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委員會的加入,使得原有的權力製衡機製發生了重大的改變。首先,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受托委員會行使其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和約束作用。其次,受托委員會通過其監督權以確保托管人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來行事。第三,由於受托委員會的監督,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的相互監督關係將得到進一步加強。
三、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製度
為了更好地協調基金管理公司各類股東(股權所有量的差異)以及基金份額持有者之間利益安排,促成基金管理公司整體效益最大化的實現,進而間接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這就要求提高董事會的獨立性,防止董事會被少數大股東控製。美國為了提高共同基金董事會的獨立性,曾將獨立董事的人數由40%提高到75%。後來經曆了基金醜聞,為了進一步完善董事會的職責,規定基金公司董事會主席必須由獨立人士擔任。我國基金管理公司通過引進獨立董事製度,在董事會下設立主要由獨立董事構成的審計委員會、公司治理委員會和薪酬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不僅可以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而且還能夠健全內部控製和製衡機製。當前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製度還應完善三個方麵的內容:一是進一步增加獨立董事的人數比例,爭取達到三分之二的水平;二是明確獨立董事的提名機製,要求新的獨立董事由原有獨立董事提名;三是董事長一職由獨立人士擔任。
四、完善基金行業的自律監管
基金行業的自律監管是指在基金行業通過自身製定的行業規則進行行業內的自我約束。在英國,存在一套以行業組織為中心,包括若幹層次的自律監管體製。而其他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往往成立單一的基金行業自律組織,如日本的“證券投資信托協會”和香港的“單位信托基金公會”,其組成除了所有基金成員外,還包括其他相關組織和人員,如會計、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很多國家的現實表明,行業自律組織在基金監管中發揮極為重要的作用,良好的行業自律是基金業發展成熟的標誌。
盡管我國在2001年10月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基金公會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業公約》,但該公約內容相當空泛,僅具倡議性質,沒有強製性及可操作性。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係,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法律已經允許成立基金協會這種基金業的自律組織,我國目前也確實有必要建立證券投資基金的自律組織,由其製定詳盡、具有約束實效的行業規則,從基金行業內部完善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激勵約束與監管體係。
五、建立完善的基金評級體係
在基金日益成為許多普通投資者青睞對象的同時,為了給眾多投資者關於基金運作全麵科學的評價,沿襲國際上發達金融市場中對基金的評級做法———建立完善的基金評價體係———顯得越來越重要。
眾多國際上知名的基金評級公司,諸如影響較大的標普(standard&poor sMicropal)公司、星辰公司(morningstar)等,他們采用的國際通用的基金評價標準甚至成功的發展曆程都是值得學習借鑒的。我們應該根據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狀況,設計出一套切合實際的思路,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基金評級製度。
結合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特征,建立證券投資基金評級製度應注意的幾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