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責任保險理賠案例彙編5(2 / 3)

【情況介紹】

某縣一所幼兒園小班學生2009年4月9日下午由老師帶領在室外上活動課時,該班學生李某某獨自去玩蹺蹺板(此蹺蹺板已年久失修),不小心把手伸進蹺蹺板下邊的支柱斜麵裏,把右手中指前端擠掉一塊肉。事發後,學校及時將其送到當地人民醫院診治,隨後又到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兩次住院16天,共花費醫藥費610192元,另外,由於受傷學生年齡較小,住院期間要求有人陪護,其父母要求賠償陪護費和夥食補助等共計2336元。出險後該學校立即向保險公司和縣教育局報案,北京聯合接到縣教育局報案後,也立即協助調查,幫助學校整理材料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理賠結果】

根據《校方責任保險條款》第二條約定,“在被保險人的在校活動中或由被保險人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過程中,因校方疏忽或過失引發的下列情況之一而導致注冊學生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經濟損失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四)學校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安全標準的:(五)學校地場地、房屋、和設備等維護、管理不當的”。此次事故屬校方責任保險的賠償範圍,因此,學校承擔的經濟損失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並根據保險條款和當地相關政策,經協商最終賠償744164元。

【案例評析】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製止的”。此案中,該幼兒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危險的認知能力比較差,老師未對其起到看護監管的義務,同時,該幼兒園的蹺蹺板存在安全隱患,結果導致李某某手指受傷,因此,學校應負全部責任。

編號:101301003

【情況介紹】

某小學一年級八班的學生郝某,於2009年11月16日上午第三節課課間上廁所時,由於廁所內水管破裂水流了一地,導致郝某滑到,頭磕到地上。班主任老師立即將其送到省三院進行治療,經診斷為頦區挫裂傷,經治療共花費醫藥費5015元。

【理賠結果】

根據《校方責任保險條款》第二條約定,“在被保險人的在校活動中或由被保險人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過程中,因校方疏忽或過失引發的下列情況之一而導致注冊學生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經濟損失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四)學校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安全標準的:(五)學校地場地、房屋、和設備等維護、管理不當的”。此次事故屬校方責任保險的賠償範圍,應對其花費進行賠償。

【案例評析】

根據《校方責任保險條款》第二條約定,“在被保險人的在校活動中或由被保險人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過程中,因校方疏忽或過失引發的下列情況之一而導致注冊學生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經濟損失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四)學校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安全標準的:(五)學校地場地、房屋、和設備等維護、管理不當的”。此次事故屬校方責任保險的賠償範圍,學校需承擔全部經濟賠償責任。

編號:102201001

【情況介紹】

2009年3月5日某中學楊某某在擦玻璃時由於玻璃鬆動掉落,將楊某某頭部砸傷,門診治療花費51250元。

【理賠結果】

根據《校方責任保險》條款第二條約定“被保險人在其校(園)內或由其統一組織並帶領下的校(園)外活動中(限中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由於疏忽或過失造成下列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因此學校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保險公司承擔全部合理醫療費用,賠償校方398元。

理賠結束後,北京聯合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向該校提出整改建議,要求校方對各項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維修,排除安全隱患。

【案例評析】

根據教育部第12號令《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因此,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編號:102201002

【情況介紹】

2009年4月8日某市中學八年級學生黃某某在參加體操比賽的時候操場地麵不平摔倒骨折。共計產生醫療費用508520元。

【理賠結果】

案件發生後,家長向校方進行了高額的索賠申請,但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北京聯合代表校方與家長協商多次,最後通過校方責任保險向家長賠付了421695元,校方及家長對此賠付結果非常滿意。

【案例評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第四條規定“學校舉辦者應當為學校配備符合標準的教育教學、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學校嚴格按規定為學生提供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顯然,該案當中學校對於校內設施安全的維護未達到標準導致這起校園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學校應負相應的責任。

編號:102201003

【情況介紹】

2009年7月14日,某小學組織學生參加夏令營活動,在一所教育實驗基地,三年級(1)班學生孫某由於老師管理的疏忽,在活動中被器械壓傷左手中指骨折。

【理賠結果】

依照《校方責任保險》條款第二條約定被保險人在其校(園)內或由其統一組織並帶領下的校(園)外活動中(限中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由於疏忽或過失造成下列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因此,學校應承擔的經濟損失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並根據法院判決及條款約定,最終賠償學校109680元。

【案例評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第四條規定“學校舉辦者應當為學校配備符合標準的教育教學、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因此,學校應嚴格按規定為學生提供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顯然,該案當中學校對於校內設施安全的維護未達到標準導致這起校園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學校應負全部責任。

編號:102201004

【情況介紹】

2009年3月15日某中學,下午課間活動時,由於學校未及時處理操場上的垃圾,四年級(2)班曹某某在操場上活動時,其右腳不小心被垃圾裏麵的釘子刺傷,後到醫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298532元。

