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在從蔭占中大力檢括浮遊人戶之下,開皇時括得四十四萬三千丁,一百六十四萬一千五百口;大業時括得二十四萬三千丁,六十四萬一千五百口(隋書卷二四食貨誌,卷六七裴蘊傳)。因此,戶口激增,戶數達到八百九十多萬,口數四千六百多萬。隋朝爭奪勞動人手,使"浮客"悉歸於"編戶",收效確是大的。因此,杜佑說:"隋代之盛,實由於斯。"(通典卷七丁中)這句話雖不全對,但也說中了要點。
然而在封建統治階級的剝削和奴役之下,特別是經過封建專製主義的公共職能的徭役,農民破產流亡被擠出農村原籍的事經常出現,因而浮戶或無籍人口隨時都存在著或增加著。隋朝雖大力括戶,但到唐朝浮戶逃戶數量價很大。特別在高宗、武周以來,均田製日趨破壞,從土地上逃亡出來的農民越多,當時文書上即稱之為逃戶。逃戶一詞被通用於當時的公私文件上,正說明這時農民流亡的數量大得驚人。本來唐朝法令上是嚴禁農民不得任意遷移,嚴禁隱漏戶口的,唐六典卷三戶部尚書說:
"畿內諸州,不得樂住畿外;其關內諸州,不得樂住餘州;其京城縣,不得住餘縣;有軍府州,不得住無軍府州。"
唐朝雖有"樂遷"的規定,居狹鄉者聽徙寬鄉,但主要的還是"居遠者聽其從近,居輕役之地者聽其從重",旨在於加強對於農民的奴役。唐律疏議卷一二戶婚又說:
"諸脫戶者,家長徒三年,無課役者減二等,女戶又減三等。脫口及增減年狀以免課役者,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諸裏正,不覺脫漏增減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知情者,各同家長法。諸州縣不覺脫漏增減者,縣內十口答三十,三十口加一等,......各罪止徒三年,知情者各從裏正法。諸裏正及官司,妄脫漏增減以出入課役,一口徒二年,二口加一等;贓重入己者,以枉法論;至死者加役流;入官者坐贓論。"
唐朝對於隱漏戶口,從家長到州縣官,都要按級辦罪,原因就是關係著封建國家的地租收入。然而,法令限製愈嚴,而逃亡人民益眾。證聖元年(公元六九五年),李嶠就上書說:"今天下之人,流散非一,或違背軍鎮,或因緣逐糧,苟免歲時,偷避徭役。"(唐會要卷八五逃戶)韋嗣立在武周時也指出"今天下戶口,亡逃過半"(舊唐書卷八八韋思謙傳附嗣立傳)。因了逃亡隱漏日多,故唐代戶口數最高的玄宗天寶年代,才約計九百萬戶,五千二百餘萬口,比漢平帝元始年間一千二百餘萬戶,猶少三百餘萬戶。通典卷七丁中說:
"唐百三十餘年中,雖時起兵戎,都不至減耗,而浮浪日眾,版圖不收。若比量漢時,實合有加數,約計天下人戶,少猶可有千三四百萬矣。"
據此,天寶年間所隱漏人戶,至少在四百萬到五百萬左右,真是"浮浪日眾"了。
這些浮浪人口到那裏去了呢?"亦有庸力客作,以濟餱糧"(舊唐書卷九回李嶠傳),"或因人而止,或傭力自資"(唐大詔令集卷一一一玄宗置勸農使安撫戶口詔),這是被豪勢所蔭占雇用而成為私屬的。至於"因緣逐糧",沒有占著的猶不知其數。這種"客作"或"因人而止"的,就是客戶。敦煌掇瑣上輯所收的"婦為客舂搗,夫為客扶犁"這首歌謠,正是描寫客戶的悲慘生活。按隋朝時的"輸籍法",浮戶轉為編戶,他們依然束縛於租調法下交納地租,所以說是"奉公上蒙輕減之征"。但封建國家的勞役是極為苛重的,轉為編戶後必然又再逃亡。唐玄宗時,均田製已受到激烈的破壞。建基於均田製上的租庸調法也大受破壞。所以不得不變通法律,以適應新的形勢。開元九年宇文融的括戶,舊唐書卷一○五宇文融傳載其辦法說:
"置勸農判官十人,並攝禦史,分往天下,所在檢括田疇,招攜戶口。其新附客戶,則免其六年賦調,但輕稅入官。......於是諸道括得客戶凡八十餘萬,田亦稱是。"
這裏用免去六年租賦的辦法,想把客戶盡量掌握到封建專製主義國家手中,不管實際如何,這是在"輕稅入官"的幌子下來招誘農民歸籍,因而括戶的作用還帶來了"田亦稱是"的效果,即尋到了封建國家所失掉的官有土地。在這裏開始在法律上承認了客戶的地位,在官府文書中他們是有籍的。官府既有戶籍承認客戶的合法存在,就說明了客戶的人身權是提高些,雖然他們還不同於戶等稍高的農民,但已不是完全隸於私家的非法的隱附戶了,並且,有些客戶以後就和農民一樣成為編戶。
事情的發展還不止於此。唐朝又進一步將客戶編入九等戶中,也就是利用九等戶製來科斂客戶。唐會要卷八五籍帳說:
"寶應二年(公元七六三年)九月敕:客戶若住經一年以上,自貼買得田地有農桑者,無問於莊蔭家住及自造屋舍,勒一切編附為百姓,差科比居人例量減一半,庶填逃散者。"
這裏明顯地規定了客戶要交納租稅,但更重要的是"編附為百姓",百姓戶分九等,當然客戶也列入九等之中了。我們再參看大曆四年(公元七六九年)重定戶稅的敕令。舊唐書卷四八食貨誌上說:
"其寄莊戶準舊例從八等戶稅,寄住戶從九等戶稅,比類百姓,事恐不均,宜各遞加一等稅。其諸色浮客及權時寄住田等,無問有官無官,各所在為兩等收稅,稍殷有準八等戶,餘準九等戶。"
這兒的寄莊戶和寄住戶,或指官僚地主寄居者,或指上舉寶應二年敕中客戶"自貼買得田地有農桑者"。但"諸色浮客及權時寄住田",顯然包括客戶,且主要是指客戶,並規定客戶是要按九等戶中的八等或九等交稅的。這裏的"諸色"是對賦役種類所新出的名稱,而不同於前些年代的匹庶單戶是對於租庸調而言。
