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案例 第一部分校方責任保險 公共設施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12號令)所列第九條第一款“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編號:106201001
【情況介紹】
2009年9月27日16時15分左右,某省某市一小學五年級教室部分屋頂突然垮塌,導致正在上課的43名師生不同程度受傷。事故發生後,學校及時將受傷師生送往解放軍某陸軍醫院和當地人民醫院救治,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做好相關安全措施的同時向北京聯合報案。北京聯合對現場進行查勘和調查,得知該學校校舍始建於1964年,為磚木結構平房。發生垮塌事故的五年級教室在2009年8月進行的校舍危房排查中被確定為D級危房。由於連續降雨致使教室房頂不堪重負,最終導致傷害事故發生。
【理賠結果】
北京聯合與保險公司對事故進行分析,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學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之規定,認為這起傷害事故屬於校方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應當由學校承擔全部責任。北京聯合及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與保險公司共同協商,最終由保險公司支付43名受傷師生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等各項費用共計14783944元。
【案例評析】
根據《義務教育法》規定(第16條和第24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誌或者采取防護設施”。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2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在本案中,該學校校舍已被確定為D級危房,但學校仍在該校舍進行教育教學活動,並未在能預見的範圍內采取必要措施,最終導致傷害事故發生,因此學校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關於教室垮塌事件的評析】
此次事故發生的原因除了連續降雨導致房頂不堪重負和房基鬆動等客觀原因外,還有下麵幾點原因:
1學校管理不得力,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當。學校既然知道危房情況,就應該及時組織、協調各方麵的力量進行維修、改造;學校領導發現問題後也應及時采取防範措施,對有嚴重隱患的,安排人員進行加固處理,學校解決不了的,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教師對出現的險情應及時報告,發生危險時,及時組織學生撤離。
2學校領導管理上疏忽大意,過於自信的過失。這裏所說的過失,是指學校對校舍垮塌導致的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而言。但是,對學校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的行為來說,卻是明知故犯的。學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但卻未想到會因此立即產生嚴重後果,或者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後果。
編號:104201001
【情況介紹】
2009年4月20日中午11時許,某小學嚴某(男,7歲),在上課期間爬上學校過道欄杆玩耍時,不小心從欄杆上掉下,導致嚴重受傷。事故發生後,校方及家長及時將該生送往縣人民醫院治療,醫院診斷結果為脾髒破裂,並對該生進行了脾髒全部切除手術,住院40天,治療費用16750元。後經縣司法鑒定中心醫療評定為6級傷殘。因該生自己投保了學平險,事後,北京聯合協助學生家長分別向承保學平險的保險公司和承保校方責任保險的財險公司提出索賠。
【理賠結果】
北京聯合和學校校長積極幫助學生家長,向壽險公司報案,壽險公司通過學平險賠付學生家長3000元。隨即向財險公司索賠,人保財險快速進行查勘,進入理賠程序。按照相關規定給予了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及七級傷殘補償費,足額賠償了59000元。
按照《校方責任保險》第三條保險責任規定,“在被保險人在其校園內或由其學校組織並帶領下的校外活動中,由於疏忽或過失造成該校學生的人員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公司的約定給予賠償”,保險公司負責因校公共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標準造成人員傷害損失給予經濟賠償,將賠款迅速賠付給學生。
【案例評析】
根據《中小學校建築設計規範》(GBJ99—86)第623條規定“外廊欄杆(或欄板)的高度,不應低於1100mm。欄杆不應采用易於攀登的花格。”該案中,經現場查勘欄杆高度沒有達到國家規定標準,而且易於兒童攀登。因此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第二十四條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製度和應急機製,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風險防範提示】
學校在校舍、場地等其他公共設施建設中應當充分保證學生的安全。因該校受地勢影響,在防護欄設計上的疏忽,造成人員傷害。此次事故發生後校方對欄杆進行了維修整改,並加強了對學生的安全教育。
編號:104201002
【情況介紹】
2009年6月19日,某中學初二學生周某在上體育課自由活動時,在沒有告知教師的情況下,同其他兩名同學一起從學校垮塌的圍牆出校至學校邊的河邊玩耍,不慎溺水身亡。
【理賠結果】
根據《校方責任保險》第三條“(一)被保險人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二)被保險人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的安全管理製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十一)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擅離工作崗位,不履行職責,或者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學校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經教育部門、北京聯合與保險公司協商,最後向學校賠付保險金4萬元。