【理賠結果】

根據《校方責任保險》條款第二條約定“被保險人在其校(園)內或由其統一組織並帶領下的校(園)外活動中(限中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由於疏忽或過失造成下列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因此學校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保險公司承擔全部合理醫療費用,賠償校方1986元。

理賠結束後,北京聯合向該校提出整改建議,要求校方對各項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維修,排除安全隱患。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12號令《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因此校方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編號:101401001

【情況介紹】

2009年9月25日上午,某中學高二年級學生王某某在課間時間,下樓梯時不慎滑倒,導致左臂骨折。後經醫院確診為左尺骨雙骨折合並神經損傷,入住醫院治療。

【理賠結果】

根據校方責任保險責任第四條約定:“學校教師或者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製止的”,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由學校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共發生醫院治療費用25000元,全部由保險公司賠償。

【案例評析】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第九條規定:“(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學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案件發生在學校期間,學校有承擔對學生進行管理,保障其人身安全的義務,應對該案件負有責任,應該對學生進行賠償。

編號:101401002

【情況介紹】

2009年10月11日晚上九點,某小學學生高某某在學生宿舍,不慎從上鋪摔倒在地上,學校及時把學生送往醫院檢查治療,發現大腿胯部骨折,需住院治療。

【理賠結果】

根據校方責任保險責任第四條約定:學校教師或者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製止的;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由學校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共發生醫院治療費用552280元,全部由保險公司賠償。

【案例評析】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第九條規定: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學校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案件發生在學校期間,學校有承擔對學生進行管理,保障其人身安全的義務,應對該案件負有責任。

編號:093701001

【情況介紹】

2007年10月8日,某高中晚自習結束後,一名男生回到宿舍洗漱。該生在前往宿舍樓四樓洗漱間時,因管道漏水,地麵有大量積水,最終導致其不慎摔倒,造成頭部嚴重受傷,被學校老師緊急送往醫院,並與其家長及時聯係。後經醫生診斷,需住院治療,共計醫療費用1151289元,治愈後,該學生家長要求學校進行賠償。

【理賠結果】

此案件既屬於校方責任保險事故,也屬於學生平安保險的理賠範圍。因此依據《校方責任保險》中保險責任的規定,“在被保險人的在校活動中或由被保險人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過程中,因校方疏忽或過失引發的下列情況之一而導致注冊學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經濟損失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四)學校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安全標準的”,以及《中小學及幼兒園學生平安保險》保險責任規定,“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後因疾病住院治療,保險公司應按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在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或者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住院診療所支出的、符合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醫療費用,超過免賠額以上部分,本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按合同規定分級累進、比例給付醫療保險金”。

該生在北京聯合的建議下,先到承保學平險的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得到638180元的賠款。然後,由承保學平險的保險公司開具分割單,到承保校方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理賠,根據當地《校方責任保險》相關規定,承保校責險的保險公司共賠付532609元(包括醫藥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交通費等)。

【案例評析】

經調查了解,並依據當地《中小學及幼兒園校方責任保險工作實施方案(試行)》,北京聯合判定由校方承擔全部責任,承保校方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同意此裁定。同時,多項保險賠付的順序本著學生家長自願原則,該生家長先進行的學平險理賠,剩餘金額再由學校到校方責任保險理賠。

編號:101101001

【情況介紹】

2007年4月26日上午,某小學的一節體育課上,安排一名實習教師組織學生活動,學生牛某在活動過程中被繩子絆倒,一顆門牙當場被磕掉。事發後,學校將牛某送至口腔醫院進行診治,診斷結果為四顆上門牙受損,其中一顆脫落。在治療過程中,學校為牛某墊付醫療費用111374元,其餘醫療費由牛某監護人自行支付。治愈後,牛某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索賠,要求醫藥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3萬餘元,學校認為索賠數額不合理,不予承認,牛某監護人遂將學校起訴至法院。北京聯合接到報案後,詳細了解了事故發生經過,並為學校安排了法律顧問,免費提供訴訟代理服務。

【理賠結果】

經法院判決,認為牛某提出的索賠要求過高,最終判定學校賠付醫藥費用94456元,誤工費720元,交通費54元,精神損失費2000元,合計賠付371856元。最後通過校方責任保險進行了賠付。

【案例評析】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其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這起事故中,學校對牛某負有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因體育課與其他課程相比存在一定的危險性,故作為具有管理保護責任的學校應對學生負有更多的義務,但學校卻僅安排一名無授課經驗、無教師資格的未畢業大學生單獨授課,且該校操場的水泥地麵不符合國家標準,客觀上加重了牛某的損傷後果,故對於牛某在體育課上致傷,該小學校要承擔主要責任,但因牛某在活動中注意力不集中,也要承擔部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