承認客戶的合法存在,並把他們編入八等九等戶,這是在兩稅法施行前客戶社會地位的變化過程。及至楊炎建議的兩稅法,規定"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舊唐書卷一一八楊炎傳),則是這個變化的總結,進一步承認了客戶的合法地位。客戶既可自立為戶,登記於封建國家的戶籍中,則與魏、晉以來"客皆注家籍"的佃客、衣食客之類,就顯然不同了。這也就是更進一步將"諸色客戶"所應負擔的賦役從製度上固定化起來。從這裏也可以知道,兩稅不是財產稅,而是地租的主要部分。
從上麵的論述看來,從隋朝到兩稅法的施行時期,是客戶的人身權和社會地位的變化時期,從不合法到合法,從蔭附戶轉為封建國家的納租戶,最後進一步把客戶編入八等,九等戶中,使之製度化。因此,九等戶製不僅在於抑製貴族,更在於檢括農民。客戶的人身權雖提高了,但他們成為新的賦役對象了。從兩稅法對這個變化作了總結,宋代以後各朝的二稅法和戶等役征製,基本上都是由此沿襲而來。一直到明代一條鞭法,才發生了變化。
第二章 唐代農民與土地關係
我們在前麵說明戶等製的發生和法典化的過程時,已涉及它與地租相聯係的問題。農民之取得九等戶中第八、九等的人身權利,是由於流民式的長期"罷耕"(從土地上逃出來,脫離了生產,使土地陷於荒蕪)以至暴動所促成的。農民是不願散失他的生產工具而離鄉背井、遠離土地的,"對於小農民,隻要一頭母牛死亡,就會使他不能依照舊的規模來重新開始他的再生產"(資本論第三卷,頁七七八)。從這裏就可以知道,農民要求人身權是經過長時期時艱苦鬥爭以至武裝起義才獲得的。封建統治階級為了使地租收入更有利,才被迫不得不在法律上承認客戶的戶籍權利和等級。
在封建製社會中,一般地是由勞役地租轉變為實物地租,再由實物地租轉變為貨幣地租。貨幣地租的出現乃是封建社會解體並向資本主義過渡的標誌;然而就它們的曆史意義來說,不同的形態並沒有本質的改變。另一方麵,土地所有權既有各種不同的曆史形態,如封建的土地所有權和資本主義土地私有權(參看資本論第三卷,頁八○一--八○二),那麼,這裏所研究的,就必須嚴肅地從曆史範疇來限定我們論證的提法。我們研究封建製社會,那就必須研究封建主義地租形態發生發展的曆史,正如研究資本主義的剩餘價值的秘密一樣的重要。因此,我們必須揭開隱蔽曆史真實的外衣,打破傳統的文字符籙;在曆史理論上,必須依據馬克思主義的普遍真理,粉碎資產階級學者那種為史料考據而考據的、歪曲曆史實際的腐朽的觀點和方法。
我們不可以在中國史書上由於僅僅看到交納穀帛,就簡單地指為實物地租;或僅僅看到交納錢幣,就天真地指之為貨幣地租。既然地租是土地所有權由以實現的經濟形態,那麼就必須找尋其內部的秘密,必須依據馬克思主義的地租理論作出具體的分析:"無論何時,我們總要在生產條件所有者對直接生產者的直接關係--這種關係,它在各個時期的形態,總是自然與勞動方式及勞動社會生產力一定的發展階段相適應--裏麵,為社會的全部結構,君主和臣屬的關係的政治形式,簡言之,各個時期的特殊的國家形態,找出最內部的秘密,它們的隱藏著的基礎。"(資本論第三卷,頁一○三三,重點係引者所加)即使同一的地租形態,在現象上還存在著無窮無盡的變異和等級差別(參看同上)。研究中國地租形態以及唐代的地租形態的轉化,必須從具體的曆史出發,分析並領會其中曆史的特點。一般說來,中國封建主義的地租形態在各個階段都有混合的不純的結合。馬克思說:"各種不同的地租形態會在無窮無盡的不同的結合中互相結合起來,並由此成為不純的,混合的。"(同上,頁一○三八--一○三九)因了農業和手工業相結合的自然經濟的性質,實物地租形態更適合於"在亞洲可以看到的靜止(即指'非運動')的社會狀態"(同上,頁一○三九)。因此,雖在勞役地租形態支配的時代,實物地租形態也時常混合進來。
兩漢的公田官田、曹魏的屯田、西晉的占田、北朝隋唐的均田,這些封建的土地所有製的表現形式,到了中唐時代被皇莊、官莊等另一種表現形式所代替。而所有權的表現形式與其所由以實現的經濟形態是必然相互關聯著的。東漢末司馬朗還建議就漢代的土地所有製上麵完整地恢複古代井田。三國誌魏誌卷一五司馬朗傳說:
"今承大亂之後,民人分散,土業無主,皆為公田。宜及此時複之。"
井田製雖然不能恢複,但屯田製卻由於封建專製主義"特殊的國家形態",使土地所有製的"公田"形式又建立起來。屯田製中產品的分配形態是一種貢納的形態,據三國誌注引魏武故事,棗祗"執分田之術"(魏誌卷一六任峻傳注),曹操從之。這裏地租不管是四六分或是對分,我們認為它是以一種勞役地租為主的混合形態。為什麼這樣規定呢?這是依據了勞役地租和實物地租所由以區別的基本理論。在這裏,直接生產者屯田客是由軍事組織的強力"在地主或他的代表人直接的監督和強製下進行的"。這裏的臣屬關係,是把從黃巾手中奪得的資財,劃為屯田,而"用鞭子來驅使"參加過暴動的人民進行生產。他們不是在"實際上屬於他自己的生產場所內,他自己所利用的土地內"進行生產(資本論第三卷,頁一○三七,重點係引者所加),而是在所謂封建的"公田"上進行生產的。這樣進行生產即馬克思說的勞役地租的"不言而喻的自明的定律"。列寧關於勞役地租和實物地租的區別,也根據這條定律:勞役地租的特征在於"農民以其在地主土地上的勞動創造剩餘產品",而實物地租的特征,在於"農民在自己土地上生產剩餘產品,並因受'非經濟的強迫'而將其交給地主"(見論馬克思、恩格斯及馬克思主義,頁三六)。西晉的戶調式也沿襲了屯田製的剝削形態,如晉書卷二六食貨誌說:
