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責任保險理賠案例彙編4(2 / 3)

(4)理賠仍困難

由於少數保險機構仍然存在重投保輕理賠的現象,一方麵造成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對保險服務質量的擔憂,另一方麵對於沒有風險管理顧問服務的學校和學生家長來說,索賠確實難。這種狀況如不迅速改變,無疑會給校方責任保險帶來負麵影響,進而影響整個保險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二)加強中小學“校方責任保險”管理的建議

1建立健全中小學“校方責任保險”管理機製

目前國內開展中小學“校方責任保險”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少數地方由教育部門或學校直接向保險機構投保,采用這種方式的往往是“一投了之”,放鬆了組織和實施“風險管理”;另一種方式是大多數省市目前正在操作的模式,即由教育部門負責,通過聘請免費的保險經紀機構作為風險管理顧問,在開展“校方責任保險”的同時,將學校風險管理納入工作議程,同步推進。

後一種方式在管理上體現出以下兩個主要特點:一是統一領導。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組成領導小組,教育部門負責校方責任險的實施,統一組織,按照省、市、縣各級進行逐級落實,確保校方責任險工作穩步開展;風險管理顧問發揮專業優勢,提供專業化服務;承保機構信守承諾,及時賠付。二是規範運作。各教育部門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文件的要求組織學校實施,不參與校方責任險的市場運作;保險經紀機構與保險機構負責保險市場運作。我們認為,這種方式完全符合《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6]23號)提出的“采取市場運作、政策引導、政府推動、立法強製等方式”發展責任保險的要求。

以“政府推動、多方參與、市場運作”為原則的管理機製建立之後,部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教育行部門、財政部門、保險監管部門以及風險管理顧問和承保機構都在積極探索既科學、合理又簡潔、高效的運行方法。在運行過程中,不僅使投保學校通過公開、公正、公平的手段取得了與其自身情況最適合的保險保障,而且極大增強了投保學校的風險意識。教育行政部門和風險管理顧問通過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風險防範措施,做到了校園安全管理的關口前移,非常有效地減少了風險隱患,從而使校園傷害事故發生率和傷害事故的損失程度大幅下降,並將其最終控製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

取得較好實施效果的各地中小學“校方責任保險”管理機製都有一個明顯的共同特點:在整個校方責任保險實施過程中,教育行政部門由分管領導掛帥,由所涉及處室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或風險管理辦公室,統籌安排風險管理顧問的選擇、保險方案的確定、承保公司的招標或談判、風險防範措施的實施以及對整個管理過程的監督管理;風險管理顧問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委托,是風險管理服務的提供者,通過與有關部門和機構的協調、溝通,使各項具體工作得到有效落實,受委托人監督,對委托人負責。但是,確實也還存在一部分地區的機製亟待完善或是還沒有建立中小學“校方責任保險”管理機製,這樣的情況不僅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存在,在個別經濟發達地區也存在。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完整的中小學“校方責任保險”管理機製是既要包括城鎮,也要覆蓋農村,不但要為公辦學校提供有效保障,也要為數量眾多的民辦學校分憂解難,這是教育公平的需要,更是建立全國教育風險管理服務體係的要求。因此,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積極探索,進一步完善本級中小學“校方責任保險”管理機製,好事辦好,切實使學校、老師、學生及家長感受到風險管理服務為其帶來的好處,確保該機製的每一項措施都能最終落到實處。

2明確中小學“校方責任保險”各主體之間的相互關係

教育保險市場是橫跨教育界和保險業的一個綜合係統。在這個市場上,教育機構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按照“政企分開、事企分開”的原則,不能進行市場操作或經營,他們是風險防範的主體;保險公司經營的重心是產品開發、核保核賠以及保險資金的運用,是事故發生後經濟賠償的主體;在保險中介機構中,作為保險公司產品推銷的保險代理代表的是保險公司的利益;擔當投保人風險顧問的經紀公司則要代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服務。因此,既熟知教育、又懂得保險的專業保險經紀公司更為適合擔當教育保險市場的市場主體。

有效的管理機製,要求參與主體各司其職、責權明確。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是委托人、是被服務的主要對象。風險管理顧問依照委托人要求,結合當地保險市場實際情況,向其推薦適當的保險方案和承保機構。教育行政部門確定投保後,在風險管理顧問的協助下組織區域內學校投保,積極支持風險管理顧問開展風險管理宣傳和培訓等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要以公開和公平的原則選擇風險管理顧問和承保機構,對於風險管理顧問和承保機構的服務經驗、服務網絡以及公司的綜合實力都要進行反複比對和認真考察。教育行政部門一旦確定了風險管理顧問,就應充分發揮委托人的作用,對風險管理顧問的各項工作予以指導和監督,並盡量避免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幹涉保險方案製訂、承保、理賠以及保險經紀服務等各項工作,共同維護中小學“校方責任保險”管理機製的良性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