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中國封建製社會的發展(續)
第一章 中國封建製社會的階級關係
在封建製社會中,對抗的階級是通過複雜的等級來表現的,即通過"等級的階級"來表現的,不同於資本主義社會所謂"無等級的階級"。列寧這樣寫道:"大家知道,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階級的區分也被固定在居民的等級分立上,同時還為每個階級在國家中確立一種特殊的法律地位。所以,奴隸社會,封建社會(以及農奴社會)的階級也是些特別的等級。相反,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即在資產階級社會中,所有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等級劃分已被消滅(至少在原則上已被消滅),所以階級已不再是等級。社會劃分為階級,這是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和資產階級社會所共有的現象,但是在前兩種社會中曾存在的是等級的階級,而在後一種社會中則是無等級的階級。"(論工農聯盟,蘇聯外國文書籍出版局版,頁六五注)因此,隻有揭開封建製等級的外形,透過那些掩蓋事實真相的迷霧,才能更好地剖析出階級集團之間的對抗形式。
中國封建製的等級是按品級、身分、地位、門第來劃分的。在居民的等級分立上,封建法律規定著有特權和無特權的兩大類,而在每一大類中間,又各有若幹不同的級別。即以無特權的勞動農民來說,其間也有各種不同的人身隸屬關係:下焉者近於奴隸;上焉者居於有若幹財富的"良人"的地位,但他們的人身權一般是不完全的,還隻能說是"半自由民"。一般來說,在史國封建的等級製度下,品級、家族、尊卑、貴賤、長幼、男女、親疏等等,都從法律上規定了章服和爵位的不同名稱,如本卷序論補中所講的,這是一種"婚姻關係",用中國的史實講來,即所謂"宗緒之情"。
封建國家形式及其法律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因而其社會等級的劃分也是不一致的。列寧教導我們:"為要認清這一切異常紛繁複雜的情形,特別是與資產階級的學者和政治家底政治和哲學以及其他種種學說相聯的情形,就必須穩穩地把握住這個社會階級劃分的事實,把握住階級統治形式改變的事實,作為基本領導的線索,並從這個觀點上去剖明一切社會問題,即經濟,政治,精神和宗教等等問題。"
封建製社會的等級不論如何複雜,其中所表現的階級對抗形式總是以地主階級(國家和個人)對絕大多數農民的剝削壓迫為其特征。我們既要把握封建製社會基本上劃分為農奴製的地主和農奴製的農民這一規律,又要理解那裏的"階級即是等級"這一性質,通過破除資產階級學者在這方麵的謬論,進而剖明曆史的實際。資產階級學者完全看不到這兩個對抗階級在封建國家中曾確立了特殊的法律地位,而妄以什麼道德、禮教、倫常等等作為封建製社會的基礎。
我們看到,唐代繼承前代的封建製的統治,其等級製度亦沿襲於前代而又有所變革。唐高祖武德年間的詔書中所謂"宗緒之情,義越常品,宜加惠澤,以明等級"(通典卷六),即表明當時已經把皇族和非皇族嚴格地區分開來,這和以前以"九品中正"製按門第加以區別有所不同。
我們可從唐代構成為"整個階梯"的封建等級製中,看出中國封建製社會階級關係的特點,同時又從唐代等級製度的因革於前代的曆史聯係中,剖明唐代等級製度的再編製。這樣,更可能把握住中國封建製社會"階級劃分的事實"和唐代"階級統治形式改變的事實"。
我們先從唐代社會等級"整個階梯"的構成上來看中國封建社會的階級關係。
(一)皇帝是最高的地主,同時又是封建國家主權的代表者。在這裏,如序論補所論證的,國家主權即是皇帝這一最高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封建的"法律的虛構"即由此出發。唐代的戶婚律即以法權形式把土地權利按照等級來劃分,規定:"農田(即受田)百畝。其官人永業準品(即品級)及老小寡妻受田,各有等級"(唐律疏議卷一三)。唐太宗更從政治形式上規定:"止取今日官爵高下作等級",或"以今日冠冕為等級高下"(新唐書卷九五高儉傳)。
在有關中國封建製社會田製的史書中,往往在文章的前段對農民講所謂"授田",在文章的後一段對品級性的貴族講土地占有的等級層次。這種等級的層次,基本上可分為兩大類:有特權的品級和不完全自由的"常品"(以至完全喪失自由的"賤民")。從這兩大類的劃分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封建等級層次掩蓋下的階級集團之間的對抗形式。
