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節 企業內部轉讓價格(2 / 3)

(1)完全成本加成

以完全成本作為轉讓價格,將使產品(半成品)的“銷售”單位得不到任何利潤。所有利潤都將表現在“購買”單位的帳上。同時,由於“銷售”部門的成本全部的轉讓給“購買”部門,因此對製造部門經理降低成本缺乏有效的激勵作用。而對“購買”單位,它還要承擔不受它控製而由其他部門造成的工作效率上的責任,因此高效率得不到獎勵,低效率也受不到處罰。

(2)標準成本加成

為了彌補上述缺陷,人們通常采用某種形式的標準成本加成。標準成本加成可以極大地減少低效率問題,有利於明確經濟責任,便於正確評價各自的工作成果。但是,無論是以實際完全成本加成還是以標準成本加成,都會遇到這樣一個問題:“銷售”單位的固定成本在“購買”單位將作為變動成本處理,由此決定了他們不能很好的解決“目標一致性”問題,因此有時企業也選擇變動成本加成。

(3)變動成本加成

短期變動成本也不能如經濟學理論所要求的用於轉讓價格。許多公司經理這樣認為:“當我們推出一種新產品時,我們希望能夠持續的生產它。僅在條件好時短期性的生產產品,而在條件不好時對我們的顧客說,我們本期不生產這種產品,因為現在成本太高了。這種做法在實踐中難以實施。”這些經理相信產品決策反映長期義務,轉讓價格應建立在長期成本基礎之上,而不是短期成本。產品決策有保證產品的持續性和產品係列完整的義務,因而為完全成本法提供了理由。

(二)以市場為基礎的轉讓價格

如果內部轉讓的產品或服務存在一個外部市場,市場價格是製定內部轉讓價格的最好依據。這是因為:(1)市場價格較客觀,能促使賣方努力改善經營管理,不斷降低成本;(2)最能體現責任中心的基本要求,使每個責任中心實質上成為一個獨立的機構,各自經營,相互競爭;(3)如果製定內部轉讓價格能夠確實反映真正的市場情況,那麼淨利指標就能作為評價其經營業績的某種依據。

1、中間市場價格

例11—10 某公司一部門A的產品它既可以銷售給公司內部其他部門B,也可以銷售外部顧客,具有中間市場。兩部門收入與成本結構如下:

A部門 /B部門

中間市價(對外銷售)25元/對外銷售價格100元

變動成本15元/由A部門轉入的價格25元

/B部門增加的變動成本40元

此時應以何種金額作為兩部門的轉讓價格?

答案非常簡單,最低轉讓價格應為25元,即A部門在中間市場的售價或B部門可自中間市場買進的價格。這一價格可利用前麵的公式計算求出:

最低轉讓價格=銷售部門的單位變動成本15+放棄對外銷售時所損失的單位貢獻邊際(25-15)=25元

隻要A部門可向B部門每單位收取25元的轉讓價格,則A部門自願將其產品對內供應,因為A部門銷售給B部門獲得的利潤與對外銷售一樣,同樣,隻要外界的價格不低於25元,則B部門自然願意向A部門購買。中間市價25元,為兩部門可接受的轉讓價格。兩個分部的利潤計量都公平。部門A對是內部轉讓還是外部銷售並不關心,因為兩種類型交易所得利潤相同。部門B可以要求和獲得中心A所能提供的任何數量的產品。以市場為基礎的轉讓價格可能是最理想的轉讓價格。

從長期目的和短期目的兩個不同的角度考慮市場價格還會產生其他的問題。一個外部供應上可能會先以很低的報價獲取一筆業務,但它的目的是以後提高價格。隻有企業能夠確信外部供應商能在相當長時間內維持報價的價格水平時,企業才能把供應來源從內部部門轉向外部供應商。當中間產品或服務在長期合同中和在現貨市場中的報價不同時,也會產生類似的問題。隨著這些因素一個一個被引入轉讓價格製定過程中,我們關於中間產品的高度競爭市場的假設已經不能成立。當市場不是充分競爭的時候,轉讓價格問題變得更加複雜。

2、中間市場價格變化

例11—11

承接上例,如果中間市場不是完全競爭市場,假定外部供應商因各種理由願以每單位20元的非正常價格(而非A部門對外銷售的正常中間市價25元)出售給B部門所需的部件,則B部門願否接受20元的價格?或者A部門是否應該降價為20元,以維持與B部門的業務?

