發現,上層社會的離婚率比平均水平低一半,而下層社會中丈夫失業的家庭的離婚率比平均水平高一倍。蘭金等人則研究了子女因素對婚姻#久性的影響。他們作了兩項假設,第一項是有子女的家庭中婚姻關係會持久一狴。以5年為是否持久的尺度,研究結果肯定了這項假設,第二項假設是,有兩歲以下兒童的家庭,婚姻關係會持久一些。但研究結果否定了這項假設,換言之,是否擁有兩歲以下兒童與婚姻持久性不相關。關於離婚原因的研究在蘇聯有不少社會學家做過關於離婚原因的研究。塞維利娜等人指出,家庭關係最不穩定的是年輕人和大城市中的家庭。離婚原因中性格不和占32.1,酗酒占22呢,衝突占19.8。作者認為導致離婚的原因大多屬於心理方麵,因此建議增強婚姻谘洵服務。(塞維利娜,1983年)西森科的硏究發現,在藍領工人中,因酗酒導致離婚的比例最高,而白領工人的離婚原因則多為性格衝突。(丙森科,1982年)莫斯科夫將蘇聯離婚的主要原因概括為酗酒、通奸、感情不和及住房問題。女一性性角色的變化也是離婚率提高的原因之一。此外,丈夫的虐待和婆家方麵親戚對婚姻關係的幹涉有時也會成為離婚的原因。傑科伯遜撰寫了一部以“美國的婚姻與離婚”為題的社會學專著,論述了在“無過失離婚法案”頒布之前構成離婚案的主要原因包括:家庭暴力;遺棄;通奸;酗酒;拒絕撫養;綜合原因。其他比較少見的離婚理由還有:重婚、騙婚、惡疾、重罪或其他犯罪行為、性無能、人獄、亂倫、感情不和、婚前受孕及自願分居等等。關於離婚後果的研究鄧拉洛克等人的研究將離婚者銀與結婚者加以比較,發現前者在生活滿意度、性滿意度及自我河評價諸方麵都不如後者,前者比起後者看心理醫牛的頻率也更高。西森科指出,離婚給蘇聯造成的不良後果是導致生育率下降、兒童撫養質量下降以及精神病和酗灑現象的增加。安布羅斯在1981年對英國男性離婚者的調查表明,67的調查對象發生過精神健康方麵的問題,33%的人出現了新的疾病。67的人離婚時有小於16歲的子女,但其中55的人未獲得子女撫養權,有的想見子女但由於前妻的仇視而受阻,有的由於住處遙遠難以相見。70%的人在經濟上受到影響,67的人剛離婚時感到工作動力不足,何這種感覺隨時間的推移有所減輕。許多人由於離婚失去了舊有的朋友或改變了熟悉的社會關係網絡。關於男女兩性對離婚的適應能力也有不少研究。澤斯等人的研究發現,離婚的最終決定一般都是女方做出的,而女性對離婚的適應能力比男性強,其標誌是女性的自殺欲望顯著低於男性。由於結婚對男性健康的正麵影響比對女性明顯,有人提出離婚對男性健康更加有害的假設,但實證的研究並沒有證明這—假設。還有許多關於離婚對兒童的影響的研究。有統計資料證明,離婚率的提高與兒童精神病發病率的增加有關。羅布津斯卡研究了波蘭的離婚法,發現它雖然作過幾次有利於保護兒童權益的修改,但對母親的權益考慮不夠。由於住房和食物日用品的短缺,在離婚後的一段時間裏,離婚的母親的生活會受到損害。研究結果由於離婚者在全人口中所占比例甚小,我們放棄了隨機抽樣的方法,而釆用非隨機抽樣的方法。具體做法是:首先在報刊上刊登廣告,征集離婚者自願參加調查,然後用深入訪談的形式進行調查。由於廣告登在《北京晚報》上,34名接受調查的離婚者中除一名係外地借調在京工作人員之外,均為北京市居民,對每位調查對象的訪談時間最少3個小時,多者長達十幾個小時,一般4個小時左右。離婚原因調查發現,導致離婚的幾個主要原因依次為:婚姻基礎不好;婚後一方或雙方發生過失;性格不合;性生活不和諧。多數離婚者的離婚原因並不限於一項,而往往是多因的,即每一個案的離婚原因町能不隻是上述四項中的一項。