(二)依身分、品級、官爵等等特權而形成的剝削階層,包括了五花八門的等級。這些等級程度不同地享有著對土地占有權、對勞動者人身隸屬以及因優越於"常品"而來的免租、免役、免罪刑的特權,程度不同地具有因軍權、行政權、司法權、管理權和章服特殊權而來的非法橫奪的特權,因而他們的占有權和特權是隨法律的規定而時有變化。他們是皇室親屬、勳貴功臣、各級官僚以及因襲傳統勢力而不得不追認的品級性豪族地主和法律上所特許的僧侶階級、工商業者庶族地主以及不入清流的吏胥等。最特別的,還有在官製規定以外的、不屬於官階的所謂"宦官"以及與皇權矛盾而自作法律的藩鎮,特別在唐代後期,他們的特權已淩駕於其他等級之上,並左右皇權、廢立皇帝,以至割據一方,"土田名器,分劃大盡"(新唐書卷二一○)。這些等級的身分是不齊的,所以地位權力也有區別。最高層在一定的條件之下可以代表皇權。最低層則接近於律例上一般所稱呼的"庶人"、"良人"和"凡人"。後者這樣的土地占有者,要負貢納形態的各種職役。
封建特權的取得,也有不同的途徑,大體上可分為兩大係。
第一係:有的特權是由於皇帝恩賜而得的。如唐高祖賜裴寂"良田千頃,甲第一區,物四萬段"(舊唐書卷五七裴寂傳);太宗賜李勣"良田五十頃,甲第一區"。也有單賜繒帛的,動輒萬千匹,史例甚多,不勝枚舉。有的是按照常規而封爵的,如上至宗室親王一百頃,逐層下降,按品受田不等,按等級、官吏地位而受田有差。有官田的地方,取官田受給,無官田的地方,取百姓地充(參看通典田製下)。這裏還有"實封"的和"非實封"的區別:實封的是土地之外還連帶以勞動人戶並賜,所謂"皆以課戶充",一萬戶至千百戶不等,其中租調歸貴族,惟"庸"有例外的規定。這種接近於合法的占有,都可傳及子孫。封賜的土地,除了可以追回並籍外占田時可以括收之外,一般是穩固的壟斷(參看唐六典卷三)。所以唐會要卷九十緣封雜記說:"景龍三年(公元七○九年)敕:應食封邑者,一百四十餘家;應出封戶,凡五十四州,皆天下膏腴物產。其安樂、太平公主封,又取富戶,不在損免限。百姓著封戶者,甚於征行。"這樣,食實封的貴族在和國家爭奪客戶的問題上是嚴重的。
唐大詔令集卷三十八載,崔融加相王封製條說:"漢、晉以來,寵錫彌盛,或食邑五萬戶,或連城數十。.........宜於相州加實封滿一萬戶";張九齡慶王等食實封製條說:"既申開國之典,宜崇'書社'之數,可各食邑實封二千戶。"同書卷九廣德元年冊尊號赦列舉加實封的,有二萬戶、二千戶、五百戶、二百戶、一百戶不等。這裏有曆史意義的,是所謂"書社"和"實封戶"的對題。按中國古代的"書社"是氏族貴族所支配的公社農民的家族組織,能夠享受"書社"的是貴族階級,其被賜的"書社"數目是依貴族的身分而定的。既然"書社"可以和"實封戶"相比,那就可以看出因實封而轉移來的農戶的地位相當於農奴。
第二係:有的特權是因既成事實而加以追認的。前代的豪族和勳貴,潛在的勢力很大,除一部分占有權收奪外,大部分都為唐律和詔令所承認。如前麵所引唐王朝對隋代勳貴的特許占有權,即是例證。至於唐代皇權對傳統豪族的鬥爭是史不絕書的。實行均田製雖可以限製豪族,然就曆史總的演進看來,這不但不能否定豪族的特權,而且有時還要依仗豪族的支持。有些學者把唐代在這方麵的政治設施稱為"政治革命",是不對的。豪族地主在隋末農民戰爭中受過農民一度的摧毀,但在唐代,他們的特權仍然保存下來。例如"帝(太宗)曰:我與山東崔、盧、李、鄭舊既無嫌;顧其世衰,猶恃舊地,不解人間何為重之?朕以今日冠冕為等級高下。遂以崔幹為第三等,班其書(氏族誌)天下。"(節引舊唐書卷六五、新唐書卷九五,高儉傳)。當時門第族望的品級和勳官的品級是社會上同等重要的等級標誌,因此爭取姓氏的高下,雖唐太宗也要眼紅。因為,如馬克思所指出的,家族的曆史,門第的曆史等等,把土地占有個性化起來。新貴們對舊豪族的品級雖不滿,但至多采取降級的辦法。在降級之後的等級依然成為公認的,如氏族誌重修之成為國家大典,便可知道其中消息。反之,舊豪族們對新貴因了獲得官品級位而加入牒譜的等級,同樣指為社會的莫大恥辱,所謂"縉紳恥焉,目為勳格",可見"勳格"還不如族望在等級的標準上有曆史傳統的依據。"貴有常尊,賤有等威"的曆史傳統的門第標準,雖然在唐代有些破壞,但不論通過選舉,或通過科舉,舊式的宗法世家依然可以適應新的情況而保障他的固有的特權。唐代統治階級的內訌,便暴露出這一形勢,即誰是不稱製度的,誰是合於製度的,這種爭吵,歸根結底,問題還是土地占有權以及與之相隨的特權的鬥爭。
另有一種比較不穩固的土地權力,它既是由於既成形勢而從九等戶加以法律許可的權利,又是在等級地位上僅具備和一般農民的同等占有權。在唐代的新情況中,值得提出的是工商庶族之家,我們把他們專稱為"庶族地主"。這裏的"庶",在身分上區別於勳貴的"爵"。所謂"削爵為庶","爵"、"庶"二者是相對待的。這也區別於世族、士族的"士"、"世",所謂"士庶不類",在牒譜上也是相對待的。在唐代社會,庶人還是低下的等級,但在某些方麵也有些提高。例如,隋唐科舉製度就是適應著財產關係上的某些變化,即由於庶族地主的興起,而訂定的屬於政治權利的一種法製。經典作家告訴我們,品級性地主是束縛著封建經濟的發展的,其頑強的特權形式使土地難於進入流通過程,到了封建製社會瓦解的時候,在農村中才出現了富農式的非品級性地主,他們是資產階級的前身。這裏說的庶族地主則是僅僅帶有非品級性的色彩的等級,而尚不是非品級性地主。