"又製戶調之式,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
對於占田課田的解釋,眾說紛紜,但極其繁瑣的考證,卻並未有助於從馬克思主義的經典著作中體會勞役地租的精神實質,相反地把問題弄得更玄奧難解了。我們可以肯定地講,這裏的農民是國家農奴,他們在所謂封建主義的"公田"上來進行生產,替封建的最高所有者耕種土地,替自己耕種份地,在空間上,農民的剩餘勞動和必要勞動被區分開來,因而剝削形態是以勞役地租為支配的形態。
這裏或者有人要懷疑,為什麼在穀帛"實物"兼課調的情況之下是以勞役地租為主的形態呢?我們說,這種"實物"的貢納,表現出不純而混合的狀態,但其中勞役性的不自由是極其明顯的,特別是其"單純的進貢義務"的形態是明顯的。因為不同的地租形態會在無窮無盡的不同的結合中互相結合起來,因而成為混合的、不純的。馬克思著重指出過,在勞役地租的"一切形態內,隻要在那裏直接勞動者仍然是生產他自己的生活資料所必要的生產資料和勞動條件的'占有者',財產關係同時就必然會當作直接的統治與奴役關係,直接生產者則當作不自由的人而出現;這種不自由,可以由那種有徭役勞動的農奴製度算起,一直算到單純的進貢義務"(資本論第三卷,頁一○三一,重點係引者所加)。在"租調"的形態之下,農民的不自由也可以從農奴製度一直算到單純的進貢義務,而以後的"庸"則是表裏一致的徭役勞動。為什麼產生混合的形態呢?馬克思指出,直接生產者表麵上之占有生產資料是一種"假設",有利於"獨立經營他的農業以及與農業結合在一起的農村家庭工業"(同上)。如上麵所講的,不純的地租形態在亞洲所表現的,既然"農業手工業的結合是亞洲生產方式的廣闊的基礎",那麼穀(農業產品)帛(手工業產品)租調就成了相適應的形式了。在地主是主權者國家的場合,地租和課稅就會合並在一起,依賴關係是對於國家的臣屬關係(參看同上,頁一○三二,注意此節是講勞役地租)。為什麼穀帛的實物地租形態,如在兩稅製以後,一樣又在夏秋兩季交納的內容裏表現出來呢?這是由於自然經濟的農業手工業的結合形式的存在,所以到了實物地租支配的時代,農工業產品兼課,對於亞洲的社會狀態,還適合於成為那裏的基礎(參看同上,頁一○三九)。
北魏在均田以前的地租形態,甚本上是繼承漢代、魏、晉的田租戶調而來,如魏書卷一一○食貨誌說:
"先是,天下戶以九品混通,戶調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庫,以供調外之費。"
在實行均田製以後,租調雖加改訂,但並沒有改變以勞役地租為主的本質。魏書卷一一○記均田後改定的租調如下:
"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績者,八口當未娶者四。耕牛二十頭,當奴婢八。其麻布之鄉,一夫一婦布一匹,下至牛以此為降。"
北齊北周的地租,基本上同於北魏太和(孝文帝)時所定的,惟略有改變。隋書卷二四食貨誌說:
"(北齊)率人一床,調絹一匹、綿八兩,凡十斤綿中折一斤作絲;墾租二石,義租五鬥。奴婢各準良人之半。牛調二尺,墾租一鬥,義租五升。"
"(北周)有室者歲不過絹一匹、綿八兩、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
隋王朝的地租,初沿齊、周,後略有改變,把手工業工匠的勞役也一同規定在內了。隋書卷二四食貨誌說:
"仍依周製,役丁為十二番,匠則六番。......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調以絹絁,布土以布,絹絁以匹加綿三兩,布以端加麻三斤。單丁及仆隸各半之。......開皇三年(公元五八三年),......減十二番每歲為二十日役,減調絹一匹為二丈。"
唐王朝的地租規定,如唐六典卷三戶部尚書所載:
"課戶每丁租粟二石。其調隨鄉土所產,綾絹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綾絹絁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皆書印焉。凡丁歲役二旬,無事則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則租調俱免。"
施行均田製各代的地租與賦役不分的製度或"進貢義務"的形態,大略是如上所記的情況。從前所論證的講來,地租形態是和土地所有製以及與之相呼應的特殊的國家形態、臣屬關係和奴役形式等關聯在一起的。依此,我們可以從以下各方麵考察一下中國曆史上的勞役地租形態的性質。
