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8年6月21日,新罕布什爾州作為第9個州批準了《聯邦憲法》,新憲法達到了生效條件。6月25日和26日,在當時美國政壇上舉足輕重的弗吉尼亞州和紐約州也先後以微弱多數批準了《聯邦憲法》,使新憲法終成定局。而北卡羅來納州和羅德島州則直到聯邦政府成立以後,才先後於1789年11月21日和1790年5月29日加入聯邦。1791年12月15日,由麥迪遜起草的12條憲法修正案的前10條經3/4的州批準正式生效,統稱為《權利法案》,成為美國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聯邦憲法》規定了人民主權與共和製政體,確立了限權政府、三權分立與製衡、實行法製、代議製、聯邦製、文官控製軍隊等基本原則,標誌著一個統一的民主的多民族的美利堅合眾國的正式形成。
為了防止美國政府濫用權力和實施暴政,保障公民個人和弱勢群體的權利,《聯邦憲法》在美國中央政府中建立了平等而又彼此獨立的立法、行政、司法三個部門,分別將立法權授予國會、行政權授予總統、司法權授予各級聯邦法院,確立了三權分立而又相互平衡製約的政府結構。
在中央政府的三個部門中,國會居於首要地位。國會實行兩院製,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參議院代表各州,各州不論大小,都配置2個參議員席位,以體現各州在聯邦中的平等地位;美國50州共有100位參議員。參議員任期6年,每2年改選1/3。眾議院則代表人民,按各州人口占全國人口的比例分配到各州,但各州至少應有一個眾議院席位。眾議員任期2年,任期屆滿全部改選,因此,國會以每兩年為一屆。《聯邦憲法》規定了第一屆國會眾議院的議員為65人,並規定了13州中各州眾議員的席位數。以後由國會根據每10年一次的人口普查結果,重新分配眾議院議席。1910年人口普查後,到1913年眾議院席位增加到435個席位;1929年國會特別會議決定將眾議院席位數固定為435個席位。
史海徜徉
《聯邦憲法》代替了原來的《邦聯條例》,這是一項非常大膽的措施。薩姆·亞當斯在讀到《聯邦憲法》時打趣說:“我跨進這座樓房時嚇得絆倒在門檻上了。在我麵前出現的是一個強大的全國性政府,而不再是一個各式各樣權州的薄弱聯盟。”
——(美)卡爾·戴格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