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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小學“校方責任保險”管理機製評介
2009年,是各地認真貫徹落實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保監會《關於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製的通知》(教體藝〔2008〕2號)文件,校方責任保險工作取得快速發展的一年。
(一)中小學“校方責任保險”現狀
1現狀與亮點
截至2009年底,全國共有28個省、直轄市、自治區有組織地開展校方責任保險,分別是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江蘇、福建、四川、甘肅、湖南、湖北、河北、吉林、雲南、青海、廣東、山西、河南、浙江、安徽、山東、江西、青海、陝西、貴州、內蒙古、寧夏、新疆、廣西等。青島、寧波、廈門、大連和深圳五個計劃單列市也都全麵或部分地實施了校方責任保險工作。其中,許多省市的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現代風險管理的要求,聘請保險經紀機構作為風險管理顧問,協助開展中小學“校方責任保險”的各項工作,如製定承保方案和承保機構招標書,為學校完善校園安全製度,開展安全教育與培訓,風險監測與評估,為學生傷害事故的事前預防、事中控製、事後理賠等提供優質的專業服務等。在風險管理顧問的幫助下,中小學“校方責任保險”出現了許多亮點。
(1)思想觀念發生轉變
隨著校方責任保險業務的開展以及宣傳普及風險管理知識,許多地區的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已經主動向風險管理顧問尋求風險管理方案。風險管理顧問在做好事後協賠、幫助恢複正常教學秩序等風險轉移工作的同時,主動協助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做好事前風險防範工作,如:開展形式多樣的風險狀況調查、風險狀況評估、防災防損演練、緊急救助與自救技能培訓;通過“走出去、請進來”等方式開展經驗交流活動;定期或不定期的將風險管理知識和避險措施通過宣傳彩頁、期刊、快訊、服務手冊、知識讀本等多種形式傳遞給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有效地幫助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建立起綜合風險管理體係,以積極的姿態防範風險、分散風險和轉移風險。
(2)責任保險有所創新
早期的校方責任保險條款設計缺乏與教育機構的充分溝通,校園傷害事故責任的界限不太清晰,影響了該險種的發展。2002年6月教育部第12號令《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明確列舉了學校應當承擔責任的12種情形,並確定了以過錯責任為主的歸責原則。但在實際生活中,很多校園傷害事故的發生即使校園方不存在過錯或是責任難以判定的情況下,從“無責與公平原則”出發,學校也常常會承擔一定的經濟補償責任。2009年在部分開展中小學“校方責任保險”的地區對保險責任進行了創新,將“無過錯補償”責任納入到保險保障範圍之內,以附加險的形式為中小學校在無過錯情況下仍有可能承擔的經濟補償責任提供保障,滿足了中小學校的現實需要。
(3)服務內容不斷豐富
隨著各方參與中小學“校方責任保險”程度的不斷深入,無論是承保機構還是保險中介機構的服務都在不斷豐富。保險經紀機構作為客戶利益的代表,利用自身掌握的風險管理和控製技術,以及對市場和保險產品極為熟悉的有利條件,通過索賠談判技巧、豐富的賠案處理經驗,代表學校和學生同保險公司進行理賠談判,保證了出險案件快速、合理的處理。而保險公司與保險中介機構之間建立起了快速理賠通道,安排專門負責理賠的工作人員跟蹤案件的進展情況,通過溝通機製不間斷地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反饋相關信息,在互相溝通交流中不斷充實豐富了售後服務。
2存在的問題
(1)發展不平衡
發展不平衡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麵:一是地域之間的發展不平衡,中西部地區的發展明顯快於東部地區;二是公、民辦學校之間的發展不平衡,公辦學校基本參保而民辦學校遠遠落後;三是保障程度的不平衡,東部某發達地區的保障額度甚至低於西部的每一個省(區)。
(2)認識不到位
責任保險,尤其是涉及公眾利益的責任保險都具有明顯的社會管理職能,校方責任保險更是如此。在中小學“校方責任保險”快速發展的過程中,部分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對校方責任保險的認識比較片麵,甚至有的認為隻要投保了“校方責任保險”就可以高枕無憂,在校園意外事故發生後對責任大包大攬,使學校和相關的保險機構陷入尷尬。
(3)法規不完善
目前用於處理校園傷害事故的依據主要有《民法通則》、《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但處理一起具體的學校意外事故,往往會涉及多方利益,牽扯到學生本人、監護人(家長)、其他親屬、學校領導、有關教師以及其他學生,責任認定時也會涉及各級教育、公安、檢察、法院等相關部門。由於上述法律法規具有一定的彈性,各地在理解上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在司法責任認定、賠償標準等方麵也表現出一定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