第一,在中國曆史的一定時代,把一夫一婦或一床做為勞動力的單位編製起來。這裏所表現的性質是經典著作所說的"自然的形態",即血緣關係的形態,反映著勞動力不發達的狀況,是最適合於勞役地租的生產形式。更值得注意的是,作為勞動力單位的一床和單丁與生產工具奴婢、牛有一定的比例。依北魏製度,一床等於四個單丁,四個單丁等於八個奴婢,八個奴婢等於二十頭牛。北齊、北周和隋製,則改為一床等於兩個單丁或兩個仆隸。試以北魏情況來說,一床等於八個奴婢,意味著這樣的一種奴役性:一床夫婦和八個奴婢,二十頭牛,可以互相類比,而僅僅是在數量上有所差別,可見人的人身權是不完整的,在這種意義上良人和奴婢以及牲畜有一定成分的共同性。從今天的眼光看來,這是很難索解的,但當時的封建統治者就在法律上如此規定。
這樣的比例又怎樣表現出對剩餘勞動的剝削呢?我們必須揭穿字麵上所謂"良人"的標記,要從勞動力的被奴役地位來看勞役地租形態之下的人格依附性。實際上在法律上被與奴婢、牛一起計算的勞動力,其剝削樣式可列為下表:
一床的剩餘勞動→一匹帛(或布)加二石粟;
四個單丁的剩餘勞動→一床→一匹帛加二石粟;
八個奴婢的剩餘勞動→一床→四個單丁→一匹帛加二石粟。
這樣看來,農民或依戶婚律所謂的"編氓"在均田製的漂亮外衣之下的真實地位就很清楚了。
齊、隋時一床等於兩個單丁或兩個仆隸,這並不是說一床"良人"的奴隸地位增大;而是一方麵由於奴婢的地位有所提高,另一方麵由於"良人"的占有權比較放寬些。至於對牛的租調,在北齊仍約當於一床的二十分之一,如牛調二尺恰等於一匹的二十分之一,墾租一鬥恰等於二石的二十分之一,隻是義租五升是略加多了。和曹魏的屯田來比較:持官牛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中分,則因用官牛,租就增加了十分之一,亦即一頭牛的租等於十分之一勞動力單位的租,十頭牛等於一個勞動力單位的勞動。後來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勞動力得二分,人民就活不下去了。這樣看來,人身權在齊、隋之際還是提高了一些。
封建專製主義國家既然在耕地上把一床"良人"完全當作與奴婢、牛有比價的東西來看待,那麼,反過來說,直接生產者也就在奴役關係之下把土地當作不是在自己的場所而是他人的場所來看待,勞動力對生產資料也就不會愛護,生產力就被這樣陳腐的生產關係所束縛。因此,剩餘生產物必然常不符合統治者的要求。矛盾是尖銳的,交不上租就要禍連戶主和三長,即"若一匹之濫,一斤之惡,則鞭戶主,連三長"(魏書卷七八張普惠傳),這就充分暴露出在勞役地租下"直接的統治與奴役關係",而充分說明直接生產者是"當作不自由的人而出現的"(資本論第三卷,頁一○三一),是"由鞭子來驅使的"。直到唐王朝,按照唐律疏議所載的規定,租調不集,戶主和裏正都要被處以笞杖之刑,這就表明了租調製還是在鞭子驅使下的以勞役地租為主的形態。
第二,我們再研究一下勞動農民人格的稱謂。一匹帛、一匹布的"匹"字,原來是古代對待卑賤等級的術語。例如,墨子節葬下所謂"匹夫賤人","匹"與"賤"有相同的含義,漢代白虎通義還是以匹庶比禽獸。一直流傳到隋、唐之際,還用這種殘餘形式稱呼勞動力單位,即所謂"匹夫匹婦"或"匹庶"(一對凡人夫婦)。按字義,物之偶稱"匹",毛詩釋"君子好逑"的"逑",即"匹"的意思。釋名說:"匹,辟也,往相辟偶也。"說文解字逕釋"匹"為四丈。由此可知,由對偶的事物之義,引伸而為耕織相結合的耕夫織女的勞動力單位的名稱,這反映出農村公社中一夫一婦的勞動的自然的結合關係。但為什麼對統治階級的夫婦稱"天作之合"而對勞動者稱"匹"呢?文心雕龍指瑕篇說:"匹兩稱目,以稱偶為用。蓋車貳佐乘,馬驪驂服,服乘不雙,故名號必雙,名號一正,則雖單稱匹矣。匹夫匹婦,亦配義矣。"這樣看來,匹馬於古不是一馬,而是兩馬,匹布於古不是單卷,而是雙卷。王國維在釋幣一文中說:"匹有兩端,中分其匹,自兩端卷而合之,匹一如兩,故謂之兩。"可見匹夫匹婦或匹庶,和馬之稱匹,布之稱匹,不相分別,其卑賤自明。農奴的卑賤常是和奴隸的卑賤不相區別的,北朝直到隋初,一夫一婦或一床的"匹庶",一直和他們交納的匹帛或匹布是在一道的,這正反映了在勞役地租下勞動者的不自由的人格,換言之,這就意味著勞動者是生產工具和勞動對象這一些物質的人格化,同豪族門閥依其身分品位而將所占的土地人格化,適成對照。隋、唐之際,自開皇三年(公元五五三年)改定租調後,"匹庶"與"匹帛"相聯的這樣古代的殘餘,才逐漸在文獻中表現出一些變化。
第三,唐代規定了租役減免的辦法,唐六典卷三戶部尚書說:
"凡水旱蟲霜為災害,則有分數,十分損四以上免租,損六以上免租調,損七以上課役俱免。"
據此,僅為封建專製主義國家直接服勞役的數量,即占整個租庸調數量的三分之一到十分之四,直接的勞役比重是很大的。不但如此,直接的勞役還可代替全部的租調,如法令規定,"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則租調俱免"(唐六典卷三戶部尚書)。這裏暫不問日期的規定和現實情況能否相合,隻就勞役可以代替全部租調而租調不能代替全部勞役的規定看來,勞役還是重要的。雖然有輸庸代役的規定,無役則每日要收庸絹三尺,但這法規是一種特例,不是一般可通用的。更進一步講,勞役地租形態是以勞役的不中斷性為其特征,而在實物地租之下才出現勞役的中斷現象,這是馬克思所強調的一點。唐代勞役之普及,舊唐書卷七四馬周傳說:
