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朝鮮瀕臨北黃海,朝鮮雖未參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但對《公約》確定的12n mile領海寬度和200n mile專屬經濟區製度持讚同態度。在領海劃分上我國與朝鮮以124°10′6″E為領海分界線,存在的問題是我國船隻一出海就是朝鮮水域,雖然兩國確定在123°59′E至124°26′E間兩國一切船舶可自由航行,但這畢竟是一個被動的權宜之計。中朝在專屬經濟區(朝鮮稱為經濟水域)的劃分上存在較大分歧。
韓國。韓國與我國共同瀕臨南黃海和東海,兩國間沒有島嶼和領海主權爭議,但在大陸架劃分上持不同看法,韓國堅持以中間線法劃分兩國間相鄰的大陸架。在南黃海,我國岸線長達821千米,韓國一側為659千米,比例為1∶0.8,如以中間線劃分大陸架顯然有失公允;在東海,東海大陸架是我國大陸的自然延伸部分。韓國政府和日本政府於1974年背著中國政府簽訂了《日本和大韓民國關於共同開發鄰接兩國的大陸架南部的協定》,在東海大陸架劃定所謂的“共同開發區”,後又在1999年生效的《日韓新漁業協定》中在濟州島南部劃定了所謂日韓共管的“暫定水域”,我國政府決不同意並提出嚴正交涉。
日本。日本與我國除上述與韓國私自劃定的所謂“共同開發區”和“暫定水域”嚴重侵犯我國主權外還存在釣魚島的爭端。釣魚島位於我國東海大陸架上,與日本琉球群島間以衝繩海槽為界,衝繩海槽長約600n mile,最深處超過2500米,是公認的大陸地殼和大洋地殼間的過渡地帶,而且還在不斷擴大;另一方麵,我國早在明朝永樂年間就有了“釣魚嶼”的記載,清光緒十九年(1893年),慈禧太後曾下詔將釣魚島賞給當時的郵傳部尚書盛宣懷作為采藥地。隨著釣魚島附近發現了豐富的石油資源,使中日圍繞釣魚島的鬥爭日益激化。20世紀90年代以來,日本極右翼勢力在釣魚島上插國旗,設燈塔,公然挑釁我國的領土主權,而日本政府也不顧上述事實,先是捏造釣魚島是“無主地”的論點,後又公然宣稱釣魚島是“日本固有領土”,最近又發生了無理扣留我登上釣魚島的民間人士和驅逐我“保釣”船隻的事件,粗暴踐踏國際公認的外交關係準則。
越南。早在20世紀70年代初,越南就以維護主權名義出兵占領了我國南沙群島中的南威島等6個島礁,而且還是唯一一個聲稱對我國整個南沙群島擁有主權的國家。此前,越南曾多次聲明承認中國對南沙的主權,後來竟出爾反爾,引經據典地論證南沙群島和西沙群島是越南領土的一部分。1974年,人民解放軍收複了西沙群島。但目前越南仍占有我南沙群島中的27個島礁(我國僅控製8個),是我國海洋鄰國中侵占我國領土最多的國家,在大陸架方麵,越南采用自然延伸原則和200n mile寬度來劃定其大陸架範圍,這其中很大一部分侵入了我國傳統的海疆範圍。
菲律賓。菲律賓宣布的領海在世界上獨具一格,它基本上是一個由4°23′N、21°25′N、127°E、116°E 四條線構成的矩形,其領海的確定不是依據國際慣例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而是依據美國、西班牙和英國之間簽訂的三個土地割讓條約,這一領海界線已經侵入了我國在南海的傳統疆界線。現在菲律賓仍占有我南沙群島中的9個島礁。由於是一個窄大陸架國家,所以菲律賓以200n mile寬度劃定自己的專屬經濟區,但其中很大部分侵入了我國在南海的傳統疆界線以內。早在20世紀70年代,菲律賓就授權外國公司在南沙海域勘探開采石油,其控製區內估計石油儲量達1億噸,天然氣儲量達650億立方米。
馬來西亞。1979年,馬來西亞把我國南沙南部海域劃入其領海,並先後占領了我國南沙群島中的彈丸礁、安渡礁、南海礁、榆亞暗沙等島礁,在彈丸礁上還修建了簡易的機場,其劃定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侵入我國傳統疆界線內達27萬平方千米。在南沙海域石油資源的開發中,馬來西亞是動作最快和收益最大的,早在20世紀50年代就開始勘探。目前馬來西亞在南沙附近海域有10個商業性油田,90多口油井。
文萊。文萊的海洋法律製度還是殖民時代遺留下來的,其領海寬度依然是根據1895年英國的《殖民地疆界法》的規定為3n mile,大陸架寬度是由英國1958年發布的樞密院令確定的終止於183米等深線處,在這方麵與我國爭議不大,但其宣稱對我國南沙群島中的南通礁擁有主權,並向我國在南沙的傳統海域內擴張達4400平方千米,作為東南亞的第三大產油國,在20世紀90年代初時年產原油就達到700萬噸,其中絕大部分來自於我國南沙海域。
印度尼西亞。印度尼西亞與我國間不存在島嶼主權爭議,但其劃定的大陸架範圍與我國傳統海域有部分重疊,這也是我們不能同意的。
四、我國解決海洋爭端的基本原則
環顧我國與周邊國家間海洋權益的爭端,爭奪資源是最主要的誘因,有些國家還有保衛海上運輸線,控製國際戰略交通要道等軍事目的。隨著海洋戰略地位的提高,圍繞海洋權益的鬥爭將日趨複雜,我國作為一個海洋大國,如何解決海洋爭端,有效地維護海洋權益,開拓國家發展的利益空間和安全空間對我國的和平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實踐證明,堅持平等協商、尊重曆史和國際法準則以及公平合理等基本原則對維護海洋權益,緩和矛盾,和平解決爭端是有幫助的。
遵循國際法,和平解決爭端。和平與發展是當今時代的主流,開發利用海洋資源也是為了更好地發展,依靠武力解決海洋爭端不僅不利於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還會給國家的發展帶來不確定的因素。因此我國一直堅持通過平等協商,在國際法基礎上,按照公平原則劃定各自的管轄權界限。在這一原則的指導下,我國已與越南就北部灣劃界問題進行了協商與談判,並於2000年12月簽訂了正式的劃界協議,這是我國與海上鄰國間通過和平的方式劃定的第一條海上邊界,我國還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分別於1997年和2000年與日、韓簽訂了新的漁業協定,這些都為今後我國與其他國家解決海洋權益爭端樹立了良好的典範。
尊重曆史的原則。目前我國被其他國家侵占的島礁幾乎無一例外地是在曆史上早就屬於中國,隻是由於發現了豐富的資源或戰略位置日益突出而使周邊國家頓生覬覦之心。例如南沙群島早在公元前2世紀就被我國先民發現,唐貞元五年(789年)就有了“千裏長沙”(西沙群島)和“萬裏石塘”(南沙群島)的記載。早在1500多年前,南海諸島就歸海南島管轄,明朝以後歸崖洲管轄,清朝又劃歸廣東省瓊州府管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承認沿海國享有“曆史性所有權”,我國在南中國海享有的曆史性權利被國際社會廣泛認可,1945年日本投降後將西沙和南沙群島交還中國,當時的中國政府於1946年先後派員接收並立碑紀念,我國在南中國海標注的九段斷續國界線為世界許多國家包括一些周邊國家所認可,在很多國家出版的地圖上也標示了這九段國界並注明屬於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