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經濟:汙染與災害管理及經濟控製35(2 / 3)

專題75 各國的政策

◇焦○點○議○題

有機食品的認證製度

A 歐盟成員國的政策

60%以上的歐盟成員國在市場銷售方麵指定有專門的支持政策。丹麥、奧地利、法國、愛爾蘭等國則製定了專門的計劃;芬蘭政府成立了專門的組織部門並設立了專項資金用於支持本國的有機產品銷售;德國則以補貼的形式支持有機產品市場的開拓,並統一了有機產品標識;荷蘭以低息貸款的政策扶持有機產品的開發,製定了嚴格的市場準入製度和公平交易製度,以農產品的產品鏈為核心,把產前、產中、產後的各項生產活動聯結為一個有機整體[23]。

B 美國的政策

美國的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大部分都是“有機認證者委員會”(Organic Certifiers Council,簡稱OCC)的成員。任何食品企業如果想在標簽上注明“有機種植產品製造”,或者任何種植園聲稱他們的產品采用有機方法種植,事先都必須獲得美國農業部(USDA)授權認證機構的認證。

C 哥斯達黎加的政策

哥斯達黎加有一個完善的有機農業政策和計劃,在技術、研究和開發以及營銷方麵為商戶提供了大量的資助,同時還建立並完善了認可和頒證體係。

D 突尼斯的補貼

突尼斯農業部於1999年開始專門調撥經費向有機農民提供補貼,對有機農民的投資補貼為30%,頒證費用補貼為70%。

E 新西蘭的綜合措施

新西蘭政府對有機農業采取了三項促進措施:一是為促進出口的新西蘭食品安全局項目;二是國家有機標準的建立;三是國家有機農業戰略的發布[24]。

F 古巴和阿根廷

在古巴,有機農業已經成為農業政策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阿根廷有機農業的法規和認證機構建設很完善,其標準已經得到歐盟的等同認可。

G 澳大利亞的對外合作

澳大利亞檢驗檢疫局(AQIS)根據 “有機和生物動力生產標準”對認證機構進行認證,以保證有機產品的質量。在已經認可的七家認證機構中,有5家可以向歐盟出口,同時這七家機構都可以向非歐盟國家如加拿大、日本、瑞士和美國出口[25]。現在澳大利亞沒有與國外的認證機構開展業務,當地認證機構也沒有與國際認證機構合作。澳大利亞在1992年製訂了國家法規以保護有機生產,1998年又進行了修訂。法規囊括的範圍有作物種植、動物養殖、食品加工、包裝、儲存、運輸和標簽等。法規並沒有強製要求農場必須認證標識和出售的產品,隻是對出口產品作了規定。

H 日本的市場規範

日本的有機農業在1996年到2000年間處於無序徘徊狀態,其主要原因是有機農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量和流通渠道的多樣化致使市場上出現了一些仿冒、假冒的有機農產品,加上不少私人機構間認證標準各異,有機產品的信譽受到了損壞。日本政府經過市場調研後,加大了有機產品市場監管力度,對認證機構進行了整頓,規範有機產品市場,使日本的有機農業得到了良性發展。

I 德國的進出口審核製度

從1990年開始,德國每年都會舉辦一次國際有機產品博覽會。時至今日,該會已經成為全球最具影響力的有機博覽會。它的蓬勃發展表明了日益增長的有機產品市場的重要意義,也成為了有機產品生產和貿易機構提供了展示產品、服務的平台。德國政府從二零零三年四月開始管理從國外進口的有機食品。這樣一來,如果國外的有機食品要進入德國,需由德國的進口商向德國的“進口和市場許可管理辦公室(BLE)”申請進口許可證。目前,德國以外的認證機構認證過的有機食品想進入德國,隻有兩個途徑:一是國外認證機構與德國認證機構簽訂互認協議;二是通過國家的認可,前提是該國家要有有機食品法規,同時該法規必須與歐盟有機法規等同[26]。

J 其他國家

英國、比利時、意大利、瑞典、法國、丹麥等國都依法認可了有機產品認證機構,這些國家出製度對有機產品的栽培、生產、加工和銷售等進行監控和頒證活動,以保證有機食品市場的規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