"供官徭役,道路相繼,兄去弟還,首尾不絕。遠者往來五六千裏,春秋冬夏,略無休時。陛下雖每有恩詔,令其減省,而有司作既不廢,自然須人。徒行文書,役之如故。"
唐太宗時減省徭役的詔令,已是徒行文書,則輸庸代役的實施情況就可想而知了。其次,從輸唐代役中還可以看出勞役的價值量遠遠大於租調的價值量。按所謂一日無役交絹三尺,則二十日無役就應交六丈絹--即一匹半絹,這裏的半匹絹與調絹二丈相抵,尚外餘一匹。按貞觀五、六年(公元六三一--六三二年)以來的糧價折算,"一匹絹得粟十餘石",則一匹絹比二石租的價格要大好多倍。就按玄宗開元時米絹價計算,"米鬥不至二十文,......絹一匹二百一十文"(通典卷七,曆代盛衰戶口)。則一石米不到二百文,而一石米至少也得一石二三鬥的粟、稻舂成,那麼一匹絹的價值也是一石粟的價值的兩倍左右。由此可知,二十日的代役租的價值量遠遠地超過調二丈和租二石了。因此,代役租反而是限製代役的一種規定了。
第四,在這樣的勞役地租形態之下對剩餘生產物的剝削量是通過種種榨取辦法而日益加大的,通典卷六賦稅下說:
"開元八年(公元七二○年)二月製曰:頃者以庸調無憑,好惡須準,故遣作樣,以頒諸州,令其好不得過精,惡不得至濫,任土作貢,防源斯在。諸州送物,作巧生端,苟欲副於斤兩,遂則加其丈尺,有至五丈為匹者,理甚不然。"
不僅帛匹的長度是任意在增加著,而且尺度鬥量的長度、容量也在增加著,從而剝削量也在擴大著。通典卷五賦稅中指出南朝度量衡和唐時的比例是:
"其度量三升當今一升,秤則三兩當今一兩,尺則一尺二寸當今一尺。"
王國維在釋幣一文中也說:
"尺度之製,由短而長,......而其增率之速,莫劇於西晉、後魏之間,三百年間幾增十分之三。......自魏、晉以後,以絹布為調,官吏懼其短耗,又欲多取於民,故其增加之率,至大且速。"
這些日益增加了剝削量的調絹租粟,交納於封建國家的倉庫,法令明白規定:"倉謂貯粟麥之屬,庫謂貯器仗綿絹之類,積聚謂貯柴草雜物之所,皆須高燥之處安置。"(唐律疏議卷一五廄庫)看看這個倉庫的定義和內容吧,它正好打上了農業和手工業相結合的烙印,而和地租的來源相為照應。
從以上幾點來分析,屯田製、占田製、均田製之下的租調或租庸調,都是通過所謂"進貢的義務"而屬於以勞役地租為主要的形態,或是以勞役地租為支配的形態。資產階級的學者所寫的一類中國田製史,不但沒有超出煩瑣的考證,而且在封建學者的階級觀點所掩蓋了的史料上又用資產階級觀點塗了一層油漆。清除他們所放出的毒素,是非常必要的。
了解了中國勞役地租的曆史,下麵我們就要研究以勞役為主的地租形態向以實物為主的地租形態轉變的問題了。我們不能隻從漢代以來"十一而稅"以及東晉鹹和五年(公元三三○年)"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畝稅米三升"(通典卷四賦稅上,後來因"田稅不至而廢除")等等官書的表麵記載來研究這一問題。從文獻上看,凡這一類詔令上的冠冕堂皇的大話,從未見諸事實。
前麵已經說過,唐代一開始,在租庸調之外就規定了戶稅和地稅。戶稅收錢,地稅收粟米。從戶稅來說,武德六年(公元六二三年)即令天下戶量其資產,定為三等。九年(公元六二六年)改定為九等。其後一直接九等定戶。確定戶等,除均田時造籍書外,主要是為了征收戶稅。武周時規定析出之戶,應與本戶同等,不得降下。玄宗時禁豪商勾結官吏,求居下等,並禁止多丁者分居。這就指著怕析戶後戶等降低,戶稅收入減少。天寶四載(公元七四五年)下敕:"每至定戶之時,宜委縣令與村鄉對定,審於眾議,察以資財,不得容有愛憎,以為高下,徇其虛妄,今不均平,使每等之中,皆稱允當。仍委太守詳複定後,明立簿書。每有差科,先從高等,矜茲不足,庶協彝倫。"(唐會要卷八五定戶等第)
在封建製社會,高等戶先與差科是大有問題的。因為"戶高丁多者,悉為官為僧,以免色役",但戶等製為了征後稅,卻是無疑的。唐代前期的戶稅究竟征收多少呢?據杜佑的記述,天寶時約八百九十餘萬戶,稅錢約得二百餘萬貫,並說明高等戶少,下等戶多,
"今一例為八等以下戶計之,其八等戶所稅四百五十二,九等戶則二百二十二,今通以二百五十為率"(通典卷六賦稅下注)。這裏可注意的是,其後農民客戶即編為八等或九等戶。及至大曆四年(公元七六九年),再定戶稅,上上等戶四千文,以下每減一等則減五百文,至下上戶一千文,下中戶七百文,下下戶五百文,比天寶從前戶稅,顯然是提高了。就下下戶來說,就增加了一倍以上。而戶稅所收的皆為錢,這是以後兩稅法中的錢這一"色"的來源。
地稅是由隋代的義倉納粟演變而來,已見前麵說明(參閱唐會要卷八八倉及常平倉)。唐六典卷三戶部尚書說:
"凡王公以下,每年戶別據已受田及借荒等,具所種苗頃畝,造青苗簿,諸州以七月以前申尚書省,至征收時,畝別納粟二升,以為義倉。"