這一問題的答案要視A部門(銷售部門)的生產能力而定。

(1)銷售部門無剩餘生產能力。銷售部門如已將全部產品銷售於外,則該部門的機會成本為外界顧客願意支付的價格25元,銷售部門因接受內部間轉讓,需放棄對外銷售,因此銷售部門在無剩餘生產能力情況下,其轉讓價格不能低於機會成本25元。也可通過公式計算:

最低轉讓價格=銷售部門的單位變動成本15+放棄對外銷售時所損失的單位貢獻邊際(25-15)=25元

(2)銷售部門有剩餘生產能力。在有閑置生產能力的情況下,銷售部門可提高生產能量,以供應購買部門的需要,其機會成本為零,隻要銷售部門收取的價格大於變動成本15元(至少在短期內),則雙方均將因內部轉讓(購買部門不向外購買)而獲益。也可通過公式計算:

最低轉讓價格

=銷售部門的單位變動成本15+放棄對外銷售時所損失的單位貢獻邊際0=15元。

以市場價格作為內部轉移價格,但並不等於直接按市場價格結算。由於節省了銷售和管理成本、廣告費、壞帳損失風險和可能的運輸/配送成本,內部轉讓價格通常要比外部市場價格便宜。在分部之間相互提供產品或服務時,應以打折後的外部市場價格即調整市場價格為基礎。因此轉讓價格可能會比市場價格稍低一些,與外部銷售相比,利潤中心雙方共享內部轉讓的成本節約。這樣,幾乎不須總部幹預,利潤中心之間就價格和產量可能會彼此意見一致。

3、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轉讓價格的缺點

但是,以市場價格作為內部轉讓價格也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

(1)製定內部轉讓決策時,可能會認為外部供應商提供的產品更便宜、更好或更快。因為可以更便宜地從外部購買,因此對企業內部買賣產品或服務缺乏激勵。但從企業整體來看,應該偏向於內部轉讓而不是外部購買。

(2)市場價格可能隻是暫時的,它受諸多因素影響,如不利的經濟環境、傾銷或由利潤中心銷售給外部市場的產量。

(3)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轉讓價格,在一些情況下,對分部利用閑置生產能力無激勵作用。相反,以增量成本為基礎的價格會積極利用閑置資源,對企業利潤做出邊際貢獻。

(4)很多產品沒有同類產品(不是企業生產的完全相同的產品)的市價可供參考,在這種情況下,在外部市場買賣的機會實際上不存在。

(三)根據協商價格製定轉讓價格

協商價格簡稱議價,是指買賣雙方通過協商確定的一個雙方均願接受的價格,彼此統一的價格是雙方在會計計算、政治和妥協最後混合折衷下確定的。協商價格通常要低於市價,原因是內部結算價格中不包含外部推銷、管理費用和稅金等;內部轉移的中間產品數量較大,單位成本相應較低;供應方大多擁有剩餘生產能力。在協商中,如果雙方都有充分的信息了解各自分部的成本和收入,那麼協商的過程將得到改進。如果有自由成本流和收入流信息,對各方管理者來說會更容易確定提高利潤的機會,以利於各方在轉讓過程中都獲益。這種價格應能反映特殊情況或非常情況而為買賣雙方所同意。在一般情況下,議價往往可以以市價為上限,一旦為變動成本為下限,在此範圍內確定協商價格。

(四)雙重內部價格

所謂雙重內部價格,是指對產品(半成品)的供需雙方分別采用不同的轉讓價格。例如,對產品的出售部門,按協商的市場價格計價;而對購買部門,則按出售部門的單位變動成本計價。這樣買賣雙方都能接受,使雙方利潤都能達到最大。但一般銷售部門按全部成本加上企業政策所決定的公平利潤記錄銷售收入,而購買部門按企業政策所決定的價格(通常為變動成本加上固定成本)記錄進貨,旨在鼓勵購買部門從企業內部購買,如此記錄的轉讓價格都有利於反映購買部門與銷售部門的業績評估。

