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實操策略研究
1加快教育行業風險管理服務體係建設
教育行業風險管理服務體係是將現代風險管理的理論應用於現代教育管理領域,在教育行業內進行風險規避、風險控製、風險轉移等現代風險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業的人身和財產風險,為學校和師生提供全方位、全過程風險管理服務的綜合性係統。教育行業風險管理服務體係包括行政管理和市場運作兩個方麵:行政管理側重於風險防範,是指教育部門在風險管理顧問的協助下,主動、有計劃地開展風險防範、風險規避等活動,從而降低或避免各類事故的發生;市場運作側重於風險轉移,是指通過專業的風險管理顧問對教育行業各類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分析,向教育部門提供專業的風險管理谘詢建議,同時做好風險轉移的各項服務。兩者相互配合,不斷提升教育行業風險管理水平,保障教育事業的和諧發展。
教育行業風險管理服務體係是由北京聯合保險經紀有限公司2003年提出,2006年在《教育部保監會關於加強學校保險教育有關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基[2006]24號)中確認的。近年來,該體係在宣傳教育行業風險管理理念、提高教育行業風險管理水平、服務和諧校園建設等諸多方麵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體係建設已經初見規模。
責任風險僅僅是教育行業風險的一部分。事實上,教育行業所麵臨的風險隱患遠遠不止這一項,據教育部發布的《2006年中小學安全事故形勢分析報告》,發生在校內的事故隻占全部事故的3839%,6161%的事故發生在校園之外。由此可見,隻有盡快建成覆蓋全行業的教育行業風險管理服務體係,方能形成責任風險管理的長效機製。
2繼續推進校方責任保險
2009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校方責任保險快速發展,而其他類型的學校行動遲緩。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校方責任保險的發展之所以快,是因為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辦學經費是由政府承擔,而並非是這些學校校長對風險的認識高;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行動之所以遲緩,資金並不是主要原因,主要還是認識不到位。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把學校麵臨的風險損失轉移給經營風險的市場主體和專業機構,以最小的經濟代價換取最大的風險保障,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早在2002年,教育部第12號令就提出:“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2006年教育部第23號令進一步明確:“有條件的學校舉辦者應當為學校購買責任險。”200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第12條明確規定:“所有學校都要建立校園意外傷害事件的應急管理機製。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傷害保險製度,推行由政府購買意外傷害校方責任險的辦法”。因為學校一旦發生意外事故,發生糾紛的焦點常常集中在損害賠償上。學校的賠償資金確實難以處理,因為意外事故的經濟賠償不可能列入教育經費預算,申請追加預算肯定難以應急。將學校風險事故造成的經濟賠償責任轉移出去,事情往往能得到迅速解決:在責任劃定之後,屬於學校承擔責任的經濟賠償,由保險機構承擔並即行給付。而校方責任保險的保費,因其數額不大且非常確定,則完全可以納入正常預算。
3切實加強學校風險防範
學校安全工作包括日常安全管理和師生的安全教育。根據學校發生意外事故地域分布、時間分布和年齡分布,學校風險防範除做好日常的安全工作外,特別要注意:一是要重點加強農村地區中小學安全工作,加大投入,改善辦學條件和基礎設施。同時要加強督查,重點檢查校舍與設施安全和周邊環境的治理;二是要加強對師生的培訓和教育。要按照《中小學生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的要求,針對不同年齡段學生的認知特點,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教育活動,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同時加強校長和教師的安全培訓,做到警鍾長鳴;三是要加強學校內部安全管理,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尤其要落實校園的保衛製度,把好學校“入口”。要及時發現學校內的安全隱患,積極開展心理幹預和心理疏導,注意化解個別師生間和學生間矛盾,避免因矛盾激化而引發傷害事故;四是要建設社會、家庭、學校共同防範的立體網絡。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保障學校安全、維護正常教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