所納之物,"其粟麥粳稻之屬,各依土地,貯之州縣"(唐會要卷八八倉及常平倉)。每畝納二升的糧食,稱為地稅。唐律疏議中已有地稅之稱,如"應輸課稅,謂租調地稅之類"(唐律疏議卷一五廄庫)。地稅收入在唐代前期數量也不少。據通典所載,天寶年間,約得千二百四十餘萬石。到大曆四年(公元七六九年)規定地稅分上下兩等收稅,上田畝稅一鬥,下田六升,荒田開佃者畝二升。次年,重新改定。如舊唐書卷四八食貨誌上說:"夏稅上田畝稅六升,下田畝稅四升;秋稅上田畝稅五升,下田畝稅三升;荒田開佃者畝率二升。"至兩稅法時,規定田畝之征,率以大曆十四年(公元七七九年)墾田數為準。從此,將地稅和租庸調中的租,合並為斛鬥這一"色"了。不過地稅中還有許多折色,如折錢、折輕貨等。我們認為,這些都是實物地租形成的前驅步驟,而其轉化是具有長期性的。
從租庸調法的"進貢的義務"形態來講,租調征收一開始就不是一律的,如"揚州租調以錢,嶺南以米,安南以絲,益州以羅紬綾絹供春綵"(新唐書卷五一食貨誌)。以後的折納更多,如江南以布代租(同上),"關內諸州庸調資課,並宜準時價變粟取米,送至京,......其河南河北,有不通水利,宜折租造絹,以代關中調課。"(唐會要卷八三租稅上)這些還都是開元年間的事。其後,天寶初年,韋堅為水陸轉運使,行變造法,以義倉糧轉市輕貨。舊唐書卷一○五韋堅傳說:
"若廣陵郡船,即於栿背上堆積廣陵所出錦、鏡、銅器、海味,丹陽郡船即京口綾、衫、段,晉陵郡船即折造官端綾、繡,會稽郡即銅器、羅、吳綾、絳紗,南海郡船即瑇瑁、真珠、象牙、沉香,豫章郡船即名瓷、酒器、茶釜、茶鐺、茶碗,宣城郡船即空青石、紙、筆、黃連,始安郡船即蕉、葛、蚺蛇膽、翡翠,船中皆有米,吳郡即三破糯米、方丈綾,凡數十郡。"
這時的折色折納就更多了。而和糴法也大行於關隴河北河東以至江淮。征科名目,愈來愈多,杜佑曾說:"錢穀之司,唯務割剝,廻殘剩利,名目萬端,府藏雖豐,閭閻困矣。"(通典卷六賦稅下)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封建專製主義國家所剝削到的愈來愈多,僅米一項,就有幾"色",故稱"諸色米"。
按"色"這個名稱,其字義和事物的假相是同用的。從莊子唯心主義地對待事物采用"色"義以來,後來佛、道都暢用起來。這種表征事物不實際存在的"色",逐漸就通用於表示卑賤的勞役。在隋代以前,文獻上僅見"雜色"的名稱,概指賤民或手藝賤匠的役征,不屬於正規的地租之內。到了唐代中葉,"色"就被普遍地使用起來。在以勞役地租為主要形態之下,地租不能不受支配於手工種田和手工織布相結合的自然經濟,因而勞動力單位,就從自然形態的所謂"匹庶"編製著。至於這裏說的"色",雖然也是在手工種田和手工織布相結合之下的生產品,但勞動力單位卻逐漸成了戶等,即曆史文獻上大量出現的所謂"各色人等"或"各色人戶"了。因而地租形態也就逐漸轉變成為"以類相從"的物"色"和"色目"了。
為了明白以實物地租為主的形態之形成過程,我們應在下麵詳述一下唐代"色"這一貢納製形式的地租項目。
第一,"色"有實物的類別意義。唐律疏議卷二○賊盜:"諸以私財物奴婢畜產之類。"疏議說:"以私家財物奴婢畜產之類,或有碾磑邸店莊宅車船等色。"由此可知,"色"即指某種或某類實物。此類例子頗多。如唐會要卷五八戶部尚書記:"開元六年(公元七一八年)五月四日敕:諸州每年應輸租庸調資課租及諸色錢物等。"通典卷六賦稅下說:"諸色資課及勾剝所獲。"唐大詔令集卷二肅宗即位赦文:"諸色勾征逋租懸調。"唐會要卷五八戶部侍朗說:"大中二年(公元八四八年)十一月,兵部侍郎判戶部魏扶奏,下州應管當司諸色錢物斛鬥等。"同書卷五九度支使:"鹹通八年(公元八六七年)十月,......當司應收管江、淮諸道州府今年已前兩稅榷酒諸色屬省錢。"其次,同為一種糧食,也分若幹"色"。如通典卷十二說的"凡天下諸色米"、"諸色倉糧"等等。
第二,所交納的某種剩餘生產物既稱為"某色"、"諸色",那麼勞動力因役使不同,亦稱"色役"了。此類例子甚多。如唐律疏議卷三名例疏議說:"工樂者,工屬少府,樂屬太常,......雜戶者散屬諸司上下,......太常音聲人謂在太常作樂者,元與工樂不殊,俱是配隸之色。"同書卷一八賊盜:"其工樂雜戶及官戶奴並太常音聲人,雖移鄉,各從本色。"同書卷二八捕亡:"諸丁夫雜匠在役。"疏議說:"丁謂正役,夫謂雜徭及雜色工匠",唐會要卷八三,租稅上:"其雜匠及幕士並諸色同類有番役,合免征行者,一戶之內,四丁以上,任此色役,不得過兩人,三丁以上,不得過一人。"
第三,"色役"也指各種地租徭役。種類很多。如唐六典卷三戶部尚書記:"開元二十二年(公元七三四年)敕:以天下無事,百姓徭役,務從減省,遂減諸司色役二十二萬二百九十四。"唐會要卷八四租稅下:"大中六年(公元八五二年)三月敕:......府縣所有兩稅及差科色役,並特宜放者。"冊府元龜卷四八七賦稅說:"(開元)二十三年(公元七三五年)六月:比緣戶口殷眾,色役繁多。"又說:"(大曆)八年(公元七七三年)正月詔:諸色工匠,如有情願納資課代役者,每月任納錢二千文。"
