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為我們記述民間故事的,對於故事流傳的空間,一定要明白地寫出來,這不但那個故事的特質可以表現出來,並且可以研究各地故事的異同:我最不讚成!“民間故事若幹則。”“一個民間故事”……一類的故事,而不書明流傳的所在。
摘自劉萬章《記述民間故事的幾件事》《民俗》1929年第51期第3頁
我們知道傳說和故事,原是相同的東西,不過傳說比較故事,有實在的人,物,地方,事原;……雖然它仍然和故事一樣的謊誕。故事不但包括傳說的性質,而且有比傳說以上的性質。時常我們在許多民眾口中,可以聽見他們巧妙的故事,光怪的故事,含有懲凶勸善的故事……這種民眾的聰明,於傳說上表現之外,又在故事裏來總結,這是民眾要人們替他表現的兩種技術。
我以為民間的傳說,應歸在民間故事裏頭,就是因為傳說是故事,而故事不必是傳說,傳說的目的是傳說人,物,地方,事源的……個體,故事除這樣目的以外,又有別的目的。
摘自佚名《編後話》《民俗》1929年第51期第59頁
事有不幸出於久遠,其傳說必有所不同;征諸史乘,曆曆不爽。推厥端由,可得而言:蓋傳說之來,其始雖或本於事實,無如口耳相傳,顛倒難免,年沒代遠,增損不同,故其繼必流於紛歧。非若史實之筆著於書者,可經久而不變也。
摘自張冠英《傳說與史實》《民俗》1929年第66期第6頁
我們中國的民間故事大都是“宿命論”的,不過這種宿命論是樂觀的,不是悲觀的。用常說“樂天知命”四個字,大約可以說明老中國的百姓們的心理了罷?
摘自趙景深《廣州民間故事序》《民俗》1929年第77期第12頁
我國有古聖人以神道設教的傳說,在專製時代,所謂有功德於民則祀,無非一種政治手段。於是名義上,加某某神,以某某封號;儀式上,則歲時致祭,朔望行香,藉以表示其隆重。而人民中之有政治思想者,以不得幹預政治,或一時受不良政治之激刺;於是把其理想之政治製度,托諸較偉大的神廟之中。
摘自黃仲琴《看了關於杭州東嶽廟以後》《民俗》1929年第41、42期合刊第79頁
宗教與神話是無階級的!它不僅能支配全社會的心理,而某一時代中的民眾的生活,風俗,藝術亦可從之探索而得其情狀。
摘自魏應麒《福建三神考自序》《民俗》1929年第66期第1頁
在本書中,我們可以得到幾個關於神的見識:
第一,我們可以知道神道的勢力是一步一造成功的,時代愈後,則其偶像愈大。
第二,我們可以知道除“福善禍福,述果報,補教化所不及”的神道之外,此救災捍患的神,尤為民眾所信奉,則其痛苦無告迫而乞援於冥漠的衷懷,實為他們自行安慰心靈的一種好方法。
第三,我們可以知道神是由人興的,人不興它,它便冥冥無聞,人一興它,它便赫赫如在了。而人所以興它的原因,多由於需要,需要不同,則所興之神亦異。
第四,我們可以知道神的生卒時代多半是後人耳食所加的,耳食不同,故加法亦不一。
第五,我們可以知道女神多半是女巫轉成的;她們死前既已傾動一時,則死後為人所奉祀亦固其所。
摘自魏應麒《福建三神考自序》《民俗》1929年第66期第3—4頁
中國書本上文人所記載的神,大概以君王及士大夫所祀的神為多,他們認到民間愚夫愚婦所祀的女神或其他雜神,乃是淫神或妖神,不但自己不敢奉祀,而且對於他人奉祀這些的實況,也常不肯記載。不喜神道,固然是好的現象,不過這是另一問題,已然一般民眾有了迷信女神的事實,反正不記下來,是與後世研究社會史的人有絕大的不幸的。
摘自羅香林《碧霞元君》《民俗》1929年第99、70期合刊第3—4頁
神的略曆是建築在民眾的傳說上的。它的性質,不比人的曆史,一方麵有真的事實,做它的對象,一方麵有不少的文人,替它排比。神的略曆,乃是民眾意識姑認為是的東西,雖其表現的方式,不能脫離社會的背景,然其成形的情況,則決不能像人類曆史的簡單。曆史的職務,在於將人類的生活分段記載,目的在於求事實的暴露,事實以外的問題,可以不去打理。神的略曆,則不能如是的幹脆,一方麵因為神靈本無活動,未嚐有確實的事跡,一方麵又因為民眾的意識一定要替它造出種種事跡來,擬作它實在的活動。研究曆史的人,隻要就事實的真偽,為之校考表白,便算完事。研究神的略曆的人,卻不能把觀點凝聚於事實的真偽,而貴能注意所以構成各種神的略曆的民眾意識的變遷。同是一種史跡,雖其各代的解釋盡有不同,然其事實附麗的則不能差異,神的略曆,便與此異,雖其所取的對象未嚐變遷,而其所述的神靈的經過,則可因時因地而大改其形。所以單用研究曆史的方法去研究神的略曆,無論如何是不能盡得神的神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