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 邏輯與邏輯學(1)(3 / 3)

摘自張東蓀《思想與社會》商務印書館1946年版第18頁

由概念與概念之間有關係遂致可以互相推出;同時由互相可以推出而又決定其關係。所謂邏輯的運算(或稱演算)就是這樣的一回事,但其根本上假使概念之特性不是單一,不是固定,不是顯分,同時又不是附在符號上,則決不會致此。所以我們討論邏輯千萬不可把概念之特性拋開或忽視。

摘自張東蓀《思想與社會》商務印書館1946年版第19頁

因為命題是概念與概念之連結,概念決不會孤立的。概念間有連結有關係則必即有命題,有命題則其中有概念。這正類似“關係”與“關係者”之相連一樣,有關係者必有關係;有關係亦有關係者。

摘自張東蓀《思想與社會》商務印書館1946年版第20頁

概念與概念相連結就成為命題,同時一個命題又可凝縮了變為一個概念,於是我們所有的就是概念與其關係,專講其關係的是邏輯。因為概念的內容有關於實際,所以邏輯管不著了。邏輯所管的固然隻是其關係,但尤其隻是形式的關係(formal relation),此外尚有實際的關係(material relrelation)則不是在邏輯所能對付的範圍以內。

摘自張東蓀《思想與社會》商務印書館1946年版第23頁

所謂真偽就是知識的對與不對,當然是知識論上的概念,亦就是知識論上的問題。現在學者們專從邏輯來講便把意義弄歪曲了。我以為在邏輯上隻有“形式的符合”(formal consistency),凡在形式上符合的可算是“成立”(即有效),則真不真的問題則關乎具體的知識,決不隻限於知識之純粹形式一方麵而已。所以“真”這一個概念是屬於知識論而不屬於邏輯,這一點既明,然後我們方可討論真的標準與真如何決定。

摘自張東蓀《思想與社會》商務印書館1946年版第41頁

我嚐說這些概念都是“複合的單一體”(unitavy complex)。在膚淺的人從日常習慣的觀點來說,總是把這些概念當作“單純的名相”(simple notion),其實其所以為單純的之故隻是靠著其符號性。因為其為符號(即在符號上)是單純的,所以才會有其單純性,至於其指示的內容(denotational content)卻是非常複雜。所以這些概念無不是“可分析的”。從分析的結果可以得各種不同的方麵與觀念;其所以能分析的緣故乃是由於其本身原來就混合的,並且可以說是異質的混合物(heterogeneous whole)。

摘自張東蓀《思想與社會》商務印書館1946年版第53頁

一個概念之內容往往因時代推移與文化的轉變而致有相當的變化。有時一個概念(a)與另外的這一個概念(b)相結合,又有時與另外的那一個概念(c)相連。這些都是所謂概念之變遷。關於這一方麵黑格兒派的學者實有炯眼。因為概念之變遷即等於曆史之進展;曆史之進展即等於文化之開發。所以黑格兒派的學者把哲學與曆史認為是同一的。

摘自張東蓀《思想與社會》商務印書館1946年版第56頁

在邏輯性質的概念中,以否定為最根本。因為有了否定方可有二分法。而“同一”亦與否定有密切關係。如果二者不相連,二者皆不能成立。所以同一律不能離開否定律,二者互相補助。

摘自張東蓀《知識與文化》商務印書館1947年版第23頁

原來概念本有三種功用:第一即必有所指,不問所指的是具體的事物抑或想象的所對。因為概念與符號根本上是一件事,所以必須有所代表。(即被代表者另有所在而非即為符號自身。)第二即必有所造。換言之即其本身是一個造成者,因為概念是由於凝一而成的一個“單體”(unity)。……至於第三即上文所雲的規範作用。即每一個概念除了關於太具體的東西而外,都可以當作“規則”來用。而凡可以當作規則來用的概念因其都有支配其他概念的功用,都可以名之為範疇。

摘自張東蓀《知識與文化》商務印書館1947年版第25頁

形式邏輯根據個別性、差異性、不連續性,主張分析地研究靜止和存在,辯證邏輯根據關聯性、共通性、連續性,主張綜合地研究運動和發展。兩者顯然領域各別,可以並存。任一方麵若主張簡單地否定它一方麵,都隻有片麵的理由。

現在我們對於事物要求全麵的認識,所以對於兩個邏輯都要應用。並且靜止與運動是相對的,可以合而為一。物理學上已經證明空間與時間、顆粒與波浪之一致了。而凡存在的皆發展,凡發展的皆存在,怎能把它們分開呢?因此,在研究上有交互使用形式邏輯與辯證邏輯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