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潘菽《社會心理基礎》世界書局1930年版第1—2頁
社會的本質究竟是什麼呢?我們知道人類是不自覺地出生的,等到他們存在了後,他便不得不謀生存,要謀生存便不得不參加社會的勞動。因為一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為謀生存的各方麵的滿足,遂不得不加入社會,與別人發生關係,社會分工製度於是確定,社會於是產生了。其他一切的現象,都是受這種社會生產的勞動過程所決定的,所以社會的定義隻是:
人類為生存的滿足及生活向上的要求,而參加集團生產關係的一種結合。
所謂“社會”,嚴格地分別起來說,因地域、人口、組織等因子的不同,可以分作幾方麵,或幾個部分。普通稱為“社會”(society)的,是指人類社會的整體,或是說普通社會(societyingeneral),或大社會(greatsociety),在其中各方麵的分別,可以社群(socialgroup)和“共同區域社會”(community)來表示。社會、社群和共同區域社會,在意義上雖少分別,而在性質與範圍上是有所不同的。社會是比較抽象而包括萬有的名字,而且由許多社群所組成,各社群都有它自己特殊的組織形式,但同時又有一切普通的抽象社會特性前。共同區域社會是用於各社會和社群,其個體與製度是依地理的劃分來規定的名詞。
摘自馮和法《農村社會學大綱》黎明書局1931年版第29—30頁
凡是人類所在的地方,一定有血緣的存在,也一定受地緣的規定。如果人的發生和社會的發生是同時的,那末,人的發生和自然的血緣及地緣的社會之發生,亦非同時不可。換言之,自然的血緣社會和自然的地緣社會,在社會發生上是具有第一次的原生的性質的。其後,社會習慣及製度在第一次的原生社會之結成上,漸次構成人們相互關係的形式,以此為機緣,遂發生社緣社會。社緣社會,在發生過程上是具有第二次的發生的性質。
摘自張資平《社會學綱要》商務印書館1933年版第76—77頁
社會之主成素因是人類,助成素因是自然。社會的實質或是自然或是由自然所供給的加工變製了的物品,人類本身也是一種自然物,故在社會構成上,以物質為一切的基礎,其他的產物可以說都是由物質直接間接產生出來的,故一切都受物質的支配。在社會組織上,經濟組織,是下部基礎的部分,政治文化組織。是立在這基礎上的上部構造。故社會的價值,視這基礎的下部構造而決定,社會組織的改革或改良,要先注意下部構造。一言以蔽之,社會之二素因中,寧可說自然是主成素因,而人類是助成素因。
象這樣,自然和人是立於流動的循環的相互關係,無所謂誰主誰從。但就現實的問題說,人類克服自然的力量漸次增大,社會文化、政治、經濟的力量亦漸次增大,這是必然的社會的過程。故仍以人為社會之主成素因。
摘自張資平《社會學綱要》商務印書館1933年版第87—89頁
自然不問我們認識與否,都常常作我們的社會生活環境而存在,……我們的社會生活,在物理和心理的雙方,是受了自然環境的根本的限製。人類對於純自然的供給,是不能滿足的。一定在某種程度上,由自然裏麵設法獲得更多的生活資料。日常衣食住等直接的生活資料,以至社會之生活之實質的內容,無一不仰給予自然界,故自然環境有如何的形式和內容,在社會生活之形式和內容的決定上,是有很大的力量的。
摘自張資平《社會學綱要》商務印書館1933年版第86—87頁