在中國悠久的封建主義時代,品級性豪族地主始終據有特殊勢力,束縛著生產力的發展。這即文獻通考所謂"雖朝代推移,鼎遷物改,猶邛然以門第自負,上之人亦緣其門第而用之,......其起自單族匹庶而顯貴者,蓋所罕見。"然而祗要在一定時候,封建的商品生產有些進展,過去地位低下、等級微賤的富有者必然出現於曆史舞台。他們原來是寒庶或單族(或如王充講的"細族孤門"),其地位和一般庶人或自由農民相同,不享有免租免役之權,一般要對封建國家負擔課役,特別是貢納形態的職役。在唐代,這一等級是列在國家的"課戶"之中的。他們在法律上按"凡人"地位講來,有土地占有權,也有支配奴隸和招引客戶的勢力。他們雖是帶有非品級性色彩的地主,但難轉化成典型的非品級性地主,我們有時可稱他們為"半非品級性地主"。因為他們一旦在政治上取得某些特權,就可改易先祖族望的傳統而攀高結貴,轉而成品級性地主。
如上文所述,工商業者之被許可參與土地的權利,即給予庶族地主以合法的發展機會。九等戶創立之後,他們的等級當在上等戶的地位。玄宗開元敕令曾提到"富商大賈多與官吏往返,遞相憑囑,求居下等"的話。天寶敕令把他們的地位和"貧乏之人"加以區別,防止他們改易戶等,逃避戶課。代宗大曆敕令更有對他們加稅二等的話。因此,從他們的戶等,一方麵可以看出對封建專製主義國家所負課責之重,他們的地租權被分割之多,即戶婚律疏議所說的"依令,凡差科先富強、後貧弱";另一方麵也可以看出,他們對一般農民和"賤民"具有一定的奴役的勢力。到了唐代中葉以後,他們和其他特權階級都逾製地蔭附"客戶"了。兩稅法所說的"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帶有所謂浪漫的空想性,即誤把封建製社會的法律當作形式上平等的東西,誤把財產的多少當作平等法權的標準。但我們從這一法律背後的秘密來分析,就可以了解,所謂"以貧富為差",實質上隻是反對舊傳統的"以身分為差"的代用語罷了。這反映了庶族地主集團在唐代後期的地位是如何的重要。
總之,封建統治階級的結構是一種"對直接生產者統治的品級聯合"(見上引)。另一方麵,不論對土地如何開發,或對勞動力進行怎樣的編製(如戶籍和移民墾屯等),土地和勞動力總是有限的。如果我們把唐代皇帝所賜封、所允許占有的土地麵積和"實封"的課戶人數計算一下,那就可以看出皇權和貴族特權之間的必然對於實際占有與逾製占有之間互相爭執,並且可以理解勞動人民"客戶"為什麼在統治階級強奪之下成為非法的"逃戶"了。相對安定的所謂"貞觀盛世"到開元、天寶以後的亂世,是和特權貴族官僚機體的逐代累積有其因果關係。雖然在武周時代因了皇權的轉移,更替了一批貴族,但此後在封賜的範圍上卻更增多了。這裏所謂增多,當然是為了彌縫統治階級的內部矛盾而企圖另建立一種"品級聯合"。
(三)依法束縛於土地的有依附農民和失去自由的賤民等被剝削階層。稱做庶人的農民,是和稱做庶族的地主不同的。在唐代前期,稱作庶人的農民和稱作庶族的地主雖在某些法律上沒有什麼分別,但"庶"這個等級,因了其本身的中介性,卻又可以向兩級分化。上層的少數人進於地主階層,下層的多數人仍居於直接生產者。這裏所說的稱做庶人的農民指後者而言。"凡"、"庶"在這裏,隻區別於"賤民"而言。
在均田法破壞以前,一般可從戶籍法來看出被束縛的農民的隸屬關係,即上引列寧說的牢牢封閉在份地的隸屬關係。唐律疏議戶婚律保留了不少寶貴的史料。例如關於授田,律疏規定:"授田先課役,後不課役",可見"王者製法,農田百畝"是以地租課役為準繩。勞動力的編製有強力的戶籍法律為之束縛,農民移動的限製很嚴格。例如在捕亡律中,對亡戶有這樣的嚴刑:"有課役全戶亡者",同於賤民地位的丁夫雜匠在役及工樂雜戶,"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裏正及監臨主司,故縱戶口亡者,各與同罪"。其他如浮浪他所的戶口和一戶內部分逃亡的,都有罪刑的規定。僅就這種禁止逃亡的法規而言,農民的人身權,雖名之為"良人",但又是和賤民如官戶、部曲、奴婢以及其他雜匠雜戶的罪刑相同的。這裏可以明顯地看出,農民是處於不自由的地位,勞動力的依附性質接近於失去自由的境地。一般說來,他們對土地有使用權以及一些不完整的占有權,他們的被剝削形態是所謂男耕女織結合在一起的租庸調。這種課戶如果離開國家農奴的戶籍而歸食"實封"的貴族時,其租庸調並不改變。在雜律中還規定地租率按百分之百估算(即中分),不管官田的占有在誰手中(唐律疏議卷二七)。
一般農民在法律上也稱為"庶人"、"百姓",有些律例如"凡人法"就是對他們說的。這個等級有蓄奴權、有勞動工具的占有權,對其占有的土地在一定條件之下可以有出售讓渡權,以至在身分上有取妾權。
屯田營田製之下的屯兵佃農,比一般農民的地位低,他們是屬於直接生產者這一階層的農奴。
奴婢的地位次於農奴,在唐代均田製之下,奴婢不受田,其地位是"奴婢賤人,律比畜戶",與牛馬可作等價相比。律例對於他們是更嚴苛的,這裏不詳細列舉了。
部曲客女是一種賤"色"。從名例律、戶婚律中的規定看來,其略高於奴隸的地方,在於犯罪時可減刑一等。名義上奴婢同資財,而部曲不同資財。
官戶雜戶不屬於正式戶籍。雜戶不受田。官戶"受田,減百姓口分之半"(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