【案例評析】
造成此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一)學校圍牆垮塌後未及時修補;(二)學校安全保衛管理製度有一定疏漏;(三)上體育課的老師組織不力,讓學生自由活動;(四)學生不知去向後上課教師未及時詢問查找。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第二十四條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製度和應急機製,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第12號令)第九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製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因此學校承擔設施設備管理的安全管理製度有疏漏和監管不力的責任。
編號:103501001
【情況介紹】
何某某,係某省一所女子學院2007級食品營養與檢測專業學生。北京聯合接到該學校老師的報案電話,2009年3月23日23點15分,該學院某校區宿舍區208室一名住上鋪的學生何某某背靠著上鋪的護欄,整理床鋪準備睡覺,突然,護欄焊接處斷裂,導致學生直接從上鋪摔下,墜地後學生無法動彈,初步判斷主要為腰部受傷,經過一段時間才開始慢慢緩解。
同宿舍的同學立即打電話給輔導員,該輔導員在第一時間趕到,聯係車輛,立即將何某某送往當地醫院,經檢查,確定學生骨骼沒有骨折等嚴重損傷,腰部和腿部有嚴重的肌肉損傷,腎有輕微出血,需要作進一步檢查,第二天,家長把該學生接到另外一家醫院作進一步觀察,共花費1800多元。
2009年4月13日,北京聯合接到報案後,當即將案件報給保險公司。但是4月15日,從學校反饋信息說該保險公司給出意見因學校延遲報案不予理賠。後經北京聯合協調,最終保險公司給予了賠付。
【理賠結果】
依據《校方責任保險》條款保險責任規定,由於“學校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安全標準的”,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依法應由學校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負責承擔。據了解,該校區是學校的老校區,設備等都存在老化現象,不符合國家的安全標準,因此學校應負全責。保險公司在核定事實後,根據條款規定扣除免賠額,最終賠付學校1510元。學校與學生家長對此處理結果很滿意。
【案例評析】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學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於該學校設備設施存在隱患,沒有及時進行維修,應該對本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此案也提示我們一定要加強對學校的培訓,讓學校在出險後及時通知北京聯合向保險公司報案,以免保險公司以延遲報案為由拒絕賠付。
編號:103501002
【情況介紹】
葉某某,係某省廣播電視大學2007工商管理專業的學生。2009年4月29日下午4點左右,葉某某穿著夾腳拖鞋在學校的停車棚跑動過程中,沒有注意腳下,由於跑動過程中衝力過大,導致細鋼筋從左腳腳趾處斜插入腳掌近7cm左右。(注:地板上一塊水泥板塊有點碎裂,車輛經過時碎塊震動,碎塊裏麵的細鋼筋露了出來,傾斜出地麵水平線)。當時傷口處隻有少量血跡,受傷後學校立即將葉某某送往某軍區醫院急診,經急診醫生診斷,轉往總院骨一科。由於細鋼筋有鏽蝕,醫生說需要進行清創手術,拔除細鋼筋後清除傷口鐵鏽,並需住院觀察。葉某某經過手術後神智很清醒,第二天身體除了腳傷,其他部位已沒有特別不適。為了節約開支,葉某某於5月1日經過醫生同意,出院回家休息。5月4號由其家屬派人到醫院辦理出院手續,經過結算共開支醫療費3000多元。
【理賠結果】
北京聯合接到報案後,進行現場查勘,並對案情進行分析,發現學校的教育設施設備存在著一定的缺陷。但是該學生作為成年人,對地麵存在的危險也應有一定的認識,由於其不小心,結果造成身體傷害,因此學校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按照《校方責任保險》條款保險責任規定,“學校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安全標準的”,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依法應由學校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負責承擔。最後,該學生的醫療費用先通過農村醫保得到補償800多元,剩下的由學校和學生各承擔50%的責任,保險公司最終賠付給學校1500元(扣除免賠額)。
【案例評析】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因此,學校對葉某某的受傷應當承擔責任,但本案中葉某某係成年人,對事情的危險性應該具有一定的認識,其受傷也存在著個人疏忽的因素。所以最終經過協商,學校和該學生各自承擔50%的責任。
編號:101301001
【情況介紹】
某某市一所培訓學校文科一班學生劉某某於2008年12月28日晚下晚自習後,在回宿舍下樓梯時,由於樓道燈光較暗,且地麵上有部分積水,地麵有些濕滑,導致劉某某不慎摔倒,造成左腳跟骨粉碎性骨折。遂到省三院進行住院治療,共花費醫藥費1745647元,交通費282元。出險後該學校立即向保險公司和區教育局報案,北京聯合接到區教育局報案後,也立即協助調查,事後,幫助學校整理材料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理賠結果】
根據《校方責任保險條款》第二條約定,“在被保險人的在校活動中或由被保險人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過程中,因校方疏忽或過失引發的下列情況之一而導致注冊學生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經濟損失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四)學校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安全標準的:(五)學校地場地、房屋、和設備等維護、管理不當的”。此次事故屬校方責任保險的賠償範圍,學校應承擔80%的責任,剔除不合理票據,保險公司賠付醫藥費1348878元。
【案例評析】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本案中,被保險人提供的生活設施沒有達到基本的安全標準,責任明顯,但考慮到受傷學生已年滿18歲,沒有對危險給予必要的重視,也有一定過錯,所以承擔次要責任。
【社會反映】
北京聯合站在投保人的立場,為投保人爭取到了合理的賠付。處理結果得到了學生家長和學校領導的好評。
編號:1013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