所謂婚姻基礎不好是指婚姻並非雙方充分自願和自由戀愛的結果,而是或迫於家庭、社會壓力勉強湊合,或權衡利弊得失草率成婚,或為結婚而結婚“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又例如有一女性離婚者婚前從未對異性感過興趣,也從未產生過結婚願望,但見周圍適齡女性都結了婚,隻剩她自己,深恐再不結婚將被視為怪異,違心地找對象,談“戀愛”,匆忙成婚。麵對不情願的既成婚姻,她在新婚之夜便以淚洗麵。另一女性申離婚者婚前與其夫相識4年,並不相愛,但因“戀愛關係”已銀定,且同事親友都已知道,怕再改變“跟對方說不出口,跟大河家也無法交待”,於是結婚。婚後終日盼望丈夫出差不歸,形文同路人。一離婚者因未能與情投意合的戀人結合,自己又“不能沒有個家”,遂與別人草率成婚,婚後“心中一直抹不掉戀人的影子”,與配偶既無共同的房屋財產,也無共同語言,甚至連性生活也沒有。婚嫻持續兩年,離異時女方仍為處女。還有一位離婚者在並未下決心與女友結婚的情況下,岡單位分房,“今大登記明天就可分房,不登記則連止住著的集體宿舍都可能保不住”,於是匆忙登記結婚。結果房子分到了,女兒也出生了,兩人卻終於分手,不帶孩子的一方不得不重新搬回集體宿舍。調查中我們還發現,在當事人年齡為40歲以上的離婚案中,婚姻基礎往往帶有明顯的時代特征和政治色彩,而年輕人的離婚案則個性色彩較濃。例如,一位42歲女性離婚者出身於高級知識分子家庭,“文革”中其父挨整,家被抄。一位出身工人家庭的男同學同情她的遭遇,將被紅衛兵抄走的部分物品偷出歸還她家。她為報恩與男方結婚。但由於出身、經曆、教養的不同,婚後缺少共同語言,在有了兩個孩子的情況下仍不得不離異。另一位44歲的離婚者因其父為曆史反革命,“文革”初期全家即被遣送興凱湖勞改農場,因牛活所迫與一勞改犯結婚,後終離異。在當時社會風尚的影響下,有些感情細膩的人故意去找“大老粗”,借以改變自己的“小資產階級立場和情調”,夯些“出身不好”的人設法與“出身好”的人結婚以改變本人和子女的階級地位。一位離婚者遵從父親“找對象—定要找出身好太且各方麵條件不如自己的人,以免受氣”的臨終遺囑作為擇偶標準,釀成了日後的離婚悲劇。人們為什麼會在婚姻基礎不好,甚至根本沒有結婚意願的文情況下勉強湊合、草率成婚呢?除去當事人各種各樣的個人原因之外,強大而統一的社會規範無疑起著極大的作用。在中國,到了“歲數”不結婚是違反“般行為規範的,不僅會被視為怪好,而且會在實際利益上受到損害,如住房、人黨、提拔、使用(調查中發現,不派未婚女性到國外工作是某些涉外單位的不成文規定)等都受到不問程度的影響。一位男性離婚者憤懣地說:“在中國,不結婚就得不到人權!”閃婚後—一方或雙方發生過失而離婚的我們稱為過失離婚。所謂過失,既包括通奸、外遇,也包括一方與第三者有一般異性接觸而為配偶所不容者。據一位離婚者稱,其夫與第二者姘居達五六年之久,既不回家,也不給孩子生活費,以致六七歲的兒子兒乎記不起父親的模樣。一離婚者說,“我與丈夫分手是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才決定的。我們婚後剛生下孩子,他就開始有了外遇。他根本不管孩子,星期天也不荇家,整天像丟了魂兒似的,找情人約會談情說愛,—好就是—兩年。等人家結婚了,他很快又認識一個新的,又是一兩年。就這樣先後有三次外遇,他無論如何表示痛悔也改不了,我隻好帶著孩子單獨生活,讓他接著去做那無休無止的浪漫感情遊戲吧!”在我們調査的個案中,上述典型的確有證據的通奸和外遇隻是少數,多數情況是由對配偶的一般婚外異性接觸產生猜忌開始,使夫妻關係蒙匕陰影。雙方的神經都過於敏感,理解寬容程度過低。例如,一位男性離婚者因聽說其妻在單位宣稱準備離婚而懷疑妻子有了外遇,導致15年婚姻的破裂。