第四,"色"既用以稱謂人民所交納地租中的某種某類實物,又用以指稱某種徭役,於是又用到各種不同地位的人身上來。唐六典卷三戶部尚書說:"諸皇宗籍屬宗正者及諸親五品以上父祖兄弟子孫及諸色雜有職掌人。"唐會要卷八三租稅上:"(元和)十四年(公元八一九年)二月敕:如聞諸道州府長吏等,或有本任得替後,遂於當處買百姓莊園舍宅,或因替代情弊,便破定正額兩稅,不出差科,今後有此色,並勒依元額為定"。唐律疏議卷一四戶婚下:"諸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疏議說:"人各有偶,色類須同,良賤既殊,何宜配合。"又說:"雜戶配隸諸司,不與良人同類,止可當色相娶,不合與良人為婚"。這種以"色類""諸色"來表明人身等級,特別是成為各種負擔賦役勞動者的稱呼,在兩稅法前後越來越普遍了。到了宋、元、明、清各代,更成為各類勞動人戶或人等的固定的稱呼了。
第五,納物既稱"諸色錢物",勞役既稱"色役",勞動者既稱"各色人戶"或"各色人等",於是,在唐開元、天寶年間,出現了"戶口色役使"的官職。這是適應戶等製在政權形式上的反映。唐會要卷八五戶口使說:
"開元十二年(公元七二四年)八月,宇文融除禦史中丞,充諸色安輯戶口使。天寶四年(公元七四五年)二月,戶部郎中王鉷,加勾當戶口色役使。"
本來唐代的地租賦稅,開始時主要是租庸調及戶稅地稅。唐律疏議卷一五廄庫說:"應輸課稅謂租調、地稅之類"。唐六典卷三戶部尚書記:"天下諸州稅錢(即戶稅),各有準常,三年一大稅,其率一百五十萬貫;每年一小稅,共率四十萬貫;以供軍國傳驛及郵遞之用。每年又別稅八十萬貫,以供外官之月料及公廨之用。""類"即"色"之意。這時的色目是不多的。其後,生產在發展,土地占有關係在變化,社會等級在重新編製,民戶在流移,勞動力單位在變化,剝削課目在增加,官吏在上下其手,因而封建專製主義國家的科斂色目便越來越多,"諸色""各色"不計其數,所謂"科斂之名凡數百,廢者不削,重者不去,新舊仍積,不知其涯"(舊唐書卷一一八楊炎傳)。適應這種新的情況,開元、天寶設置的戶口色役使,其主要任務,就是檢括"各色人戶",來榨取"諸色錢物"。舊唐書卷一○五宇文融傳說:
"其已奏複業歸首,勾當州縣,每季一申。......其歸首戶,各令新首處,與本貫計會年戶色役,勿欺隱及其兩處征科。"
這就是說,各色租稅,應由戶口色役使來設法統一征收,當然特別注意的是客戶的稅錢。因為稅客戶不等到兩稅時的"戶無主客"之差而規定一律交稅。開元時宇文融為諸色安輯戶口使時,就"征得客戶錢數百萬"了(同上)。既然稅客戶錢,也就不得不承認客戶的合法戶籍。同時,客戶轉為封建專製主義國家的主要稅戶,對於蔭庇客戶的大族豪強來說是不利的,因而不少大官僚起來反對。如戶部侍郎楊瑒,就認為"括客損居人"或"括客不利居人"(同上)。所謂"損居人"就是妨礙了大族豪強蔭占客戶的利益。而"色役使"既征客戶稅錢這一"色",又征租庸這一"色",又管折納、市輕貨這一"色",更設置租庸腳錢這一"色"。所以舊唐書卷一○五王鉷傳說:
"既為戶口色役使,時有敕給百姓二年複,鉷即奏征其腳錢,廣張其數,又市輕貨,乃甚於不放。輸納物者有浸漬,折估皆下本郡征納。又敕本郡高戶為租庸腳貴(新唐書作"士")。破其家產,彌年不了,恣行割剝。"
"戶口色役使"和"諸色安輯戶口使"的職責,就是這樣為統治階級服務的工具。各類色役色目繁多,租庸調的收入即相對地日漸減少下去。戶稅、地稅、及各種勾剝日漸增多的情況,據杜佑的估計,天寶中每歲總收入約五千七百餘萬,其中戶稅二百餘萬,地稅一千二百四十餘萬,諸色資課勾剝四百七十餘萬,合計已差不多二千萬貫、石;而做為主要的地租--租庸調不過三千七百萬屯、貫、端、匹、石。在比例上租庸調還不及戶稅地稅及諸色勾剝的一倍。由此就可證明,租庸調法已日趨破壞,而諸色錢物的征收卻正向著兩稅法這一法典的方向發展。
到建中元年(公元七八○年),均田製和租庸調法既經激烈破壞,兩稅法就順應著"諸色錢物"征科的發展趨勢終於實施了。這標誌了實物地租形態經過漫長轉變過程的法典化。現在我們研究一下兩稅法的內容及其曆史意義。舊唐書卷一一八楊炎傳說(唐會要卷八三租稅上略同):
"乃請作兩稅法,以一其名。曰: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製入。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郡縣,稅三十之一(按後改為十分之一),度所(取)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居人之稅,秋夏兩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申報出入如舊式。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曆十四年(公元七七九年)墾田之數為準,而均征之。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逾歲之後,有戶增而稅減輕及人散而失均者,進退長吏,而以尚書度支總統焉。"
關於區分夏秋收稅和折納、折錢計算等,前麵已有說明,不再詳論。這裏我們僅從以下主要的幾點做些闡明:
第一,所謂"作兩稅法,以一其名",意味著在法律上將各色剩餘生產物一齊都並入兩稅,而舊日的租庸調也同樣並入在內。唐代帝王的詔令也指明這點:"兩稅法悉總諸稅。"(唐大詔令集卷一一一製置諸道兩稅使敕)有人以為兩稅仍是租庸調正稅,這是不合曆史事實的。按建中元年(公元七八○年)赦文,已明白規定"其丁租庸調,並入兩稅"(唐會要卷八三租稅上),則兩稅當然不僅是過去租庸調正稅。又有人以為兩稅是戶稅加地稅,或者僅是戶稅,這也是錯誤的。按該赦文中也明白規定"其比來征科色目,一切停罷",這裏當然不是說罷去不收,而是"作兩稅以一其名",即是將諸色稅目租庸調等,都合並起來,統改稱兩稅,以一征收。這樣法規的內容,啟蒙學者王夫之在他的讀通鑒論中已經指出來,而過去資產階級學者卻總是想在細節上打筆墨官司。
這裏我們必須指出,封建法令都含有極大的不規則性,而且一般的法律形式常是和特製詔令及綱目相矛盾而互存的。因此,如果把兩稅法看成是一個完整的法律,那就太天真了。然而,封建法律隻要有典型性,它總是反映著當時社會曆史的主要方麵,而根據統治者的更大的利益出發來製訂的。從兩稅法的內容來看,我們可以知道,它的製訂是基於這樣的假定:即假定直接生產者的勞動力一般已經至較高的熟練程度,可以允許統治階級放心把一切色役都"由法律的規定"而不"由鞭子來驅使",放心把一切色目"由各種社會關係的力量"而代替"由直接的強製"來征取;假定勞動力單位可以放心讓其"自己負責來進行這種剩餘勞動"而代替在"直接的監督和強製下進行"(參看資本論第三卷,頁一○三七)。我們可以肯定地講,如果沒有這樣的假定,兩稅法的統一支配勞動人手並統一征取各色剩餘勞動生產物,就在曆史意義方麵難以解釋了。當然,這是資產階級學者所不能理解的問題之一。
第二,"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的規定是指什麼意義呢?前麵已經指出,宇文融括戶時,已經征收客戶錢,代宗寶應年間,並將客戶依百姓規定戶等,交納賦稅。兩稅法的規定更將客戶的地位合法化,將對客戶的剩餘勞動的榨取製度化。通過法律,封建專製主義國家將逃亡的客戶爭取到手中,成為剝削的主要對象。據通典卷七,曆代盛衰戶口所載,建中元年(公元七八○年)初定兩稅時即遣使括戶,得土(主)戶百八十餘萬。客戶百三十餘萬,因而剩餘生產物的收奪也就激增了。正因為括出這樣大量的客戶,故在安史亂後戶口曾一度驚人的驟減後,而在兩稅法後又逐漸增多。據唐會要戶口數所載,唯憲宗元和時戶數在三百萬以下,這是因為當時用兵,好幾道戶口未計入的緣故。除此以外,兩稅法後戶口數一直是上升的,從三百八十多萬升到四百多萬,武宗會昌時將近五百萬。其所以如此,就是因為戶數中增加了客戶這八等或九等的戶數。所以"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的規定,意味著封建專製主義國家適應社會曆史新的情況而對勞動人手的重加編製,並加強對直接生產者的榨取。
自唐代客戶定籍後,宋代的戶口統計中,更明白標明主戶、客戶各若幹。到了宋、元之際,封建後期的居民戶籍法趨於常態,"客戶"之名才不出現於史冊。直到十六世紀一條鞭法施行之時,基本上官田、民田有混一之勢,戶籍法就要重新改訂了。
客戶過去是非法的流動戶,或被大族豪強所非法蔭占,或形成暴動的主力。因此,封建專製主義國家為了保證土地所有權的經濟實現,就和豪族地主對勞動力的隸屬關係展開了鬥爭。宇文融括戶時,有不少貴族反對。楊炎建議施行兩稅法時,也有不少貴族反對,說:"租庸之令,四百餘年,舊製不可輕改。"(舊唐書卷一一八楊炎傳)在兩稅法推行以後,還有不少官僚責難變法為違背王製或高祖初製。這正反映出推行兩稅法時封建專製主義政府和大族豪強是經過一番鬥爭的。但曆史發展的趨勢是無法倒轉過來的。這項變法之所以能夠使"輕重之權始歸於朝廷"(同上),有利於封建專製主義,就因為它不是單由皇帝意旨而決定的,而是相對地適應了客觀現實的發展的。
客戶既從非法的蔭庇下轉為封建專製主義國家的正式編戶(以見居為簿),他們的人格,在法律形式上的假定是被相對地提高了。然而列入等級的客戶及其人格係屬關係的變化,在背後卻是以更重的負擔做代價的。這樣的記載很多,這裏就不舉例了。
這裏更須究明的是,主客戶在字麵上好象是"平等"的,他們都以"見居"為標準,代替了過去法律上的合法與非法的區別。客戶有等級,總比沒有等級而隸屬蔭庇於主戶名下作為"私屬"好得多。而且可以在"見居"的"實際上屬於自己的生產場所內,他自己所利用的土地內""獨立地"經營生產了。這就說明,客戶的政治隸屬關係有了改善,他們既然是"在自己的所利用的土地內進行生產",因而相對地擺脫了舊式的蔭附。至少他們的徭役勞動在一年中縮減為少數短的"中斷期間",而不是如過去在主戶戶籍名下不中斷地被任意剝削了。他們"將會有更大的活動範圍可以獲得剩餘勞動的時間",從而使其一部分歸為己有;同時,"各個別直接生產者的經濟情況,也將會出現很大的差別。至少已經有變成這樣的可能性。並且,這種直接生產者,也有可能獲得手段來直接再榨取別人的勞動"(參看資本論第三卷,頁一○三八)。同時,這也刺激農民的僥幸的小私有心理,八、九等戶希冀變成了六、五等以至四、三等戶。因此,從均田農戶或從逃戶改變為客戶,從直接隸屬的戶籍改變為獨立的"見居"戶等,意味著農民人身自由的相對的提高。在這樣曆史意義之下,剩餘生產物的形態,就具備了實物地租的特征條件,兩稅的征收,也就更具備著實物地租形態的榨取性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