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全球化與國際“碳政治”博弈
全球化使生態文明成為一種全球尺度的文明形態。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以跨國公司為載體的資源、要素在全球範圍的流動和擴散,各國各民族各地區在政治、文化、科技、軍事、安全、意識形態、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等多層次、多領域的相互聯係日益緊密。經濟、政治、文化的全球化已經成為當今世界的重要時代特征,同時又是不可抗拒的曆史潮流。全球生態係統是一個整體,在地球生態係統中或者在某一區域、國家的生態係統中,不僅生態環境各要素直接相關,如一種生態要素發生危機,就會威脅到整個生態係統的安全和穩定,局部的生態問題有可能會引發全局的生態問題,一國的生態問題會引發跨界生態問題。在全球化背景下,資源、要素在全球範圍內流動擴散的同時,也伴隨著汙染的擴散和轉嫁,資源的國際性掠奪,消費方式、生活方式的全球融合,國際性的環境、人口、糧食、資源問題與人權、難民、移民問題相連接、相交叉,民族國家的生態安全與政治安全、經濟安全、社會安全、文化安全及軍事安全等緊密聯係,民族國家無一例外地被納入全球化的世界格局中。在這種情況下,一個國家發展模式及人民生活方式的選擇,不僅取決於國內資源環境的承受能力,而且取決於來自全球的資源環境壓力。
基於對全人類命運的思考,在全球化的推動下,生態文明逐步成為“地球村”各國共同的價值觀和發展模式。
全球化為生態文明的全球治理提供了機製。全球化使環境資源的優化空間從一個國家擴展到全球,並在各生產要素自由流動和自由配置的基礎上,為解決全球性的生態、環境、資源與貿易問題提供了條件。1992年聯合國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並於1997年進一步變成可操作的法律文件《京都議定書》。在這些法律文件中,環境問題轉化為氣候問題並進而在技術上轉化為“二氧化碳”的排放,各國在全球共同控製溫室氣體排放、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的主題下,為有效維護自身發展權而展開的新型國際政治博弈,形成全新的“碳政治”。《京都議定書》規定了發達國家2008-2012年期間的減排標準,發展中國家不承擔有法律約束力的限控義務。但2008年在波蘭波茲南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上,大多數發達國家要求發展中國家也承擔減排義務。2009年,共有192個國家、1.6萬名與會代表參加的丹麥哥本哈根全球氣候峰會在利益爭吵和博弈中召開。以美國為首的“多碳”集團、歐盟、以中國印度代表的77國發展中國家集團、44個最不發達國家,以及40個小島國聯盟等若幹個陣營之間的較勁最後歸結到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矛盾,發達國家如何看待曆史責任,以及資金資助和技術轉讓、發展中國家是否要作出減排承諾,以及排放計算的監督檢查體係等議題上來。
生態文明框架中的“發展權”。盡管各國在“碳排放權”分配及減排機製上存在巨大分歧,但在“減排”的前提性條件,即全球共同控製溫室氣體排放、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是有共識的,“發展權”是在全球可持續發展基礎上的發展權。
地球上任何人、任何組織和任何政府都有義務從全人類的命運出發自覺踐行生態文明的理念。但是,處於不同發展階段的國家和地區對全球生態惡化和環境治理承擔的義務是不同的。那種企圖以犧牲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發展權來維持發達國家和地區既有生活方式的理論是不公平、不道德的,也是不科學、不現實的。在這個問題上,英國社會學家安東尼·吉登斯提出,應該以這兩種發展代替模糊的“可持續發展”,即必要發展(Development Imperative)和過度發展(Over -development)。前者是擺脫貧困所必要的發展,這種發展的取得可以以增加溫室氣體排放為代價,是不可缺少的;後者則是發達國家所要注意的,因為富裕本身會帶來一係列問題,社會整體福利應該比發展更受到關注。窮國隻為全球變暖增加幾近微不足道的排放,它們必須獲得發展的機會,哪怕這個過程會在一個十分緊要的時期增加排放。發展是要務,並不隻是出於道德的理由。氣候變化的後果使全球不平等已經造成的巨大張力愈發緊張,其影響遍及全球。通過技術轉讓和其他手段,發展中國家或許有可能避免全體重走工業化國家走過的老路(Anthony Giddens,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