唐代的這些"賤人",在農業勞動領域內,特別是在手工業領域內,人數是很大的。由於他們的勞動熟練程度的提高和他們的長期鬥爭,在戶婚律中有了解放的規定,所謂"放書",有自贖免賤為"良"的,有被形勢所迫而不得不允其為"良"的。唐代中葉以後在統治者爭奪戶口的形勢之下,這種解放更具備了些條件。
逃戶客戶,在唐代中世,是一個嚴重的問題。他們不能如唐代前期戶婚律所規定的被束縛在土地上,無法移轉,而是作為流民四處逃散了。史書也記載著逃戶過半的危機。戶婚律既失效,最後統治階級經過檢括,"所在編附","使安鄉井",或編為營田戶,依附於國家官田,或編為客戶,與主戶同立戶籍,所謂"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
從唐代到宋代,客戶成為勞動農民的主要等級,占戶口的比例很大。他們的地位雖同於良人,但其依附關係卻有了變化。關於客戶的問題,當另作專論研究,這裏應該指出的是:客戶勞動力再編製以後,主戶和客戶之間便形成了新的等級關係,客戶對封建國家的依附關係有了一些改變。因此,國家的賦役更必須按九等戶分配於戶口之中,加重對主戶的役征。特別到了宋代,役征甚於前代。這就是史書所說的"均田"變為"均役"的道理。
兩個"均"字都曾投合了資產階級學者的觀點,他們利用了表麵的史料,胡扯出掩蓋階級關係的階級調和論,胡造出君主和人民之間有一種"理性"交流的平等論!拆穿資產階級學者的謊言和封建史學的階級偏見,我們看到的是,中國封建社會的階級關係,在"階級即等級"的外衣下,是以被剝削階級對抗剝削階級為其基本矛盾,因而貫串於中世紀曆史的乃是一係列的農民戰爭史。
現在我們再從主要方麵研究唐代等級製度的變化,即研究唐代等級製度如何沿襲於前代而又有所變革。在這裏,我們首先研究賦役法中從"九品相通"到"九等戶"的演變,即研究"戶等"製度的發生、發展和法律化的過程。
"九品"本來是曹魏建置的選人的製度。自從陳群建議曹操以九品選人後,兩晉、南北朝把東漢的"以門閥為選"的製度固定化為九品中正製,州郡設大小中正,以品第人物。擔任中正者必為本州郡的望族門閥,他所選舉的人也是門閥子弟,對寒門庶族,不是加以排斥,不予品第,就是列入下品。晉書王戎傳即載孫秀被琅琊王衍拒絕品選的事。於是九品中正也就成為門閥的政治特權和排斥庶族的工具。沈約曾這樣說:"漢末喪亂,魏武時始創,軍中倉卒,權立九品,蓋以人才優劣,非謂代(世)族高卑。因此相沿,遂為成法。自魏至晉,莫之能改。州都郡正,以才品人,而舉代人才,升降蓋寡。徒以憑籍代(世)資,用相淩駕。都正俗士,斟酌時宜,品目少多,隨事俯仰。劉毅所雲:下品無高門,上品無賤族也。歲月遷訛,斯化漸篤,凡厥衣冠,莫非二品。自此以還,遂成卑庶。"(通典卷一六選舉)選人既按九品分等第,官吏也就同時按九品分階次。然而上品之外,所謂卑庶之家也有貧富的區別,因此,賦役的負擔,除特權者外,也就將民戶劃分為九品了。按戶分九品,雖不能確切指出起於何時,但不早於魏、晉之際,當無疑問。初學記卷二七寶器部說:
"晉故事:凡民丁課田,夫五十畝,收租四斛,絹三匹,綿三斤。......九品相通,皆輸入於官,自為舊製。"
北魏前期,仍按九品分戶,所謂"天下戶以九品混通,戶調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魏書卷一一○食貨誌)。拓跋燾的詔書中也指出"若有發調,縣宰集鄉邑三老,計資定課,裒多益寡,九品混通,不得縱富督貧,避彊侵弱"(魏書卷四上世祖紀上)。拓跋弘時立三等九品之製,"上三品戶人京師,中三品入他州要倉,下三品入本州"(魏書卷一一○食貨誌,通典賦稅中係此事於孝莊帝時,然冊府元龜賦稅仍記於顯祖時)。直到魏孝文帝頒布均田令和改定稅製時,"九品相通"的辦法才告停止。所謂九品相通的詳細內容,史載不詳,曾引起了人們不同的看法,但北魏的詔書已經透露出貧富貴賤之間的問題了。如傅思益說:"九品差調,為日已久,一旦改法,恐成擾亂。"(魏書卷五三李衝傳)當時一些豪族都不願改定稅法,大族滎陽鄭義就是堅決反對的一個。
至於分別戶等,確立九等戶製的時代,宋代高承的事物記原卷一說:
"武德六年(公元六二三年)三月,令天下戶量其資產,定為三等。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又為九等,此戶有等第之始也。正(貞)元四年(公元七八八年)正月,仍令三年一定為常式。宋朝因之,為五等。"
事物紀原這種說法是錯的。戶分九等不始於唐。拓跋弘定三等九品之製,已將戶分三等,但這隻是約九品於三等,仍然是以九品來劃分的。到北齊文宣帝天保初年(公元五五○年),就正式出現了按九等戶負擔賦役的辦法。隋書卷二四食貨誌說:
"始立九等之戶,富者稅其錢,貧者役其力。"(冊府元龜卷四八七賦稅中的記載同此)
到了唐代,在全國統一政權穩定之後,隨即在武德六年,"令天下戶量其資產,定為三等"。武德九年(公元六二六年)時,因了劃分三等,"未盡升降,依為九等"(唐會要卷八五定戶等第)。永徽五年(公元六五四年),又規定"天下二年一定戶"。開元十六年(公元七二八年)規定三年一定戶等。貞元四年再行規定三年一定戶等。此後成為定製。