實際情況是,其妻對單位以男方為主的分房條件不滿,便假稱準備離婚,意思是“看你還拿什麼理由不給我分房”。有多事者傳了閑話,加之作丈夫的一向惟恐失去漂亮的妻子,無端的盤問猜疑使妻子難以承受。直到離婚後丈夫才幡然悔悟,妻子卻因離河婚過程中挨過丈夫的拳腳而心灰意冷,執意不肯複婚。還有一文位男性已婚者與單位一年輕女性在暗房裏衝洗照片,妻子知道後無端指責並告領導,婚姻從此產生裂痕,衝突愈演愈烈,終致離婚。性格不合是導致離婚的又一主要原因。此類離婚者一般都承認對方是好人,也無外遇,但就是合不來。有的是—方喜歡清靜,另一方卻偏偏喜歡熱鬧,有的是一方喜歡幹淨整潔,另一方卻覺得過於整潔會減少小家庭親切隨意的氣氛,等等。例如,一位離婚者說,“我與丈夫擁抱接吻他總覺得害羞、浪費時間。有時我做好一桌菜叫他來吃,他卻說何必費這麼大勁,熬一鍋粥也照樣吃。”另一男性離婚者酷愛大自然,熱衷於采集蝴蝶標本,妻子缺乏共同的誌趣愛好,受不了丈夫一心撲在蝴蝶上冷落了自己,加上其他原因終於導致離婚。還有一離婚者這樣敘述他們分手的經過:“我與丈夫認識10年,自由戀愛5年後結婚。雙方都是人學畢業,又都出身於知識分子家庭,彼此非常相愛,性生活也很和諧。但有時會莫名其妙地感到互相不適應,哪裏不適應也說不清。經常互相發脾氣剌激對方,或賭氣誰也不理誰,然後再和好。和好後好像愛得更深了,又好像總也抹不掉互相刺激時的陰影,覺得更傷心廠,於是又鬧別扭,爭吵賭氣……冷靜下來想一想,什麼隔閡也沒有,久而久之卻又分明產生了不可彌合的感情裂痕,再也提不起情緒,連吵架賭氣的情緒也沒有了,終於平靜友好卻又極其痛苦地分了手。直到現在想起來仍像是一場夢。”性生活不和諧是導致離婚的又一主要原因。在中國人的觀太念裏,性生活不和諧是不大能說得出門的理由,因此被調查者在這個問題上往往閃爍其詞。樣本中對夫妻性生活表示滿意者河僅占10.11,感到不和諧者占34.5%,感覺一般者占文37.7%,其餘對此持回避態度。一女性離婚者因丈夫性機能亢集進難以承受而提出離婚。一男性離婚者因突發陽痿,多次求醫不果,其妻提出離婚。另一女性離婚者結婚6年,對性生活從最初的缺乏興趣到反感以致不堪忍受,一聽丈夫出差要回家神經就開始緊張。一位男性離婚者說,“新婚之夜初次性交時妻子就痛哭不已,隨後十幾天什麼也不說,更不讓我碰她,以後的性生活始終缺乏激情,說不出的乏味、別扭、不和諧,直至離婚廣一位女性離婚者在懷孕前與丈夫十分相愛,性生活也和諧甜蜜,懷孕後怕影響胎兒發育即完全中斷了性生活。孩子生下後因辛苦勞累對此事興趣不大,後來竟發展到厭惡反感,於是與丈夫簽訂“合同”一每月初日過性生活,其他時間一概不接受。雙方立下字據,簽字両押。此後一到每月第一天,丈夫就又是冼澡更衣,又是打酒買肉,如同過節一般高興。即使這每月一次的性生活,女方也純是應付,好像受難,終致雙方離異。除上述4項之外,離婚原因還有:無法解決與父母一起生活的矛盾,一方不想要孩子,有惡疾,妻子婚前失身,配偶出國等等。離婚過程在樣本中,首先提出離婚且對離婚態度更堅決的一方為女性的占58.3,為男性的占26.2,雙方同時提出且態度同樣堅決的占巧.5%。婚姻維持時間最長的為31年,最短的為半年,平均10年。從開始提出離婚到離成婚,最長的18年,最短的一個月,平均3年。離婚前有過分居經曆的占88.4%,分居時間最長的7年,最短的兩個月,平均2年。對“準備離婚時與哪些人商量過”這一問題,回答“自己作主,沒找人商河量”的,“和家人商量過”的占33.8,“和朋友商文量過”的占12.4%。離婚過程中與配偶商談最多的問題依次為:感情,孩子,房子和財產。