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銀行業必須要有監管(1 / 2)

2008年金融危機發生後,分析、總結危機的原因,與曆次危機一樣,金融監管缺失是金融危機發生的重要根源已成為共識。前些年美國市場上出現了各類住房貸款的公司,大量發放各式各樣次級貸款,卻沒有機構對這些推向市場的次級貸款及推薦機構進行監管,在資產證券化產品作為金融創新的最新成果大行其道時,同樣沒有專業機構對這些產品的風險和對金融體係的影響進行認真評估,大量衍生產品長期處於場外交易狀態,沒有哪個機構能夠對這些產品進行係統的分析和統計評價。以對衝基金為代表的各類投資基金都以為客戶保密為由,一直處於黑箱運行狀態,盡管其對金融市場的影響已經非常重大,即使1998年美國長期資本公司的破產,也沒有能讓美國人采取嚴格監管的措施;商業銀行、投資銀行成立了大量的SIV、conduit等特色機構開展各類交易,交易量甚至超過了表內業務,卻長期遊離於資本約束之外。所有這些都說明,即使在監管體係相對完善的美國,監管的漏洞仍然處處可見。

金融危機之後,加強金融監管的呼聲非常強烈。事實上,一個有效的、穩健的金融監管體係不僅在危機後要立即采取亡羊補牢的措施,而且這也是銀行自身實現內生性穩定發展的客觀需要,監管是締造銀行百年老店的基本環境和基本條件。

銀行業是否需要有監管?這個問題看似簡單,但直至今天,人們也沒有形成共識,還存在比較大的分歧,對這個問題的認識直接決定了監管體係的建設。強調監管的理論基礎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外部性理論。在經濟學中,一個市場主體的行為會對其他市場主體產生各種各樣的影響,這種影響被稱為外部性。化工廠在生產的同時有汙水的排放、鋼鐵企業在煉鋼的同時有廢氣的排放、鋼琴家練鋼琴時周圍的鄰居可能會欣賞到美妙的音樂,公路的修建方便了行人的出行,這些影響都是外部性的。在這些外部性中間,有產生正麵的、別人願意接受的積極影響,這些影響就是正外部性;有負麵的、別人不願意接受的消極影響,這些影響就是負外部性。對正外部性一般是不需要管理的,因而人們關注的往往是負外部性。如何解決外部性,製度經濟學派認為有兩個途徑:一個是界定產權,著名的科斯定律認為可以通過產權結構的界定與明晰以及經濟組織形式的選擇,讓產生外部性的企業為負外部性買單,實現外部性的內部化,提高資源配置效率,達到帕雷托最優;另一個是管製,通過政府管製或者征稅的方式減小或者消滅外部性。如果銀行破產,往往帶來更加嚴重的社會問題,比如大量的存款人利益受損,生活不正常,社會不穩定,別的健康的銀行可能受到擠兌,進而導致金融體係的失衡。更為重要的是,銀行破產後,正常借款企業的生產運營會進一步受到影響,從而對整個經濟甚至社會的穩定性產生影響。可見,銀行破產的負外部性特征非常明顯,而這種外部性不可能通過明晰產權來解決,可行的方案是管製,減少或者避免銀行的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