唐代前期不僅按九等戶來征收稅役,並且對戶等的劃分,日趨嚴格。如萬歲通天元年(公元六九六年)七月敕說:"天下百姓,父母令外繼別籍者,所析之戶,等第並須與本戶同,不得降下。其應入役者,共計本戶丁中,用為等級,不得以析生蠲免。其差科各從析戶祗承,勿容遞相影護。"開元十八年(公元七三○年)十一月,"天下戶等第未平,升降須實,比來富商大賈多與官吏往還,遞相憑囑,求居下等,自今已後,不得更然。"(上引俱見唐會要卷八五定戶等第)對於戶等審核的加嚴,說明了封建專製主義政府對於按戶等征稅役的重視,而戶稅在整個賦役中的地位日漸重要了。
安史亂後,在大曆四年(公元七六九年)正月,唐王朝重定王公貴族以下到一般農民的戶稅,一按九等征收。上上戶四千文,上中戶三千五百文,上下戶三千文,中上戶二千五百文,中中戶二千文,中下戶一千五百文,下上戶一千文,下中戶七百文,下下戶五百文。並且,官吏即依其階品,分別比九等戶,"其見官一品準上上戶,九品準下下戶,餘品並準依此戶等稅。若一戶數處任官,亦每處依品納稅。其內外官仍據正員及占額內闕者稅,其試及同正員文武官,不在稅限。"(舊唐書卷四八食貨誌)
所謂官品比九等戶,不是在任何情況之下說的。官品有免役免課權,而九等戶沒有這種權利。這裏隻說明官品的免課權受了一些限製罷了。這是因為官品非法的占有的廣度和深度影響了封建國家的權力。至於庶族地主的興起,也使財富關係有了一些變化,但他們是富者,按"先富後貧"的役法的形式來講,他們應以貢納形態被分割的地租權就要多了,因而上等戶求居下等戶是非法的。因此之故,封建專製主義國家就在等級製度上麵規定了新的賦役的征收法。不久,兩稅法施行,戶等更成為對戶籍征取課役的依據。
綜上所述,戶等製起於北朝後期,唐代前期是試行的過渡階段。自安史之亂以後至兩稅法的施行,戶等製已成為法典化的製度。宋代的五等戶製即因革唐代的九等戶製而來。
為什麼九品相通製的等級製度被九等定戶法所代替了呢?這是當時社會經濟發展所引起的結果,換句話說,就是當時"階級統治形式改變"的結果。因了階級統治形式的變化,統治者就不得不以新的法規代替一些過時的法規,在奴隸製社會到封建製社會的發展過程中是這樣,在封建製社會本身的發展過程中也是這樣。
隋、唐之際等級製度的變化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如前麵所講的,皇帝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在皇帝之下,有皇室親屬、貴族勳舊、官僚、門閥豪族、庶族地主、寺院僧侶地主以及豪商富賈等,所有這些品級,構成了封建的統治階級的聯合。在均田製之下的農民、佃戶、農村傭工以及國家屯田或營田上的屯兵和佃農等,構成了直接生產者階級。所謂浮戶、逃戶、客戶都是從農村中遊離出來的農民。至於官戶、雜戶、太常音聲人以及公私奴婢、部曲、客女等,他們的身分比農民低,文書上稱為賤口,也屬於生產者階級。而戶等製正是由於這樣對抗階級的某些等級階梯發生相對變化,才從法律上加以規定。由於篇幅的限製,我們不能對所有這些等級的社會地位的變化都加以論述,而隻能就其中豪族地主和庶族地主的勢力消長以及客戶地位的變化這兩個問題予以說明。這樣,對於戶等製的確立當可獲得正確的理解。
我們先從豪族地主和庶族地主的勢力消長說起。
魏晉南北朝的門閥大族製是古代貴族製的殘餘。他們憑借農村公社的長期存在而一直維持下來。宋孝王的關東風俗傳說得很明白:
"六國之亡,豪族處處而有。秦氏失馭,競起為亂。及漢高徙諸大姓齊田、楚景之輩,以實關中,蓋所以強本抑末之計也。文、宣之代,政令嚴猛,羊、畢諸豪,頗被徙逐。至若瀛冀諸劉、清河張宋、並州王氏、濮陽侯族,諸如此輩,一宗將近萬室,煙火連接,比屋而居。"(通典卷三鄉黨)
從這裏可見這些門閥大族勢力的源遠流長並根深蒂固。除六國貴族的遺裔外,後來又加進了北方遊牧部族的貴族。唐代柳衝論門第時說:
"過江則為僑姓,王、謝、袁、蕭為大;東南則為吳姓,朱、張、雇、陸為大;山東則為郡姓,王、崔、盧、李、鄭為大;關中亦號郡姓,韋、裴、柳、薛、楊、杜首之;代北則為虜姓,元、長孫、宇文、於、陸、源、竇首之。"(新唐書卷一九九柳衝傳)
這些門閥大族,憑借曹魏以來的九品中正製,把持選舉,控製政權,"官有世胄,譜有世官","有司選舉,必稽譜籍,而考其真偽"(同上),以別貴賤,以分士庶。由此可知,門閥大族是魏、晉、南北朝以來的特殊等級,品級性或身分性的地主,有農村公社的血族單位為其基礎,有世係譜牒的傳統榮譽以顯其身分,有九品中正的政治製度以保證其品位的特權。
南北朝是分裂割據的時期,與自然經濟相結合的部曲家族,有利於這種地方門閥大族在割據局麵下發展。唐太宗就曾說:"齊家惟據河北,梁、陳僻在江南。"(舊唐書卷六五高儉傳)這些衣冠人物家族大事侵占土地,以與皇權並峙。這一時期是門閥特權勢力的極盛時代。然而他們的極盛時期也已蘊伏著衰微的轉變,特權使他們既無文事,又無武事。顏氏家訓勉學篇和廿二史箚記江左世族無功臣條正說明了這種情況。同時,由於他們的非法占有權力的擴張,南北朝的皇室也各采用過不同的方式來削弱那種阻礙皇權獨尊的勢力。劉宋以來,以寒人掌機要,北魏門誅崔浩並牽連到許多北方大族,正說明了這點。