最終能在上述問題上達成協議的占88,不能達成協議的占12。離婚過程對多數人來說無疑是個痛苦的過程。在問答“離婚之前、離婚過程中和離婚之後這三個階段中在哪個階段最感孤獨、最影響健康和工作情緒”這個問題時,65%的人認為是在“離婚過程中”由於當事人在這一過程中往往極度痛苦和不理智,對配偶由愛生怨或生恨者有之,采取報複行為者有之。女性往往采取破壞對方名譽的手段,而男性則往往以暴力相威脅。關了未成年子女的歸屬問題,有兩個以上子女的雙方一般各得、個或兩個,但也有一方(往往是男方)得不到子女的情況。例如,一位男性離婚者希望得到兩個兒子中的—個,怛15歲和10歲的兩個孩了均明確選擇跟母親。獨生子女家庭女方得到孩子的比例高達以上,旦多數都是雙方同意的。離婚過程中為子女歸屬問題發生劇烈衝突的在樣本中並不多見。對“未得到子女的一方能否看望孩子及多長時間可以看一次孩子”的問題,問答可隨時自由看望的占37.5,二周至半年看望一次的占18.7,有25的離婚者因宵怕影響子女與繼父母的關係、害怕打亂孩子內心的平靜、或想比孩子盡量忘掉自己以及不想看望等理由,在離婚後不看望孩子;尚有6%的離婚者看不到孩子;其餘的人對這一問太題未予回答。例如有——位女性離婚者,因離婚後調往異地工作而基本上無法與孩子見麵。另外一位女性離婚者,在孩子18歲前不準前夫看望,理由是以此懲罰因外遇導致家庭破裂的前文配偶。未得到子女的一方每月(或每季度、每年及一次性)按時付撫養費的占93.3,其數額最多為每月70元,最少17元,平均30元左右。但他們付出的實際數額往往高於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時的規定,最高可達每月100元,平均40元左右。一般是付費一方自願這樣做的。在財產的分割上,樣本中有36的人認為這不是重要問題,不願斤斤計較而願做出讓步。28的人甚至表示隨對方挑選或隻帶走自己簡單的衣物。其中多數是因孩子歸了對方而不爭甚至不要財產的。還有一些人或因自己一方外遇造成離婚,心裏有負疚感,或因係主動提出離婚的一方,隻求能遂願而別無他求,或有過失,被對方“掃地出門”。樣本中認為財產分割合理的占43.4%,不合理的占17.4%,無所謂的占39。離婚過程中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是住房問題。在住房普遍緊張的情況下,離婚後一方往往失去住房,或凹父母家中,或住集體宿舍,還有人無固定住處,被戲稱為“馬路天使”,在親友處借宿。例如,有一位女性離婚者因無房而不得不放棄子女撫養權,以致對方再婚後孩子得不到良好照顧,自己也無法要回。離婚過程中,當事人有時還要麵對社會輿論的幹預,其中包括雙方家長、親友及同事的各種反應。從我們的樣本看,除一方有通奸或外遇提出離婚、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的情況外,行政領導、家長親友及社會輿論強烈幹預離婚事件的情況已不多見。對離婚當事人的行動更為理解的多為朋友,而不是家人。離婚後果離婚後果包括離婚對當事人精神狀況、身體狀況、經濟狀況的影響,以及對孩子心理、撫養、教育等方麵的影響。當事人對離婚總的感覺有:認為離對了、必須離並有輕鬆感、解脫感的占54.5;認為不是好事但麵對現實別無選擇的占36.3%;認為自己倒無所謂但對孩子不好的占22.7;認為不該離、離了不好的占9.1%,等等。多數人在離婚後有孤獨感69%。一位女性離婚者說,“離婚後的家就像一片廢墟”。一位男性離婚者說,“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