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維爾在《政治、道德與公民性》一文中說,“國家必須保持真正的人性”,“國家必須是有精神、有靈魂和有道德的”。但是,達到這個目的需要長期的努力,因為這並不能依靠“一套簡單的命令或指示”。“僅僅通過一種政體或者法律及指令是不能建成一個有道德、有精神的國家的,這隻有通過包含教育和自我教育在內的長期複雜、永無終結的工作來進行”。這個估計也適合於我們今天以改良道德、砥礪品行、端正人心為目的的心智啟蒙。
心智啟蒙對人的可教育性和自我教育能力抱有審慎樂觀的態度,因為人雖然可以教育,也有自我教育的能力,但未必就有這樣的意願。而且,有的人出於自己的私利,或者因為把握著公共權力,還會千方百計地阻礙這種教育。心智啟蒙同樣也會避免對“知識必然導致行動”過於樂觀。它不懷疑知識是有用的,真理也是可知的(否則也就沒有心智啟蒙這回事了),但它並不認為人一旦掌握了知識或真理,就必然可以有所行動——“知而不行”不就是一個人心的弱點嗎?事實上,知識充其量隻是行動的必要條件,而不是行動的充分條件,因為大多數的人在與自己利益不合,或者遭到外部脅迫時,即使自己覺得良心未泯,也不會有良心行為。在這樣的現實麵前,心智啟蒙自然必須做好“長期複雜、永無終結”的打算。
由於心智啟蒙必然是針對具體環境中特定問題的,它基本上隻是對這些問題所形成或提供的一些小知識和看法,有待於進一步的擴展和補充。因此,不宜將過多的係統理論強加到這一以討論具體問題為主要目的的工作上。本書提出問題和探討問題的出發點是,啟蒙必須首先對個別事件或事例加以關注和思考,這種關注和思考是經驗性質的,不是從某種一般理論得出的推導。這是一種處理個別事件、事例,而非一般理論的方式,提供的隻是個人的看法,不是普遍的真理。
本書第一部分討論的是個人良知和社會共善,以及這二者之間可能發生的矛盾和衝突,這種矛盾和衝突在民主的公共生活中是經常發生的,其不可避免讓我們看到,聽自己的良心鼓聲始終是必要的,但不可能獨自走得很遠。個人良知是社會道德的寶貴資源,不能保護個人良知的社會不可能是真正道德的。但是,民主社會的共善卻並不是孤獨個體良知的簡單相加。良心並不隻是個人的,而且還是一種人與人互相聯係的方式,因此,不能脫離一個人與他人的可能聯係來了解他的良心。良心(conscience)一詞是從拉丁文conscientia一詞來的,原來的意思是人與人之間的“默契的知識”。與他人的聯係其實早已包含在“良心”最早的意思裏了,良心不隻是一種直覺的情感或情緒,而且更是一種基於道德知識的,針對具體事情和境遇的實踐性判斷,更重要的是,良心指的是一種由一些人分享的知識。
用單純自由主義的民主觀強調個人的“良心權利”,容易忘記或忽略良心其實一直是一種在人際分享的知識。法學家羅伯特·費舍爾(RobertK.Vischer)在《良心與共善》(ConscienceandtheCommonGood)一書中指出,人的良心及是非、對錯觀念都受到來自外部的影響,一個人的良心是由於與他人有交往和互動,才變得清晰和明確起來的。正是由於一個人的良心具有社會性的一麵,良心才對人的社會參與和行為具有指導的意義。良心所指導的不僅是他自己的個人行為,而且也是那些與他分享同一看法的其他人的行為。因此,良心把一個人與更大的存在群體聯係到了一起,也使得良心對自己更有自信。在民主法治的製度中,政府沒有壓製公民良心的權力,個人良心在公民社會裏發揮作用,但並不比體現民主原則的集體良心更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