隋平江南,在全國統一的局麵下,門閥大族的勢力一方麵被吸收在統治階級的品級聯合之下,另一方麵也相對地受到一些打擊。如隋律規定:"大功以下,兼令析籍"(隋書卷二四食貨誌),實際上就是分解豪族所依恃的血族紐帶。特別是輸籍法中規定的"浮客悉自歸於編戶"(通典卷七丁中),其目的即在於抽空豪族的私屬,使大族所非法蔭庇的勞動人手轉入封建專製主義國家手中。門閥大族所直接控製的勞動力既不斷地失掉,他們的土地權力又在不合法的情況之下,成了嚴重的問題。在法律上,隋又罷去九品中正製,創立科舉製,企圖將考選之權由豪族手中奪歸封建專製主義國家,使豪族又遭到打擊。因此,唐人劉秩有些誇大地說:"隋氏罷中正,舉選不本鄉曲,故裏閭無豪族,井邑無衣冠。"至於官吏的任免,則"五服之內,政決王朝,一命免拜,必歸吏部"(通典卷十七選舉雜論議中)。在隋帝國的專製主義的統一局麵之下,門閥大族的特權也顯得是不合法的了。土地權力既然和地主的諸特權、他的審判權、他的政治關係等等相為關聯,那麼,"土地的榮譽婚姻關係",在情況改變之下,就必然也要相對地有所改變了。
到了隋末,農民起義遍及全國,更給予這些門閥大族以嚴重打擊,如山東河北的義軍,"得隋官及山東士子,皆殺之"(舊唐書卷五四竇建德傳)。這些平素奴役農民而作威作福的豪族,在農民起義時遭到嚴厲的懲罰,自是必然的。以後,奪取農民起義果實而建立起來的唐王朝,便從法律上對這些門閥大族予以抑製,以加強皇權。唐太宗在修氏族誌時,抑山東大姓崔氏為第三等。李義府更積級支持武周政權,在武周稱帝前後,使這些品級性大族又遭到一次嚴厲的懲罰,不能象過去那樣操縱政治了。唐太宗就指出山東的大姓,"世代衰微,全無冠蓋,猶自雲士大夫,......販鬻鬆檟,依托富貴"(舊唐書卷六五高士廉傳)。從此可知,武周以來,庶族地主這一階級集團勢力和門閥階級集團勢力的鬥爭,就不是偶然的。皇權為了平衡"品級聯合",有時左袒庶族,有時也對大姓讓步。
一般說來,庶族地主是指"官有世胄,譜有世官"以外的地主階級中的一個階層。他們不是世代仕宦的"衣冠世家",而被門閥大族視為"寒門"、"寒素"。與門閥大族相對而言,如果說門閥是品級性或身分性地主的話,庶族在開始時是以帶有非品級性的色彩的地主出現,但既爬上政治舞台取得高官厚祿後,又可能轉而成了品級性或身分性地主了。這種庶族地主的等級也是不齊的,包括土豪、新起的小有財富者和由商人轉化的一些階層。從占地數量來說,庶族地主中有些人占地也很多,而魏、晉以來的門閥在隋、唐時代卻有不少人的占地較少,以至成為破落戶。因此,我們應從身分等級的低微來分析庶族,而不同意用"中小地主"來分析他們。
庶族在魏、晉、南北朝時,經常遭受門閥的排斥,婚姻不通,宦途多舛。反之門閥婚宦,不按品類擇配,便遭到非議和導致自身的坎坷。庶族雖偶至大官,登門拜見,接席就坐,猶被大族所拒絕。南史卷三六江夷傳附江斅傳,載紀僧真得幸於齊武帝,求作士大夫。武帝說:這由江斅等大族決定,我不能作主。"僧真承旨詣斅,登榻坐定,斅便命左右曰:移吾床讓客。僧真喪氣而退,告武帝曰:士大夫故非天子所命。"但南北朝時代,庶族勢力已見抬頭。劉宋以來,多用寒人掌機要,擔任通事郎、通事舍人等官,"爰及梁、陳,斯風未改"(南史卷七十七恩幸傳序)。這些庶族掌握機要後,"手持天憲,口銜詔命,則人雖寒而權自重,權重則勢力盡歸之。"(廿二史箚記卷八南朝多以寒人掌機要)。本來庶族寒門這個地主階級中的等級,是封建經濟發展中的產物。他們在政治上取得地位後,又利用政治力量來擴大其經濟力量,如劉宋時出身小史的阮佃夫,"宅舍園地,諸王邸第莫及"(宋書卷九四阮佃夫傳)。北齊高緯(後主)時,豪商大賈多轉化為官僚地主,廁身朝列,掌領州縣。當時高緯公開"賜諸佞幸賣官,或得郡兩三,或得縣六七,各分州郡。下逮鄉官,亦多降中者,故有敕用州主簿、敕用郡功曹。於是州縣職司多出富商大賈"(北齊書卷八後主紀)。西魏、北周之際的蘇綽在其六條詔書中更明白指出:"今之選舉者,當不限資蔭,唯在得人,苟得其人,自可起廝養而為卿相。"(周書卷二三蘇綽傳)而六條詔書是周太祖命官吏熟讀的文件,不通六條者不得居官。因此,所謂罷門資之製,就顯示著庶族地主在政治地位上的抬頭。
隋平江南,統一全國,許多專製主義的措施,更對庶族地主勢力的上升給予有利條件。過去不入品級的階層,這時也可以列於統治階級的"品級聯合"的結構之中。在科舉製度下,"上車不落則著作,體中何如則秘書"的大族子弟(顏氏家訓勉學篇),在政治上有些相對的降落;庶族寒門卻在政治上有些相對的抬頭。唐人柳衝說:"(隋)罷鄉舉,離地著,尊執事之吏,於是乎士無鄉裏,裏無衣冠,人無廉恥,士族亂而庶人僭矣。"(新唐書卷一九九柳衝傳)柳衝本人就是關中的郡姓大族,所以他為大族而發出怨言,對於庶人恨其有僭政的危機。
到了武周時,許多設施更加奠定了庶族在政治地位上的優勢。唐初進一步發展了科舉製度。隋王朝"改置明、進二科,國家因隋製,增置秀才、明法、明字、明算,並前為六科"(大唐新語卷一○),武周、玄宗時,更增置了一史、三史、開元禮、學究等科。初時明經、進士二科並重,逐漸演變到進士科獨占鼇頭。之後,台省要職,州縣長吏多出身進士,到武周以來,進士科就定於一尊了。
進士科定於一尊,標誌著庶族地主參與政治的勝利。在這個發展過程中,唐王朝皇帝曾多方網羅庶族人才,"馬周、劉洎,自疏遠而卒委鈞衡"(舊唐書卷三太宗紀下),就是明顯的例子。李義府也為太宗所擢用。而這些人正是被當時大族目為寒微的卑賤人物。武則天被立為皇後和建立武周政權,就是得到這些庶族的支持。武後本人就出自庶族的商人家庭,他的父親武士彠,"以鬻材為事,常聚材木數萬莖,......因致大富"(太平廣記卷一三七武士彠)。在武周政權下,大量引進庶族地主。朝野僉載卷一這樣說:
