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第三章中華民國刑法製度的漸次形成第三章中華民國刑法製度的漸次形成
前麵我們已就中華民國成立之前的中國社會概況及中華民國的刑法思想做了闡述,本章我們將重點闡述中華民國的刑事法律製度的形成過程。
第一節南京臨時政府時期的刑事法律製度
一、南京臨時政府的成立
1911年,資產階級革命黨人,在武昌領導發動了武裝起義。起義爆發後,革命的勢力與反革命的勢力就圍繞著政權建設展開了激烈的鬥爭,鬥爭的焦點是建立一個什麼樣的國家政權,這一政權應當由誰來領導。這是革命的根本問題。由於中國的資產階級革命是在既缺少革命理論的指導,又缺少廣泛的社會基礎情況下發生的,因此,當這一現實的問題擺在麵前時,其階級的軟弱性便自然地表現出來。
武昌起義爆發的時候,孫中山遠在國外,作為資產階級革命的組織中心的同盟會的其他主要領導人也不在武昌,因此就使得武昌起義領導力量不足的缺憾迅速暴露出來。但是,武昌起義的群眾以大無畏的氣概同前來鎮壓的清軍進行了殊死的搏鬥,取得了革命的最終成功。
早在起義的時機尚未成熟之前,同盟會就擬定了《軍政府宣言》。武昌起義的第二天,起義的領導者就召集革命黨人,前諮議局議員和各界紳商代表舉行會議,並於1911年10月11日發布了《武昌起義軍民代表在諮議局議決事項》一文,議決事項如下:
一、以諮議局為軍政府。
二、稱中國為中華民國。
三、政體為五族共利。
四、規定國旗為五色,以紅、黃、藍、白、黑代表漢滿蒙回藏為一家。
五、稱“中華”年號,為黃帝紀元四千六百零九年。
六、當以黎元洪為都督,布告地方。
七、移檄各省,並照會各國領事,宣布滿清罪狀。
八、布告全國國民,並軍民長官。
九、布告湖北各府州縣。
十、軍政府主要諭令。
十一、致書清朝政府。
十二、布告漢族同胞之為滿洲將士者,促其覺悟。
十三、軍政府暫設機關四部
甲、參謀部
乙、軍務部
丙、政務部
丁、外交部
十四、設立招賢館。張國淦編著:《辛亥革命史料》,龍門聯合書局,1958年版,第85頁。
從議決的事項,我們不難看出其軍政府成立之倉促,其各方準備尚不充分的狀況。但是湖北軍政府的成立,卻開了民國之初端,極大地促進了各地“獨立”運動的發展。
軍政府成立後,依據議決事項之第六條,由黎元洪作為政權的領導者。黎元洪本是舊官僚、舊軍閥和立憲派的代表人物。武昌起義中,他佯裝成革命的讚成者“擁護共和”,行封建專製之心未變。資產階級革命派由於其自身的曆史局限,他們既懼怕帝國主義的走狗,也害怕武裝起義後的人民群眾會對他們取而代之,同時,也由於起義群眾政治上的盲從性,他們不能認識到用鮮血和生命換來的江山,其政權應當由自己來掌握,因此,政權就順利地落到黎元洪的手中。
本來,立憲派和舊官僚、舊軍閥一樣,他們一貫詆毀革命,反對共和製,美化君主政體。但是,在武昌起義勝利和各地“獨立”運動高漲麵前,他們為保全自己利益和維護君主政體秩序,便搖身一變,成為共和製的擁護者,並在軍政府中獲取重要職位。軍政府成立後,他們一麵拉攏、腐蝕那些意誌不堅定的革命黨人使其右化,一方麵又在軍政府內,聯合舊官僚、舊軍閥,結成反革命聯盟,成為軍政府的蛀蟲。
軍政府內部最初設立的四部,由於黎元洪和多數的部長害怕革命的失敗,都不就職,軍政府實際上處於癱瘓狀態。麵對這樣的局麵,以革命黨中骨幹分子為成員,組成了“謀略處”擔負著軍政府的一切工作,推動著革命運動的向前發展,全國形勢急速朝著有利方向發展。於是黎元洪宣布就職。而恰在此時,同盟會的負責人居正竟積極策劃,撤銷了原為革命黨人控製著實際權力的“謀略處”,將軍政府劃分為軍政和民政兩大部分,軍政方麵設軍政部,民政方麵設民政部(後改稱政治部),黎元洪直接統率軍事、政治兩個部門,並兼任軍政府總司令。實際上,軍、政大權均由他一人總攬。
湖北軍政府本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政權本應由資產階級革命黨人來掌握,但是,由於中國資產階級政治上的不成熟,把到手的政權拱手相讓給舊官僚、舊軍閥。他們錯誤地認為,舊官僚主政意味著他們向革命靠攏,是促進革命進一步取得全國成功的最有效的捷徑。隨著各省的相繼“獨立”,在中國必須建立一個中央政府,各省相繼選派代表,籌建中央政府。由於代表的大多數代表著舊官僚舊軍閥,中央政府籌建工作中的政治傾向也就十分顯然。1911年11月30日在漢口(後期移至南京)召開的“各省都督府代表會”第一次會議,製定了《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這一大綱1912年1月2日孫中山任大總統後修正)。通觀大綱,基本上還是堅持了共和製,但是,仍然鮮明地反映了資產階級的軟弱性、妥協性和在政權歸屬問題上的錯誤態度。如大綱決議“如袁世凱反正,當公舉為臨時大總統”,足見資產階級的態度,已將大總統的職位作為保全共和製的交換條件。即使這樣,在選舉代行臨時總統職務的大元帥時也不能避免矛盾的激烈衝突,在內部發生傾軋,使政權的歸屬問題出現了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