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4章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激勵約束機製分析(3)(2 / 3)

(1)評級機構應是獨立性很強的公益性機構,所以承擔證券投資基金評級責任的主體首先要滿足利益的中立性和公開性,而且要具備專業研發的能力,至少要獨立於政府和證券從業機構。

(2)對於國外成熟市場的經驗,借鑒與創新相結合;對於基金評價指標力爭全麵性與重要性相結合,增強評價結果的適用性。

(3)由於我國證券投資基金設立時間較短,且發展環境還存在一些非穩定因素,應采取長短結合的評價期間,從而使投資者全麵了解基金不同時期的相關信息以及市場表現的可持續性。

(4)由於基金種類與基金管理公司的有限性,證券投資基金的評估可以考慮分別評估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這樣有利於基金間以及證券投資基金公司間的橫向對比,引導投資者正確決策。

6.4.2公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激勵約束機製的嚐試

事實上,在契約型投資基金中,無論怎樣安排財產委托關係,都無法最終克服其固有的弊病———契約型基金以信托契約作為根本的法律依據。以契約這種無形方式為基礎,而非獨立的法人,也無任何常設機構,建立起來的基金公司必然是一個鬆散的組織,而且基金份額持有人過於分散,基金持有人相對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很難形成足夠的製約作用,也即激勵約束機製必然不夠完備。

在組織形式上與契約型投資基金相對的是公司型投資基金。所謂公司型投資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投資者依據公司法組成的以營利為目的的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投資公司。投資人也即公司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明確規定,享受權利,履行義務,根據投資回報情況領取股息、紅利。與契約型投資基金三方當事人類似,在公司型投資基金的結構,通常也有三方當事人:(1)投資方。即投資公司,是公司型投資基金的所有權人,以發行股票的方式,建立基金,其股東即為受益人;(2)管理方。管理方是投資公司的顧問,提供調查材料和服務,雙方訂立管理契約,由管理方辦理一切管理事務,收取管理報酬。但有關資金運用和證券買賣的重大事項,仍然由投資公司董事會策劃,經決定後再委托證券經紀人代為執行;(3)保管方。投資公司將募集資金指定銀行或信托公司為保管方。簽訂保管合同,保管投資證券,並辦理每日每股淨資產的核算,配發股息和過戶手續等。

由廣大分散投資者發起組成的基金公司是公司型投資基金法律關係中的核心,有利於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管。公司型投資基金設有獨立的基金公司董事會,基金公司董事會是廣大股東利益的代表者,具有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權,能夠對基金管理人是否盡職進行有效的評價和監督,特別是獨立董事製度的實施對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起了重大作用。基金的各項具體運作事務主要由基金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完成:基金的投資運作和日常行政管理主要通過信托機製委托給投資管理人,基金資產的保管和財務監督主要通過信托關係委托給商業銀行等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證券的銷售委托給證券承銷商,基金證券的日常買賣及申購與贖回委托給過戶代理人,等等。所有這些業務委托,均由基金公司董事會與各方實體簽訂契約。正是基金公司的存在使公司型基金的組織體係與契約型基金有了根本性區別,而公司型基金正是通過基金本身的公司化設置有效避免了契約型基金持有人、托管人對管理人監督控製不力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