"偽周'革命'之際,十道使人天下選殘明經進士、及下村教童蒙博士,皆被搜揚,不曾試練,並與美職。塵黷士人之品,誘悅愚夫之心。"
張鷟的非難,可置不談。但玄宗的統治,基本上還是順著武周時的政策的。
豪族和庶族的勢力消長,又如何影響著"九品相通"向"九等立戶"轉化呢?北魏(太武帝)拓跋燾的詔書早就指出,征稅時要"集鄉邑三老,計資定課,裒多益寡",而"不得縱富督貧,避強侵弱"。而這時的實陳情況是在宗主督護的把持之下,"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魏書卷五三李衝傳),"民多蔭附,蔭附者皆無官役,豪強征斂,倍於公賦"(魏書卷一一○食貨誌)。法令上雖然規定必須九品混通,貧富兼濟,但作為宗主督護的就是門閥大族。如趙郡李氏中的李顯甫,就曾"集諸李數千家於殷州西山",而"顯甫為其宗主"(北史卷三三李靈傳附顯甫傳)。這些大族借著宗主族長的名義,盡情剝削著宗族內降為普通農民的成員和所蔭占的附戶。於是大批勞動人手落入門閥手中,因為"九品混通",便於偽造戶籍,反而成為門閥蔭庇附戶並奴役農民的護身符。他們在政治上有九品中正選人的製度作為維持政治勢力的杠杆,在經濟上則有"九品混通"辦法作為掩蓋剝削的工具。不僅北朝如此,南朝也是一樣,"全丁大戶,類多隱沒"(陳書卷三四褚玠傳),正說明了這點。
品級性或身分性的門閥大族享有免賦免役的特權。沈約在上梁武帝書中就這樣說:"百役不及,高臥私門"(通典卷三鄉黨)。於是當時出現了許多偽造的版籍譜牒,以求入於士流。門閥既以"九品混通"為工具,借助偽造戶籍,來大量蔭庇戶口,剝削農民,而本身又無職役,這對於封建專製主義國家來說,的確有造成主權旁落的危機。在賦役負擔上,門閥和庶族是有區別的。如蕭梁時沈瑀為餘姚令,縣南有"豪族數百家,子弟縱橫,遞相庇蔭,厚自封植,百姓甚患之。瑀召其老者為石頭倉監,少者補縣僮,皆號泣道路。自是,權右屏跡"(南史卷七○沈瑀傳)。北魏的閻元明,宦至太守,因事母孝順,才特詔"複其租調兵役,令終母年"(北史卷八四閻元明傳)。這裏所說的就是庶族,或庶族地主入仕者。為了避免功役,庶族地主也盡量設法偽造戶籍,冀附士流。封建國家對嚴核戶籍,審校譜牒,卻還籍書,就成為大事了。高齊時因了卻還的揚州九郡黃籍就有七萬一千餘戶,曆年不能定。南齊高帝蕭道成下詔說:"黃籍人之大綱,國之政端,自頃氓俗巧偽,乃至竊注爵位,盜易年月......"(南史卷四七虞玩之傳),遂置校籍官,嚴行審查。從這裏,更可以看出"竊注爵位"便使土地的非法占有取得特權的護符,使地租權在免役的法律許可之下取得保證。然而庶族免役的目的是不易達到的,因而他們有時利用流民的反抗,起來反對豪族的特權。
因了庶族地主在九品中正製下地位既低,又得負擔功役,所以他們和農民在等級的形式上有共通點。農民在苛重的剝削奴役之下,逃避功役,以至於"胎孕不育"(通典卷七丁中),最後起義反抗。庶族既和農民在政治地位上和負擔功役上有共通點,也就借此號召農民反抗或參加到農民起義隊伍中。富陽人唐之就因"卻籍"的事,起義攻占錢塘,"三吳卻籍者奔之,眾至三萬"(南史卷七七茹法亮傳)。農民起義是反抗封建的苛重勞役剝削,庶族地主的參與則在於爭取和門閥同等待遇的身分特權,爭取政治的權利。然而南朝"世族淩駕寒門"的情況一直沒有多大改變。
北朝的均田製施行的初期,革去"九品混通"辦法,但對庶族地主的負擔賦役,沒有多少改變,而享有免役特權的還是皇室親舊貴族和門閥大族所謂"士流"。到隋朝就規定"有品、爵及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並免課役"(隋書卷二四食貨誌)。庶族地主人仕後有了官品或其他關係,也可以免去功役了。唐朝情況,和隋朝基本一樣,"諸視流內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十以上,老男廢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為不課戶"(通典卷七丁中)。但免課免役者越多,封建國家的權力就越受損害。按北齊時立九等戶,"富者稅其錢",不知此時是否包括門閥在內,很可能即包括門閥。而唐代的九等戶製規定,自王公以下皆稅,肯定是包括貴族在內的。庶族地主本來就負擔賦役,根據九等戶製又負擔戶稅。因此,除掉庶族出仕為品官者的租調,而加上各類等級不論出仕與否者的戶稅,不僅顯示出封建國家收入的增加,而且也說明了九等戶製將豪族和庶族混一的趨勢,這就對過去的封建等級製產生了一定的變化了。唐朝對於定戶等第,規定得頗為嚴密。唐令拾遺戶令載,武德和開元令說:
"諸天下人戶,量其資產,定為九等。每三年縣司法定,州司複之,然後注籍而申之於省。每定戶以中年(子卯午酉),造籍以季年(醜辰未戌)。"
