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年12月25日,孫中山從國外回到上海,由於他在革命黨人中極具威望,僵局被打破,結束了選舉紛爭。依據《臨時政府組織大綱》選舉孫中山為臨時大總統,政府所在地設在南京。正式定國號為“中華民國”並將1912年定為民國元年。1912年1月1日,孫中山在南京就職,宣布中華民國成立,並做《臨時大總統宣言書》,孫中山在就職宣言的最後說:“夫民國新建,外交內政,百緒繁生,文自顧何人,而克勝此?然而臨時政府,革命時代之政府也,十餘年來以至今日,從事於革命者,皆以誠摯純潔之精神,戰勝所遇之艱難。即使後此之艱維,遠逾於前日,而吾人惟保此革命之精神,一往無阻,必使中華民國基礎確立於大地,此後臨時政府之職務殆盡,而吾人始可無罪於國民也。”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研究所中華民國史研究室編:《臨時大總統就職宣言》,《孫中山全集》第2卷,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2~3頁。由於軍閥和立憲派分子爭奪政府職位,1912年2月重新修訂了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增設臨時副總統,並把原來的五個部增加到九個部,1月3日,在各省代表的選舉下,黎元洪當選為副總統,孫中山提名的國務院名單也得以通過,就這樣,各種代表勢力,結束了長達一月之久的權力之爭,組成了中華民國臨時政府,通稱南京臨時政府。
二、南京臨時政府的刑事法律製度
從南京臨時政府的成立,我們看到,革命成功前,革命黨人積極致力於的並不是成功後的國家政權建設問題,他們從不停的論戰中,借助於西方的模式去設想著國家的政治體製將會怎樣,時間與形勢都沒容他們去認真地思考,怎樣去做迎接新國家到來的準備工作。而革命成功後由於革命成分的複雜,在中華民國宣告成立之前,資產階級革命派急於應付的不是國家建立的準備工作,而是在這複雜的成分中,進行著國家權力分配的階級平衡,而僅僅是依據《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來組建著新的國家政權機構。
南京臨時政府時期,它的主要立法機關是參議院。參議院是在南京臨時政府組成後,於1912年1月28日正式成立,擔任首屆議長的是林森。參議院的議員組成是複雜的。一部分是清末舊諮議局的代表,一部分是各都督府指派的,也有一部分是通過民選選出的代表,他們各自代表著不同的利益,這樣就使參議院的立法工作顯得頗為複雜,進展緩慢。
孫中山蒞位大總統後,麵對“外交內政,百緒繁生”的局麵,他任命了著名的革命黨人宋教仁為南京臨時政府法製局局長,來保障立法工作的順利進行,孫中山指出:“竊惟臨時政府成立,所有一切法律法令,在頒行編訂,法製局之設,刻不容緩。”中國史學會編:《辛亥革命資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6頁。表現出他對法製建設的重視。
南京臨時政府的立法大致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12年1月1日到1912年2月中旬,為時一個半月。這一時期,工作的重點是建立新政權的各項政治製度,可以說刑事立法工作尚未提到議事日程,這一時期尚談不到刑事法律製度的開始。南京臨時政府的立法第二階段,是1912年2月中旬至北洋政府的開始,這一時期,是南京臨時政府內政外交的困苦時期。這一時期,南京臨時政府既要鞏固新生的資產階級共和國,又要麵對來自於國內外的各種困擾,於是立法工作由原來的政權組織機構為重點轉移到整治社會秩序上來。南京政府頒布了一批行政命令來整治社會治安和行政司法工作狀況。如《大總統令內務司法兩部通飭所屬禁止刑訊文》,《大總統命內務部司法部通飭所屬禁止體罰文》等。《大總統令內務司法兩部通飭所屬禁止刑訊文》如下:
近世文化日進,刑法之目的亦因而遞嬗。昔之喝威嚇報複為幟誌者,今也則異。刑罰之目的,在維護國權,保護公安。人民之觸犯法紀,由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不得其平,互相抵觸而起。國家之所以懲創罪人者,非快私人報複之私,亦非以示懲創,使後來相戒,蓋非此不足以保持國家之生存,而成人道之均平也。故其罰之之程度,以足調劑個人之利益與社會之利益之平為準,苛暴殘酷,義無取焉。
前清起自草昧之族,政以賄成,視吾民族生命,曾草菅之不若,教育不興,實業衰息,生民失業。及其罹刑網也,則又從而鍛煉周納,以成其獄。三木之下,何求不得。彼虜不察,獎殺勖殘,殺人愈多者,立膺上考,超遷以去。轉相師法,日糜吾民之血肉以快其淫威。試一檢滿清史館之所記載,其所謂名臣能吏者,何莫非吾民之血跡淚痕所染成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