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目前我國契約型投資基金權責不夠明確、基金管理人濫用管理權的情況下,嚐試建立公司型投資基金是條解決問題的出路。
6.4.3重點發展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2001年9月華安基金管理公司發行了第一支開放式基金———華安創新證券投資基金。隨後,國內掀起了開發開放式基金的浪潮,開放式基金在我國證券市場的“地位”日漸升高。新出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更進一步肯定了開放式基金在基金發展中的地位,且該法專設一章規定“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並明確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時支付贖回款項,保障了基金持有人的贖回權。
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是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其與封閉式基金的顯著區別在於:1)開放式基金沒有固定存續期,基金可能長期存在,無限期運行,主要取決於基金管理人的投資理財水平及基金的業績,如果基金業績不佳則極有可能因贖回而遭到清盤。2)開放式基金的規模在發行前並不確定,在存續期間規模因投資者的申購、贖回而不斷變動。正是由於開放式基金固有的這些性質,使其與生俱來地帶有對基金管理人的激勵約束作用。
首先,開放式基金的贖回機製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開放式基金允許投資者隨時認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其規模將主要由市場供求關係決定。認購和贖回行為市場化,其規模的不可預知性將直接關係到基金管理人的自身利益。為了基金的順利設立、順利運作和基金管理人的自身利益,開放式基金將更加注重投資者的利益,更加注重銷售和客戶服務。所以,開放式基金對基金管理行為人的約束機製較強,有利於基金的規範化運作。這一點異於封閉式基金:
按基金已知發行規模提取固定的管理費,對基金管理人沒有很強的激勵約束機製。
其次,開放式基金的信息披露機製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在獲取基金管理人行為信息方麵,開放式基金不同於封閉式基金,更為注重操作的透明度。開放式基金必須每天公布單位基金份額的資產淨值並且保證在一定時期內按此淨值出售或贖回基金單位。開放式基金每日的信息披露使投資者能夠及時追蹤監督基金管理人的行為而進行申購或贖回,保證了投資者及監管機關獲得的信息真實可靠。另外,開放式基金管理人之間的競爭將十分激烈,缺乏透明度的基金管理公司將不能吸引足夠的投資者。
開放式基金特有的贖回機製與信息披露機製可以自發形成一種有效的激勵約束機製,從而規範基金管理人的行為。因此,選擇和積極發展開放性基金是我國投資基金理性的發展方向,加大力度發展開放式基金對於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無疑更為有利。在我國目前資本市場尚缺乏有效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健全機製的情況下,開放式基金憑借其所提供的有效的治理機製理當成為投資基金的首選模式。所以,我國基金業也應當從長遠方向著眼,進一步加大設立開放式基金的步伐。另外,在我國當前的資本市場上,對目前已經上市並運行的封閉型基金來說,可以考慮建立行之有效的方案,把一些符合特定條件的封閉式基金轉為開放式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