貴族不僅要按戶等交納戶稅,而且應交到義倉的地稅也要按所種頃畝或按戶等來交納。隋、唐之際所定的地稅製度是由義倉納粟轉化而來。這個製度是針對了土地非法占有的廣泛以及莊田製的發展而形成的。因此,地稅是兩稅法出生的胎兒。唐代確定戶等劃分九等戶,就顯得愈來愈重要了。宋代的官戶、形勢戶,就是唐代以來豪族和庶族人仕者的混合稱謂。宋會要稿食貨六之二限田雜錄,"今措置官戶,用見存官立戶者,許以見行品格......。"宋史一七八食貨誌也說:"進納、軍功,捕盜、宰執給使,減年補授,轉至升朝官,即為官戶。"這種規定,就是繼續唐代混一士庶的發展。
綜上所述,九等分戶製的轉變和確立過程,在地主階級內部來說,表現了官品貴族、豪族和庶族勢力的消長,也表現出庶族勢力上升的過程,從而在等級製上塗上了一層資產的銅鏽。這種戶等稅是地租的分割部分,不可以和資本主義的財產稅混為一談。因為實際上,九等戶稅多因了特權,轉嫁於下等戶,在唐代已經是這樣了。到了宋代,這種製度的封建性質更顯得清楚,因九等戶高戶,在法律上須負擔職役,不但向下等戶轉嫁變本加厲,而且所謂九等的等級便和地租權的分割相聯結在一起了。問題是應該這樣理解的:過去的高門大族和庶族寒門,已經一起用戶等來劃分,而不完全以門第來劃分了。唐太宗修氏族誌時,就明白地說:"卿等不貴我官爵耶?不須論數世以前,止取今日官職高下作等級。"(舊唐書卷六五高士廉傳)可見唐代抑製門閥和提拔新貴、庶族的意圖,非常明顯。這也就使過去依靠宗法血緣關係的門閥大族奴役農民的關係,進一步轉化而為主要依靠主從的關係了。同時,由於九等戶的訂立,不論新貴、豪族和庶族,不僅如唐太宗說的等級以官爵來決定,而且以負擔封建國家的賦役義務的大小來決定,即以分割地租權一部分的多寡來決定。這裏說明了,一方麵一般地主階級的占有權比前放寬,另一方麵皇權又利用貢納形態企圖加強。
上麵隻從統治階級內部不同階層的勢力消長來分析戶等製的產生和發展。現在再從封建製社會剝削階級對被剝削階級的關係,來說明九等戶製是封建國家為了爭奪勞動人手並束縛依附農民於土地,對勞動力的再編製。因此,我們須從農民中的客戶這一階層的人身權的變化,來探明九等戶製的產生及其作用。這裏必須指明,在過去九品官人的九品中正製中,農民是根本不入品的,隻是在擔負賦役的"九品相通"中,才形式上以九品來區別賦役負擔的多少。
所謂客戶,和兩晉、南北朝時的佃客相似,是農民中的流民群。西晉規定,自一品至於九品皆得蔭占佃客,多者五十戶,少者一戶。他們的戶籍皆隸於主人,即所謂"客皆注家籍",而不隸於封建專製主義國家(參閱晉書卷二六、隋書卷二四食貨誌)。流民是被迫從農村中逃亡和流浪出來而投靠於官僚地主的。唐代客戶的人身權,和晉代的佃客相似,但又有區別。按唐代的客戶,並不是到開元九年(公元七二一年)宇文融括得客戶八十萬時才出現。若不從字麵上來看問題,而從客戶的來源、人身權和經濟地位等而言,客戶是由來已久的。他們在一定的時侯,由於封建專製主義國家在法令還未予以承認,其戶籍還不隸於州縣,即尚未有獨立的戶籍,所以他們的人身權沒有法律的保障。
漢、魏以來,史書上關於流民群的記載,屢見不鮮,或稱為流民,或謂為浮戶,或名為浮浪人,或指為遊食之口,都是指著在兼並、剝削的封建壓榨之下由農村戶籍流散出來的農民。如南朝所謂"無貫之人,不樂州縣編戶者,謂之浮浪人"(隋書卷二四食貨誌),北朝所謂"今京師民庶,不田者多,遊食之口,三分居二"(魏書卷六○韓麒麟傳)。這些浮遊人口被官僚地主門閥豪族蔭占後,就成為所謂佃客、隱戶、蔭戶、苞蔭戶等等。這些蔭占的戶口,有些是合法的,有些是不合法的,而不合法的尤多。他們不論仍在流離失所,或已被蔭占,都是離鄉背井,流落他鄉,因而又稱為佃客、浮客之類。無論是國家抑或貴族,都想抓住他們,並奴役這樣的勞動力。我們看到南朝和北朝都有嚴禁蔭占人戶的法令,或限製民戶流移的法令。如蕭梁規定:"如一人亡逃,則舉家質作"。北周也規定:"正長隱五戶及丁以上......皆死"(隋書卷二四刑法誌)。同時在另一方麵又看到豪族門閥大量蔭占戶口,"或百室合戶,或千丁共籍"的情況(晉書卷一二七慕容德載記)。這種禁令和違禁蔭占的對比,就是封建專製主義國家和門閥豪勢爭奪勞動人手的鬥爭,也是屬於"在法律上合法占有"和"實際占有"的爭執。問題最嚴重的是,被壓迫階級不是如統治階級那樣設想的,誰領有了直接生產者,誰就更有權力,而客觀曆史卻表明著,流民暴動,威脅看晉代以來的封建王朝的統治。
隋王朝統一全國後,這場爭奪勞動人手的鬥爭,這場通過法律所表現的有關封建權力的鬥爭就更激烈了。戶口不實者正長要處以流配之罪。糾舉、析籍等法也製定出來,並且還製定了輸籍法。通典卷七丁中說:
"高煩睹流冗之病,建'輸籍之法',於是定其名,輕其數,使人知為'浮客'、被疆家收大半之賦;為編氓、奉公上蒙輕減之征。"
其下並注:"浮客:謂避公稅、依強豪作佃家也。""浮客"和"編氓"是對立的名稱,"浮客"越多,"編氓"就越少;反之,"編氓"越多,"浮客"就越少。我們暫不問"強家"和"公上"的剝削誰輕誰重,這條法律正表現了所有權和占有權的區別,"浮客"的蔭占僅是實際的占有,而"編氓"才算是合法的占有。這裏的浮客,就是以後唐朝所謂的客戶。其區別是在於:隋朝括出浮客後,即歸了舊日編戶,不另定客戶之名;而唐朝自宇文融括客戶時起,卻正式承認客戶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