例11—12

承接例11-10,雙重內部價格可以是:A部門銷售給B部門時,A部門轉讓價格定為每單位售價22元(全部成本加上利潤),而B部門定為每單位20元(比市價少5元)。

雙重價格有雙重市場價格(當某種產品或勞務有多種市價時,供應方采用最高市價,使用方采用最低市價)和雙重協商價格(供應方按市價格或議價計價,使用方按對方的單位變動成本計價)兩種形式。當內部產品或勞務有外界市場,供應方有剩餘生產能力、而且其單位變動成本要低於市價,而采用單一的內部轉移價格又不能調動各責任中心的積極性和確保責任中心與整個企業的經營目標實現時,可考慮采用雙重價格。

當采用雙重內部價格後,整個企業的利潤將低於各部門利潤之總和,當企業在計算對外報告的利潤時,須將各部門之間的內部利潤消除。由於:(1)轉讓價格由企業的政策所決定,各部門缺乏自主權,(2)且無法激勵每一部門控製其成本,因此雙重內部價格有可能將管理者從市場競爭中隔絕出來,雙重轉讓價格看上去很吸引人,但嚐試過它的企業最終都放棄了。在實務上,雙重內部價格並未普遍采用。

(五)轉讓價格——對實踐的總結

因為轉讓價格常常是在困難的環境中實施的,所以可能相當複雜。正如經濟學家科斯(Coase)所指出的,規模經濟、相互協調、節約交易成本使得企業更願意在企業內部進行交易,而不是與外部供應商和顧客進行市場交易。如果成功的話,這樣的縱橫結合會因交易在相互關聯的部門間進行而降低成本,對於遵循縱橫結合戰略的公司,某些產品在部門間進行內部轉讓時,一般按兩種方法製訂價格。當所有交易中售出部門都被看作利潤中心時,使用以市價為基礎的定價法,當售出部門僅被看作是內部轉讓的成本中心時,使用完全成本係統,有時也使用雙重價格係統。但沒有一個轉讓價格係統能在所有企業都適用。某一企業所選擇的轉讓價格製訂辦法,必須反映該企業的要求和特性,而且最終必須看它是否促進決策的製訂。

例11—13

設某企業有甲、乙兩個利潤中心,甲部門生產出的A部件單位變動成本80元,是乙部門生產B產品所需的一種配件。B產品作為最終產品可以單價200元向外銷售,其中單位加工費80元,單位銷售費26元。甲部門生產的A部件有中間市場,也可以單價100元向外銷售。

要求:

(1)如果甲部門的全部產品A部件500件均可在外部市場上銷售,且甲部門沒有多餘的生產能力,判斷內部轉讓價格是取變動成本還是取市場價格合理。

(2)如果甲部門有多餘的生產能力可提供500件A部件,判斷內部轉讓價格是取變動成本還是取市場價格合理。

(3)為了保證責任中心的決策與企業總體利益相一致,根據(1)、(2)的結果歸納內部轉讓價格的計算方式。

(4)為了鼓勵甲部門使用閑置的生產能力,對(2)如何確定內部轉讓價格?

1.在這種情況下,以市場價格作為內部轉讓價格不論甲部門將A部件對外銷售還是對內銷售,或乙部門是從外部購買還是從甲部門購買,對甲、乙分部和企業總體的營業利潤均無影響,因此,內部轉讓價格應取市場價格100元。

2.如果甲部門有多餘生產能力可提供500件A部件,而乙部門不向甲購買這500件的A部件,甲部門這部分生產能力將限製。這時如果仍以市場價格每件100元為轉讓價格,乙部門會因其貢獻邊際的減少而不從甲部門購買A部件。但是,從企業總體利益來說,乙向甲購買500件A部件是有利的,可以增加貢獻邊際6000元。由於甲部門生產能力閑置,生產一件A部件隻需支出變動成本80元,加上乙部門的加工和銷售費用,每單位變動銷售成本為188元,對外銷售最終產品單價為200元,每單位提供貢獻邊際12元。在這種情況下,以市場價格作為內部轉讓價格是不合適的,而應采用甲部門的變動成本作為轉讓價格。

3、計算公式為:

內部轉讓價格=單位變動成本+機會成本

例中,當甲部門能夠充分利用其生產能力時,對內銷售A部件就意味著對外銷售的減少,每銷售一件A部件給乙部門,既減少貢獻邊際20元,故機會成本=20元。此時,內部轉讓價格=80元+20元=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